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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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女方”;第二申請人為“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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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1162/2009 [2019]HKFC2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書案件編號2009年第116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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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 1.本席在下文稱第一申請人為“女方”;第二申請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1歲是一名警員。女方現年40歲,曾從事美容行業,現全職照顧兒子。在2003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3年,兒子出生。兒子患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缺乏自理能力,現就讀特殊學校。在2009年,訴訟雙方以一年分居提交離婚申請。在2009年7月27日,區域法院麥莎朗法官頒令將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在2009年9月17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在2012年男方再婚。 3.在2018年3月16日,女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更改區域法院麥莎朗法官在2009年7月27日作出之贍養費命令的聆訊。女方的要求為︰-
女方之案情 4.於2009年8月離婚後,女方從事美容行業,並聘請家傭照顧兒子日常起居飲食。至兒子踏入青春期後,情緒及行為問題日漸嚴重,家傭未能適當處理兒子行為問題,多次被兒子襲擊受傷。在2014年8月,女方不再聘請家傭,放棄全職工作以有較多時間親自改善兒子情緒行為問題,又應校方要求出席課堂以學習改善兒子青春期問題,於兒子上學期間任兼職學校派飯助理,從事搬運飯箱體力勞動之工作。當時,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7,500。連同兼職工作收入及兒子傷殘津貼,女方每月約有$1,2000左右作生活費,另得到房署租金援助計劃、學生資助處中小學生資助計劃。於2015年11月,男方同意將每月生活費調整至$7,800。在2017年2月,女方接受心臟開胸手術。手術後,停止工作在家中休養。暑假過後,女方開始尋找兼職。因兒子入讀特殊學校原故,假期比普通學校多,導致女方至現在仍未能找到合適工作及上班時間,所以向男方要求增加贍養費。 5.除有強積金$97,659.61外,女方並無資產。在負債方面,女方說,因支付兒子在2012年切割包皮手術費和自己牙橋手術費欠下恒生信用咭欠款,又欠學生貸款和滙豐銀行欠款。女方現無工作,但兒子在學有各項津貼和傷殘津貼平均每月約$3,493。女方現時每月開支如下︰-
6.此外女方預期未來須更換單人床、床槈、衣櫃、沙發、抽油煙機,共需要約$18,500,女方進行牙橋手術$9,600,兒子接受職業治療每月$1,800。 男方的案情 7.男方說,與女方離婚後,一直準時給贍養費,盡做父親責任。於2011年3月當財政狀況較為鬆動時,每月增加$1,000。在2012年3月,再次增加$1,200至每月$6,980。於5月,女方為兒子做割包皮手術,雙方協議共同承擔手術費用共$10,400,即每人支付$5,200,男方分十期每期$520給予女方,即一共每月$7,500作為贍養費。還滿十期後,依舊給予女方每月$7,500作為贍養費。至2015年11月,女方再要求增加贍養費,雙方協議再增加$300至每月$7,800。現在女方要求再大幅增加贍養費至$15,000,他無法負擔。男方要求法庭維持每月贍養費為$7,800。 8.男方每月基本收入為$34,875,過去12個月每月平均超時工資$5,319.39,另有各項津貼每月共$2,526.16,每月平均總額為$42,720.55。