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朗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9/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November 2018.

2. 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2月12日凌晨兩時三十分左右,38歲姓 曾 的女受害人獨自回家。女受害人從鯉魚門道前往油麗邨。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79/2018[2018] HKDC 14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9/2018

[2018] HKDC 1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7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朗彥LAU Long-yin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11月1日
出席人士: 鄺文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17年12月12日凌晨兩時三十分左右,38歲姓的女受害人獨自回家。女受害人從鯉魚門道前往油麗邨。

3.當女受害人到鯉魚門廣場的Circle K便利店時,她看見陌生的被告,大概在兩米左右距離的地方盯著女受害人。當女受害人步行經過被告後,女受害人聽到從後傳來急步聲,向女受害人方向走來。突然間,被告從後箍著女受害人的頸和拳打女受害人的頭部。被告更加拖行受害人到一棟樓宇的緊急出口。女受害人嗅到被告身上有酒氣。

4.被告叫受害人交出銀包和錢財,但被告繼續箍頸和打女受害人的頭。受害人說她沒有銀包在身。在混亂中,被告把受害人推倒在地上。當女受害人跌在地上時,被告繼續用雙手襲擊受害人的頭部。受害人用雙手保護自己。在襲擊期間,受害人的後腦碰撞在地上。

5.受害人對被告說她沒有錢,就算把她打死也沒有用。被告要求受害人交出她的打底褲。受害人問被告,如果她將打底褲除去,他是否會讓女受害人離開。被告人說會,亦停止襲撃女受害人。女受害人站企起來,把打底褲交給被告。接著,被告要求受害人把胸圍交給他。受害人於是除去胸圍交給被告。在此刻,被告說「我已沒有拍拖三年,妳可唔可以做我女朋友?」受害人當然沒有回應。被告手執受害人的胸圍及打底褲跑往油塘油麗邨方向。

6.受害人感到驚恐,覺得臉上痛楚及後腦流血。受害人坐在地上大約十分鐘,一名男途人經過,於是報警。

7.2017年12月12日,警員觀看油美苑的閉路電視,發現被告人手執紅色胸圍進入潤美閣的錄像。

8.同日,大約晚上十時許,警員在潤美苑8樓大堂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那女子「搞」他,所以毆打那女子。

9.警員在被告在油美苑潤美閣的居所撿取一些屬於被告的衣物,亦再向被告施行警誡。被告說他只是毆打女受害人,但沒有做其他事。

10.2017年12月14日,女受害人在一個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

11.經驗傷後,女受害人得到以下的損傷:

(1)頭後下方有縫了三針的裂損;

(2)右肘及膝蓋擦損;

(3)前額浮腫;

(4)口部發紅。

12.受害人說她的打底褲及胸圍大約值港幣100元。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25歲,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有女朋友。辯方說被告打算和女朋友結婚。辯方亦說被告在2017年11月30日被受僱大約四年的鞋店裁員。案發當晚被告是參加一個在銅鑼灣禮頓道一間酒店舉行的婚宴,因而飲了很多酒。被告一個人乘搭的士到他自己家居附近。辯方說被告因為受到酒精影響和心情不好而犯案。

14.被告的父母和女朋友今天都在法庭支持被告。辯方說被告坦白認罪,有悔意,亦沒有相同的刑事紀錄。女受害人在她的口供亦說被告當時情緒激動和有很大陣酒味。

15.辯方呈上被告自己、被告母親和被告以前的同事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上兩宗案例,特區林家雄CACC 294/2003和特區黃証潮CACC 302/2006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6.被告現年25歲,未婚,和他的父母及姐姐居住。

17.被告從2008年總共有三項定罪紀錄,全部都涉及非禮罪行。2008年,被告初次被定罪而被判感化令,但被告並不珍惜機會,因為違反感化令而在2009年3月11日被判入更新中心。但被告在2009年3月13日,即兩天後,亦因為另一宗非禮罪而被判入更新中心。這亦表示被告在感化令生效期間干犯第三次的非禮罪行。

18.辯方說被告因為受酒精影響、心情不好而犯案。但從有關的閉路電視截圖(MFI-1第2頁的截圖)來看,被告是奔跑地離開案發現場。被告亦使用那有帽套的衛衣,用帽蓋著頭部的位置。當時被告是手持那紅色的胸圍,這亦是案情撮要第7及第9段有所提及。

19.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在11個月的還押期間有不同的反思自省。在被告眼中,坐牢是為了懲罰和反省,明白了解自己的過錯。被告說他感到自責、後悔、內疚和慚愧,認為一切都是自己處理不當,不能夠適當處理自己的壓力,管制自己的情緒和飲酒過多。被告自己說他閱讀了很多有關管制情緒、控制壓力,待人處事的東西。他說不會再犯法和傷害他人,會好好珍惜光陰。

20.被告從事幼兒工作20多年的母親在她的求情信中說,她認為被告天資聰穎,為人仗義豪情,慷慨友善,相信被告是因為工作困擾而犯案,承諾會協助被告處理情緒問題,給予被告正能量。

21.被告的姐姐說被告對家人愛護,有著溫暖的內心,認為被告是借酒消愁,在酒精影響下犯錯。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犯錯,亦保證被告會痛改前非,返回正途,遠離酒精。

22.被告的前同事,包括店鋪經理都稱讚被告的工作和待人接物的態度,得到上司、同事的正面評價,認為被告對女性同事亦相當尊重,希望法庭能夠網開一面,從輕發落。

23.對於被告的求情信和其他求情信,本席認為如果被告從沒有犯事,這可說是有力的求情,令人覺得被告是一個有意悔改、尊重女性的年青人。但被告在2008年9月因為兩項非禮罪而被判感化,在2009年3月亦因為另一項非禮罪而被判入更新中心。被告在2010年3月離開更新中心。被告似乎並沒有珍惜機會,並沒有痛定思痛。本席亦看不見被告如何尊重女性。

24.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凌晨時分襲擊那38歲的女受害人。被告除了箍頸之外,更加不時拳打襲撃女受害人的頭部,更加強拉女受害人到一處樓宇的出口。當女受害人說她沒有錢在身時,被告不會懷疑,不會向女受害人搜身,反而逕自叫女受害人除去打底褲。當女受害人交給被告她的打底褲時,被告進一步要女受害人即場除去胸圍,甚至說他三年沒有拍拖。這些動作和說話對任何在當時處境的單獨女性而言,可以說是不言而喻。幸運地,女受害人並沒有被被告性侵,甚至強暴對待。女受害人亦因為被告的襲擊而受到損傷。這些都是本案加重刑責的因素。

25.本席考慮到辯方呈堂的案例,亦考慮到另一宗案例,特區古國偉和李建川CACC 14/2012當中所提及的案例和考慮因素。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後,本席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