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68/199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吳炳漢先生與太太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50-56號唐寧大厦8樓B座業主。鄭禮莊先生是該大厦9樓B座業主。1992年中,大厦業主立案法團聘請兆龍行為承包商,置換全座大厦新喉渠。1993年初,吳先生與張女士8樓B座的住客遷出,在該年一月間,吳先生與張女士兩位收回樓宇時發現浴室及毗鄰房間的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吳先生與張女士懷疑滲漏水源是在鄭先生物業裏,於是雙方聯絡。當吳先生向鄭先生接觸關於漏水一事,鄭先生交給吳先生兆龍行電話。經吳先生預約,兆龍行在1993年2月初到8樓B座與9樓B座查看。兆龍行以後沒有再與吳先生聯絡。吳先生亦不知道兆龍行和鄭先生有否接觸和結果如何。於1993年3月23日,吳先生和張女士聘請仲量行就漏水事件作出調查。仲量行黃先生與一位水喉匠到8樓B座及9樓B座檢查。但根據吳先生稱:鄭先生的太太反對在9樓B座拍照。雙方同意由鄭太太與仲量行黃先生一同領取相片才將8樓B座相片交于仲量行。領取相片時,鄭太太向仲量行黃先生請求發出收據,証實收到8樓B座的照片。黃先生不發收據,於是雙方各自離開,而仲量行得不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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