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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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事發為中午時份,受害人為一名14歲女子,在街上步行。被告人從後走近,搶走她手中的流動電話。受害人呼救,並奪回流動電話,但被告人用手箍着她的頸,再搶奪該電話。途人上前協助,但被告人跑回受害人身邊,再用手箍住受害人的頸,手上拿着一把摺刀鎖匙扣。但當時刀刃沒有彈出,最終被告人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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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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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搶劫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事發為中午時份,受害人為一名14歲女子,在街上步行。被告人從後走近,搶走她手中的流動電話。受害人呼救,並奪回流動電話,但被告人用手箍着她的頸,再搶奪該電話。途人上前協助,但被告人跑回受害人身邊,再用手箍住受害人的頸,手上拿着一把摺刀鎖匙扣。但當時刀刃沒有彈出,最終被告人逃去。 控罪二 4.於控罪一事發後十二天,於中午時分,受害人為一名40歲輕度智力遲緩的女子,她在遊樂場內。被告人從後走近,用手箍住她的頸,用一把摺刀割斷受害人手袋的肩帶,搶走一部手提電話。 被告人的背景 5.年55歲,已婚,有一名兒子。被告人有精神健康毛病十至二十年,需定期覆診,倚賴綜援。他有三次刑事紀錄,均為盜竊罪。 量刑 6.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精神科醫生的報告 7.報告顯示,由2006年開始,被告人因服用咳藥水問題,引致精神錯亂,但現時精神狀況良好及穩定,毋須接受住院式的治療。 8.另外,本席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9.根據Mo一案,持刀搶劫的量刑起點為5年。 10.在Lam一案中,在凌晨時份搶劫獨身女子及使用武力,受害人輕微受傷,上訴庭認為4年監禁的量刑起點恰當。 11.而在Ku一案中,只涉及輕微武力,受害人沒有受傷,上訴庭認為3年零3個月的量刑起點正確。 本案案情 12.就控罪二,涉及使用刀的搶劫罪。而控罪一,被告人多次向受害人使用武力,箍住她的頸。雖則鎖匙扣的刀刃沒有彈出,但他用該鎖匙扣指嚇途人,成功逃脫。 量刑 13.就控罪二,本席以5年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即40個月的監禁。 14.就控罪一,考慮過本案案情,本席以4年零3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經三分之一的扣減後,判監34個月。 整體量刑 15.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後,本席下令控罪一刑期中的8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即40個月加8個月為總刑期。 16.本席判處被告人合共監禁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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