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油船 對 蕭凱茵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6/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May 2018.
1. 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申索編號SCTC 46872/2016的申索人。他因審裁處2017年12月14日的裁決 (實應為2017年10月3日的裁決) 而感到受屈,故憑藉香港法例第 338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a) 條提出,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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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6/2017 [2018] HKCFI 1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7年第66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6年第4687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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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申索編號SCTC 46872/2016的申索人。他因審裁處2017年12月14日的裁決 (實應為2017年10月3日的裁決) 而感到受屈,故憑藉香港法例第 338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a) 條提出,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2.簡略而言,審裁處經聆訊後,撤銷了他的申索。 3.第 338 章第28(1)(a) 條的相關部份規定,本申請必需基於法律問題而提出。 4.申請人位於西貢蠔涌的住宅單位,在2014年3月被人損壞了大門鎖頭、把手及門身。申請人指,是被告人和她的丈夫的作為。被告人在審裁處的審訊中,否認她或她丈夫曾經這樣做。 5.簡單而言,審裁處在審訊後,信納了被告人的證供,而不信納申請人的證供。審裁處並在審訊過程中,及在其後撰寫的 “裁決理由書” 闡釋了所持的理由。 6.申請人在表格9 (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書) 投訴審裁處沒有了解真相,只單向地相信被告人的說法。 7.法庭在過往的訴訟中,經常就證供的可信性及/或可靠性,作出裁斷。本席亦曾在多份判案書,述及相關的裁斷準則。例如:
(摘錄自林傳龍對謝巧玩 HCA 1443/2011) (2014年12月19日) (第 15 段)。 8.從 “裁決理由書” 的內容可推斷,審裁處在評定證供可信性時,亦是採用了類似的準則。例如,申請人及其家人曾否容許其住宅單位大門不上鎖一段相對長的時間、申請人在發現大門受損後,沒有即時報警、申請人呈交的相片,顯示一些並非全新的門鎖/把手 (但申請人聲稱它們是未安裝過的配件) 等等。 9.前第2及8段所述的審裁處裁決:
10.故此,審裁處並無犯第 338 章第28(1)(a) 條所指的法律論點錯誤。 11.此外,根據第 338 章第29(2)(b) 條:
12.基於以上各點,本申請並無合理或充份的理據支持。 13.本席故此拒絕本申請。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