在資產方面,他是公務員,享有長俸,另警察儲蓄互助社戶口有結餘$31,203。在債務方面,男方說,在2009年離婚時已經欠下巨債,其後幾年因為已經離婚關係男方不再合符資格居住於警察宿舍,所以要另找居所,每月開支負擔增加,依靠每月還款後信用咭內信用額再提取金錢渡過日子,之後幾年無償還過債務。直至2012年與現任太太結婚後,再一次合符居住警察宿舍資格,於2013年頭入住警察宿舍,後將入住警察宿舍與租屋得到的金錢差額大部份用作增加贍養費,男方家庭開支依靠現任太太工作維持。後於2014年初,現任太太公司因為兩次被客戶拖欠貸款令公司倒閉,家庭經濟再一次陷入困境,而當時男方仍有巨債未償還,所以未能夠幫助現任太太解決問題,至此以後現任太太與男方為屋企開支多次發生爭拗,並陷入離婚邊緣。及後男方尋找其父親協助償還債務解決離婚危機,並向父親作出承諾之後每月分期攤還。於2015年中,男方兄姐得知男方父親協助償還男方債務,兄姐多番指責男方父親。為了不再受男方兄姐指責,於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間男方向3間銀行及警察儲蓄互助社借下貸款以清還對父親的欠債。 9.按日期為2019年1月14日之男方資產負債表 ,男方有以下之債務︰
10.按男方之更新表格E,男方現時每月開支如下列表︰ 一般開支
個人開支
法律原則 11.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12.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13.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4.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5.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本席之意見 女方之謀生能力 16.男方說,女方在2017年2月接受心臟手術,至今已經2年之久,期間亦無再繼續接受任何心臟手術,身體應已經痊癒,女方應重新找尋新工作增加收入,女方得政府資助考取多個國際認可美容師資格,可憑此優勢賺取更多收入改善生活環境,而且美容行業均為室內工作,不需太多體力消耗,女方可繼續從事美容行業工作。對此,女方說兒子學校假期多,對她重返職場有很大限制,兒子又漸長大,需要她親力親為去照顧。女方說,她有嘗試找兼職,只是至今未找到。兒子上課時間為早上9時至下午3時,本席認為女方可利用期間兼職工作。現無證據女方是否可兼職美容,但毫無疑問女方可當收銀、店員等鐘點工作,在午間應店舖之繁忙時段兼職,以女方可每月工作不少於15天,每天不少於4小時計算,每月可有$2,000。 女方之需要 17.就女方之每月開支,本席注意到不包括兒子之午餐及零用錢,其食物開支每月共$8,253.3,包括一般開支之食物開支$1,000、個人開支之外出膳食費用$3,000和兒子之外出膳食費用$4,253.3。在資源緊拙的情況,本席認為可加以節省。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以上食物開支,每月共$8,253.3可減為每月共$5,753.3,即減去每月$2,500。兒子之娛樂費/禮物和假期消費共每月$600,本席認為可減去每月$300。兒子之服裝費/鞋費為每月$600、校服費為每月$604.5,共每月$1,204.5,本席認為可減為共每月$432.5,即減去每月$772。除此以外,大致來說女方和兒子報稱之每月開支都可算為合理。所以,女方和兒子之每月合理需要為︰
以女方兼職可得每月$2,000計算,短缺為每月$13,200–$2,000=$11,200。 男方之謀生能力 18.男方為公務員,其基本收入是固定的。現時男方有不少超時工作收入和額外津貼,男方說他將會調離現在之崗位,屆時超時工作收入會大額減少,但目前未知具體之情況。 19.女方認為,多年來,男方之父親有資助男方,所以法庭在考慮男方之能力時,應顧及其父親之資助。男方說,因受到男方之兄姐之責難,他不再受父親之資助。又說,其父親已71歲,工作能力也大不如前。本席認為,畢竟供養兒子是訴訟雙方之責任,男方之父親無責任供養本案之家庭子女,所以也不會在考慮男方之能力時,計入其父親任何資助。 20.男方說,現任太太因照顧患癌病之父親而無法工作。又在2014年現任太太公司因為兩次被客戶拖欠貨款令公司倒閉,並曾欠下一筆債務,為了償還債務已無任何資產。女方不接受男方所說。女方又指出,翻查男方出入境記錄可見,由2016年至2018年男方和現任太太多次外遊,男方更說外遊之費用乃由現任太太支付,由此可推想男方現任太太並非無資產和收入。男方接受,在2012結婚初期,現任太太有工作,也有幫補家計。