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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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案的情節與 Lam 及 Ku 兩件案例頗類似,即第四及第五件案例。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會採納較為新近案例,即 Ku 一案的量刑起點作為基準,即三年零三個月。但該案的受害人沒有受傷,而本案的受害人身體有幾處地方受傷;另外受害人的下體也被侵犯。因此,量刑起點應上調多六個月,即三年零三個月加上六個月,即三年零九個月。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7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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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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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4年12月19日上午10時正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德謙先生,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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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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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在凌晨時分,受害人(一名女子)獨自一人行經青衣亨美街。

突然,被告人從後以左手箍她的頸,用右手摸其下體。受害人掙扎,雙雙跌在地上期間,被告人從受害人手中拿走了她的手提電話。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事後電話被尋回。

量刑考慮

3.在量刑時,本席考慮過以下各點:

(1)本案的案情;

(2)辯方的求情;

(3)被告人有六次紀錄,其中兩次涉及暴力、三次盜竊。

4.本席亦參量過以下幾件案例,全部涉及非持械搶劫:

(1)The Queen v Yau Kwok Tung(Cr App 17/1987);

(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迪康(CACC 282/2006);

(3)HKSAR v Chow Chi Sin(CACC 400/2005);

(4)HKSAR v Lam ka Hung(CACC 294/2003);

(5)HKSAR v Ku Kwok Wai [2012] 4 HKLRD 563。

5.第一及第二件案例涉及糾黨行劫,其中受害人沒有

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的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6.至於第三件案例,同樣是糾黨行劫,但受害人的頭部

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零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7.至於第四及第五件案例,案情與本案頗類似,涉及

只有一名行劫者,於凌晨時分,搶劫一名單獨女子及使用武力。前者,即第四件案例,受害人輕微受傷。上訴庭認為四年的量刑起點是正確的。至於後者,即第五件案例,受害人沒有受傷。上訴庭認為三年零三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本案的案情

8.本案的情節與LamKu兩件案例頗類似,即第四及第五件案例。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會採納較為新近案例,即Ku一案的量刑起點作為基準,即三年零三個月。但該案的受害人沒有受傷,而本案的受害人身體有幾處地方受傷;另外受害人的下體也被侵犯。因此,量刑起點應上調多六個月,即三年零三個月加上六個月,即三年零九個月。

9.被告人經過審訊後被定罪,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減刑因素。因此裁定被告人監禁三年零九個月。

  黃國輝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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