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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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0月23日大約中午時分,餐廳東主X接到職員來電,說有人找X和留下電話號碼。X根據該號碼回覆,被告接聽。在電話交談期間,被告自稱「義堂志偉」,要求X支付$3,000元,否則便會到X餐廳「掃場」。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217/2019[2019] HKDC 11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7/2019

[2019] HKDC 11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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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銘 WONG Ch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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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8月15日
出席人士: 蕭朝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經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6]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2] 至 [5] 及 [7] 至 [8]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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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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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全部八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第一至第三項控罪

2.在關鍵時期,男子X是香港堅尼地城餐廳A東主。

3.2018年10月23日大約中午時分,餐廳東主X接到職員來電,說有人找X和留下電話號碼。X根據該號碼回覆,被告接聽。在電話交談期間,被告自稱「義堂志偉」,要求X支付$3,000元,否則便會到X餐廳「掃場」。

4.其後,被告發送二維碼給X進行轉賬。X於是用該二維碼轉賬$3,000元給被告人。

5.2018年10月24日,X再接到被告的文字信息。被告要求X再支付$2,000元。X其後報警。

6.控方的三合會專家證實,「和義堂」是在香港的一個三合會社團。被告人自稱「義堂志偉」,即是自稱為三合會社團「和義堂」成員,綽號「志偉」。

第四至第五項控罪

7.在關鍵時間,男子Y與妻子是堅尼地城餐廳B東主。

8.2018年10月25日下午1時許,Y的妻子接到被告來電要求找負責人。Y妻子交給Y接聽。在電話交談期間,被告自稱「志偉」,又說區內「最大」,要求給予利是,被告會確保Y的餐廳平安。

9.被告其後發送二維碼給Y,要求轉賬$3,000元。Y不久便用該二維碼轉賬$3,000元給被告。

10.其後同日,被告再以文字信息要求Y多付$900元。Y其後報警。

第六至第八項控罪

11.女子Z在堅尼地城足浴店C工作,負責接聽足浴店C的查詢電話。

12.2018年10月26日凌晨5時許,Z在家接到被告來電。被告自稱「義堂志偉」,要求Z支付$3,000元,否則便會找人來「搞」足浴店C。

13.其後,被告發送二維碼給Z進行轉賬。Z嘗試聯絡足浴店C東主但不果,亦擔心足浴店C被破壞,於是便透過該二維碼把$3,000元支付給被告。

14.數小時後,被告要求Z再多付$2,000元。Z於是報警。

15.同樣地,控方三合會專家證實,「和義堂」是在香港一個三合會社團。被告人自稱「義堂志偉」,即是自稱為三合會社團「和義堂」成員,綽號「志偉」。

16.警方後來在堅尼地城被告的住所附近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一些招認,當中包括:

(1)被告分別向兩間茶餐廳和一間按摩店收取$3,000元「陀地」;

(2)被告自稱三合會社團「和義堂」「志偉」,要求上述店鋪給他錢。被告知道「和義堂」的「志偉」是附近著名的三合會成員,但被告不是該人。

求情理由

17.辯方準備了求情大綱、2封求情信,亦附上4宗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18.被告現年39歲,香港出生,中五程度,單身,被告被捕前失業。辯方說被告坦白認罪,亦對警方合作。被告一人犯案,而是借用他人黑社會身分犯案。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會重新做人。

19.本案涉及兩間餐廳、一間按摩店,在同區4天內發生。被告以二維碼方式實質上得到總共現金$9,000元。

20.辯方說根據以往案例,包括女皇李鏡光 CACC 182/1992和特區黃富華及另一人 CACC 383/1998,一般的刑期起點為3年半至4年。辯方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21.39歲的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他亦知道這會使他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

22.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未婚,並沒有吸毒或濫藥的惡習。被告從2000年5月開始總共有八項定罪,當中包括一項同類的勒索罪。被告在2017年10月因盜竊罪而被判監6個月,在2018年2月25日出獄,但大約8個月後便干犯本案,在2018年10月下旬連續犯案。

23.本案八項控罪可分為三組,第一組由第一至第三項控罪,第二組由第四及第五項控罪,以及第三組由第六至第八項控罪。

24.被告成功得到總共$9,000元。被告是單獨犯案,手法亦很簡單,並沒有以威嚇或暴力手段來勒索有關的店東來收取「陀地費」。被告亦是一次性收取陀地費,並不是要求店東每個月付款。當然被告後來亦食髓知味,要求更多的陀地費。

25.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多年來她一力承擔維持家庭,母兼父職,忽略照顧被告。她在2013年與丈夫離異,對被告再犯事深感歉疚。她認為被告已經有所醒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另一方面,善導會的社工對被告有正面評價,相信被告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26.聲稱三合會成員的初犯者,最高刑罰是監禁3年。本席考慮到辯方所提供的案例,亦考慮到特區譚潤泉 CACC 118/2008、特區陳志文 CACC 237/2012,以及特區林永達 CACC 262/2013,本席十分同意上訴法庭所說,犯案者為了私人利益而欺凌及敲詐小商戶,其罪行必須嚴懲。

27.本案被告假稱自己是黑社會成員,亦假冒某一黑社會特定人物「志偉」,目的是以黑社會人員身分行事。在考慮各項因素以及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判刑如下:

(1)第一組控罪:

第一項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的罪行,本席以9個月為刑期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6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勒索罪,本席以3年為刑期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這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2)第二組控罪:

第四及第五項勒索罪,同樣地,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兩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但由於這一組控罪涉及另一間餐廳,被告在短時間犯案,而被告亦成功得到金錢,本席頒令這一組刑期的6個月與第一組判刑分期執行;

(3)第三組控罪:

第六項控罪亦是聲稱三合會成員,本席同樣地以9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至6個月。第七及第八項勒索罪,本席亦以3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刑至2年。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同樣地,這一組控罪涉及另一間店鋪及另一名苦主,本席頒令第三組控罪判刑的6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28.這即是說,就這三組罪行,本席判被告入獄24個月加6個月加6個月,總共3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