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聶文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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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第一至第三、第五及第七項控罪,共五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就第四及第六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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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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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七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第一至第三、第五及第七項控罪,共五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控方申請就第四及第六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案情 3.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五項控罪,全部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分別涉及診所、餐廳、麵包店、寵物店等等,分別於一個月內發生。被竊的財物包括有現金分別2,500元及8,000元,一些電子用品,包括路由器、DVD播放器及擴音器,而有部分控罪的捲閘或捲閘箱被撬毀。 被告人背景 4.年56歲,已離婚,於2012年認識一名女子,育有一名3歲女兒。被告人現無業,在公園露宿。他有二十一次刑事紀錄,六次類同。 量刑 5.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6.另外本席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7.根據Wong 一案,非民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的監禁。 8.而在Cheng 一案中,上訴庭指出一連串的加刑因素,其中包括二人或以上共同犯罪。 9.而Lau 一案,就慣犯而言,該上訴人有六次相同紀錄,被加刑3個月。 量刑起點 10.就本案各項控罪,法庭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兩項因素,第一,本案涉及二人共同犯罪,所以法庭加刑3個月。另外,因為被告人屬慣犯,再加刑3個月。 11.換言之,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即30個月,加3個月、再加3個月,即合共3年。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經過扣減後,各項刑期定為兩年。 整體量刑原則 12.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將各項控罪的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如後。 判刑 13.就控罪7,監禁2年。 14.控罪1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7的刑期,分期執行。 15.控罪2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1及7的刑期,分期執行。 16.控罪3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1、2及7的刑期,分期執行。 17.控罪5刑期中的4個月與控罪1、2、3及7的刑期,分期執行。 總刑期 18.24個月、加4個月、加4個月、加4個月及再加4個月,合共40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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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