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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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1號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在凌晨時分,受害人(一名女子)獨自一人行經青衣亨美街。 突然,被告人從後以左手箍她的頸,用右手摸其下體。受害人掙扎,雙雙跌在地上期間,被告人從受害人手中拿走了她的手提電話。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事後電話被尋回。 量刑考慮 3.在量刑時,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4.本席亦參量過以下幾件案例,全部涉及非持械搶劫:
5.第一及第二件案例涉及糾黨行劫,其中受害人沒有 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的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6.至於第三件案例,同樣是糾黨行劫,但受害人的頭部 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零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7.至於第四及第五件案例,案情與本案頗類似,涉及 只有一名行劫者,於凌晨時分,搶劫一名單獨女子及使用武力。前者,即第四件案例,受害人輕微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的量刑起點是正確的。至於後者,即第五件案例,受害人沒有受傷。上訴庭認為三年零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本案的案情 8.本案的情節與Lam及Ku兩件案例頗類似,即第四及第五件案例。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會採納較為新近案例,即Ku一案的量刑起點作為基準,即三年零三個月。但該案的受害人沒有受傷,而本案的受害人身體有幾處地方受傷;另外受害人的下體也被侵犯。因此,量刑起點應上調多六個月,即三年零三個月加上六個月,即三年零九個月。 9.被告人經過審訊後被定罪,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裁定被告人監禁三年零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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