但男方說,在2014年現任太太之公司倒閉,更欠下一筆債務後,她患上情緒病,染上賭僻,曾在香港打麻雀,到澳門賭博甚至光顧國內之非法賭場,輸掉不少錢,又向財務公司銀行借貸,更不肯看醫生,和不肯工作,男方對她毫無辦法。男方說,現任太太贏錢時,有時會帶男方出外旅遊,不少時候是去澳門。男方一方面認為出外旅遊散心會對她的情緒病有幫忙,另一方面也想照顧以防她會賭得太過份所以會隨行。男方強調,現任太太輸錢比贏錢為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以上所說,也接受其現任太太既無資產也無收入的說法。 21.翻查男方之銀行月結單後,就由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男方戶口有不少存入和支賬之交易,女方作出提問。男方說,戶口紀錄內入賬及支賬大多數為還款而作出,其中部份為其父親去完外遊剩下來外幣給予男方作生活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解釋。 22.對於由2015年至2016年借入多筆數額不少之借貸,男方在前述之案情已作出交代。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其解釋。 23.男方現付中期贍養費每月$7,800及償還債務每月$29,249。撇除上述兩項開支,男方一般開支為月$6,233、個人開支為每月$4,300,即共$10,533。本席接受男方每月開支$10,533是合理的。本席注意到至2019年9月,男方已還清警察儲蓄互助社之每月還款 ,即每月可省下$6,630。即由2019年10月起,男方之每月開支總額為$47,582 – $6,630 = $40,952。男方說,將來超時收入會減少,但是否真的減少,現時來說還是未知之數。若仍以男方每月總收入為$42,720計算,由2019年10月起,男方有盈餘 $42,720 - $40,952 = $1,768。至2020年8月,男方會還清星展銀行貸款,每月可再省下$6,137。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認為有能力由下個月起將贍養費增加為每月$11,200以解決女方和兒子的需要。雖然直至2020年8月,男方很可能須動用現有之儲蓄來補貼所增加之每月贍養費,但在訴訟雙方的能力都十分有限之情況下,本席認為這也是在緊拙的情況下之一個辦法。 24.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作任何多除少補之措施。 25.在目前的情況下,本席明白女方須暫緩更換傢俬、家庭電器等計劃,也沒有辦法讓兒子花每月$1,800接受職業治療。 26.女方說,兒子現年16歲,在去年即他15歲時,她替兒子申請成人宿舍,一般輪候時間為10年,也有機會可在較早時間獲編派宿位。入住後,可留宿至百年歸老。經考慮到可能會到兒子25歲,兒子才可入住成人宿舍。所以她要求將男方付贍養費之責任延期至兒子25歲。男方接受兒子有特殊需要,也不反對負起應有之責任。但究竟兒子何時可入住成人宿舍,還是有待觀察。由現在至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仍有一段時間,本席認為暫無須作出將贍養費延期至兒子25歲之安排,可留待若將來有需要時,女方再作出申請。若在將來訴訟雙方能達成協議,也可以雙方同意傳票方式解決此事。 27.女方說,男方可替兒子申領警察福利部之傷殘子女𥙷助金。按女方所說,每月可有$6,000多,又會有一筆付款作兒子購買電腦用品。男方說,在法庭已將兒子之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之情況下,男方不合資格作出這項申請。對於男方的說法,女方不同意,在這情況下,男方向法庭和女方作出承諾會由審訊日起計28天內作出相關申請。男方的立場是,一旦其申請被拒絕,女方便會無話可說。本席認為,男方無妨儘快作出申請,若獲批准則當然是好事一件,縱使被拒絕也可了結女方一件心事。 28.就女方要求男方付女方自己贍養費之要求,本席不作命令。 29.多年來,訴訟雙方都能有商有量地以協議方式來解決兒子贍養費問題,這本是難能可貴的。兒子有特殊需要,女方照顧殊不容易,不免有時會發牢騷,對此男方須予以諒解。男方第二段婚姻並不愉快,一直以來經濟境況也不甚佳,更辛勤加班工作以增加收入,對此女方也應加以體諒。在未來幾年,男方有望逐漸付清貸款之分期付款。在將來兒子入住成人宿舍,女方也可考慮全職工作。若訴訟雙方能咬緊牙根再捱幾年,應是可以共渡難關的。 頒令 30.本席頒令更改2009年7月27日之命令如下︰-
訟費 31.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第一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