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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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嘅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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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7/2020 [2021] HKDC 11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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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並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嘅樣本。 案情 2.由於本席在頒布定罪理由時已細列本案的情節,本席在此不再累述。 3.簡而言之,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到香港國際機場貨運站提取六箱由尼日利亞進口的貨物,貨物在海關檢驗時被發現是共重63公斤的穿山甲鱗片,屬於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中附錄2的穿山甲屬有品種。被告人對控罪提出抗辯,主要依賴他在被捕後向海關人員聲稱他是受一名友人張葲所托到機場取貨,由於他之前兩次為張葲取貨均順利過關,所以他聲稱他是真誠及合理地相信有關貨物實如張葲告知的螺片。 4.法庭經過三天審訊後,認為被告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證明他是真誠及合理地相信他在涉案當日提取的貨物是螺片,而非瀕危物種,故而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現年41歲,內地出生,報稱於深圳接受教育至大專程度。被告人亦報稱在香港營運漁欄業務,每月大約有100,000港元的收入。被告人在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案件調查人員為被告人提取背景資料時,被告人拒絕提供任何他個人的家庭背景。但他的代表大律師在進行求情時,告訴法庭被告人是一名離婚人士,育有一子一女。為了讓本席多加了解被告人的背景,法庭下令為被告人索取一個背景報告。本席今日已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報告指出被告人為一深圳居民,在港並無居所。被告人於完成初中教育後不久,即加入中國武警隊伍,並聲稱獲授予某科的結業證書。 6.2005年開始,被告人稱他販售米之蓮車呔,全盛時期在深圳有八家分店。2009年起,他由內地進口漁類,並於新田村租賃一個漁塘,他聲稱這亦是他在錄影接見中提及的文記漁塘[1]。至於被告人本人家庭背景,被告人稱他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分別為16及12歲。兩人於2010年離婚,兩名孩子歸被告人撫養。2012年,被告人與一名本港居民結婚,並因此於2017年10月起遷居本港,但兩人於2019年離婚,而第二任妻子自此亦與他失去聯絡。 7.對於他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被告人在見感化官時堅稱他是真誠相信他錯信朋友(即張葲),而誤墮法網。 求情理由 8.辯方代表大律師在求情時主要提出以下事項:—
9.法庭在考慮過上述各項後,基本上是接受辯方有關說法,但本席需要指出,這些事項並非量刑的重要考量,正如上訴庭在HKSAR 訴 Xie Jin Bin([2011] 2 HKLRD 631頁),一件涉及盜竊本地土沉香,一種附錄II物種的案件指出,在處理涉及瀕危物種的罪行時,刑罰的重點在於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其他人士干犯同類罪行。 10.除上述五點外,辯方大律師亦提出控方在將案件提訊前有不當的延誤(undue delay)。就此控方應法庭要求提供了一份時序表,姚大律師在求情時已就表中的內容逐項細述,本席同樣不在此累述。 11.本席在小心考慮過辯方陳述後,認為在本案中控方雖然在個別事項上或許有用上較長時間,但考慮及本案的性質,及本港在2019年經歷的社會運動,以及2020年,即是去年開始的疫情,有關的所謂延誤是可以理解的。 量刑考量 12.本案所涉罪行,是2018年由過往的一年監禁,及第6級罰款大幅提升到7年監禁及1,000,000元的罰款,可見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及社會對該等罪行的厭惡程度。但上訴庭就此項罪行並沒有訂下量刑指引。而修例之後,在有涉及穿山甲鱗片的案件中,案情顯示該等鱗片均為附錄I物種,即更為瀕危的物種。此等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DCCC 24/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彬雪(DCCC 44/2019)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国柱(DCCC 737/2019)。上述三件案件牽涉的鱗片重量較本案略低,在林案中,鱗片為48.18公斤。在韋案中為53.41公斤,而在张案中,鱗片數量為50.02公斤。法庭在上述案件量刑時以2至3年作為起點。例如陳法官於韋彬雪一案中以兩年作為起點,但明顯地陳法官是因為案發時間在修例之初,故而考慮以較輕的量刑作為起點。 13.本席在參考過上述案件後,認為就本案案情而言,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為20個月的監禁。就上述前五項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可給予兩個月的折扣,除此之外,本席看不見有其他可以進一步予以減刑的理由,故此被告人被判處18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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