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 對 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3687/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December 2019 before 彭家光.
婚姻訴訟 – 更改贍養費 – 經濟狀況 – 實質轉變 – 無餘力支付 – 無訟費命令 – 女方申請將每年$1上調為每月$4,000 – 男方為的士司機有健康問題 – 法庭裁定男方無餘力支付 – 申請不獲接納
Legal issues: 女方的經濟狀況 · 男方的經濟狀況 · 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轉變
Outcome: Application dismissed; no order made.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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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3687/2011 [2019] HKFC 3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1年第368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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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 1.本席在下文簡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則為‘男方’。這是女方要求更改在2011年11月17日的附屬濟助命令,將男方付女方的附屬濟助由象徵式每年$1上調為每月$4,000。 2.女方現年43歲,在國內受中學程度教育,多年來是家庭主婦,現兼職工作。男方現年62歲,是一名的士司機。在2004年訴訟雙方結緍,在2006年,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女兒。她有讀寫障礙,現年13歲。女方與女兒住位於九龍一個公屋單位。男方獨居位於九龍另一公屋單位。 3.在2011年,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1年6 月20日,嚴舜儀暫委法官頒令將女兒的管養、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經訴訟雙方同意,在2011年11月17日嚴法官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女方和女兒領取綜援維持生活。在2012年1月21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4.其後,男方探視並不順利,為此提出要求法庭更改女兒的照顧安排將女兒交由他照顧之申請,法庭也就此索閱多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進行了多次聆訊。在2014年5月20日,本席頒令維持女兒由女方管養、照顧和管束之安排不變,男方可留宿探視,時間為逢星期六由上午10時15分至星期日上午10時15分,及訴訟雙方須參加由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上述探視安排沿用至今。 5.在2018年1月30日,女方以表格25提出本申請。由2018年4月起,女方和女兒停止領取綜援,女方兼職工作。女方之申請排期在2019年3月7日進行聆訊。但女方缺席2019年3月7日之審訊。在當天本席頒令撤銷女方之申請。 6.在2019年4月1日,女方再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恢復本申請之聆訊。在2019年5月27日,本席排期在2019年11月27日至28日就女方之申請進行聆訊。 7.根據《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8.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9.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0.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一案中指出(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11.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12.女方說,多年來男方嘲弄女方領綜援為生為‘無本事’,令她自卑。她又感到女兒逐漸長大,擔心女兒也會因女方領綜援而有自卑感。所以,在2018年初她停止領取綜援。女方先後提交了兩份表格E,其內容大致相若。按女方2019年8月1日之表格E,女方在家電中心兼職銷售員,工作時間有彈性,月入為約$5,500。除了有少量銀行款外,她並無資產也並無債務。現時每月開支總額包括一般開支$5,090、個人開支$1,300和子女開支$3,100為$9,490。女方說,現依靠家人接濟。她預期未來女兒之額外補習費會增加。雖然男方極力指女方並非誠實可靠,也十分不滿女方對女兒之照顧,但對女方報稱之開支,男方並無質疑。本席認為,平情而論女方報稱的開支都可算為合理。 13.女方說,女兒有讀寫障礙,又已上初中和進入青春期,開始對異性有幻想,她須花不少時間陪伴女兒,開導她和跟進她的功課。女方又說,有見近日香港發生之社會運動,她打算花更多時間在女兒身上,以免她受到朋輩之不良影響致誤入歧途。因此,女方的兼職收入有限。對於女方以上的說法,本席也認為並非不合理。 14.從以上可見,停止領取綜援以後,女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發生了重大的改變,因而她也有不少之經濟需要,但本案之關鍵在男方之經濟狀況。 15.男方說,他已62歲,患糖尿須定期覆診,更有糖尿上眼、高血壓、高膽固醇。近年更確診有抑鬱症要食藥。所以他從事日間的士司機收入不多,每月為約$8,000。男方提交了兩份表格E,其內容相若。按男方2019年9月16日之表格E,男方之每月開支總額包括一般開支$2,465、個人開支$1,600和子女開支(包括額外補習費每週$420和午餐及零用錢每月$1,200)$2,880為$6,945。男方說,每週和女兒相處時會有額外消費,亦會買一點日用品給女兒。女兒開學時,男方會攤分女兒之書簿費和校服支出,在去年和今年分別都付了約$3,000。加上以上的開支,男方的收入和支出,大致相抵。除少量銀行存款和有強積金現值$11,000外,男方並無資產。他也無債務。 16.對於男方報稱之每月開支,女方並無意見。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接受為合理。但女方質疑男方報稱之收入。女方說,男方當的士司機至今20多年。據她所知,早在2009/2010婚姻期間,男方每月的收入已有$10,000至多12,000,隨着經驗增加,收入想必也會增加,不可能至今只有每月$8,000收入。女方又說,有一次她找一名30多歲之朋友跟踪男方開工,見男方身手敏捷。所以她認為男方‘詐病’。對於訴訟雙方就男方之收入這一點爭議,本席有以下之看法。就男方當的士司機的收入是否應隨經驗增加,本席認為並不能一概而論。如男方所說,的士司機屬自僱人士,並非會一定按年資增薪。其收入隨社會經濟狀況、個人健康和體力及開支成本浮動不定。男方年紀已不少是不爭議的事實,駕駛的士是體力勞動工作,難免會力不從心。就患糖尿、高血壓、高膽固醇、抑鬱,男方提交了不少醫療證據,因此本席也認為可信。就女方之年青朋友說見到男方開工時身手敏捷,對此男方毫不知情。無論如何,本席認為不能以此來判斷男方是否‘詐病’。 17.按以上的裁定,雖然女方和女兒有經濟上的需要,但男方並無餘力付女方每月贍養費。 18.在過去一段長時間,就女兒之管養、照顧和管束,訴訟雙方有不少爭拗,因而本席有不少機會接觸訴訟雙方。本席認為,無疑的訴訟雙方都十分疼愛女兒,也均不遺餘力地去照顧她,這是女兒福氣。女方停止領取綜援如她所說出於關心女兒,擔心因女方領取綜援而產生自卑的做法,這也是無可厚非的。雖然如此,本席認為礙於現況,女方應考慮重新領取綜援,為自己和女兒提供基本之生活保障。為人父母的都應知道,照顧和教導兒女本身便是一份毫不輕鬆的全職工作。若能照顧好女兒,女方已是對社會作出貢獻,也無需要因領取綜援而自卑。 19.本席頒令就女方2018年1月30日之申請不作命令。 20.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的經濟狀況都不算寬裕,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