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段偉鏗 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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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16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方申請把控罪9存檔,除非得到法庭批准,不予起訴,本席照准。案發時11名受害人年齡介乎15至17歲,被告案發時年屆17歲。各受害人和被告互不相識。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739/2019[2020] HKDC 2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39/2019

[2020] HKDC 2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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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段偉鏗 I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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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漢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8] 及 [10] - [17]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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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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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16項「猥褻侵犯另一人」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方申請把控罪9存檔,除非得到法庭批准,不予起訴,本席照准。案發時11名受害人年齡介乎15至17歲,被告案發時年屆17歲。各受害人和被告互不相識。

2.被告被定罪後判刑押後至今天,以便法庭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本席作出平衡決定,不對受害人影響索取報告,以免她們感到再被打擾。控方也同意不向受害人索取創傷報告。

同意案情撮要

3.2019年2月22至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下稱「案發期間」 ),被告17歲,為香港新界馬鞍山恆信街2號富安花園商場(下稱「商場」)1樓百佳超級市埸(下稱「百佳」)的理貨員。案發期間,被告先後16次在百佳、商場地下22號舖OK便利店(下稱「OK便利店」)及商場1號A舖大快活(下稱「大快活」)猥褻侵犯11名年齡介乎15至17歲、就讀新界東一所中學(下稱「該中學」)及案發時身穿該中學校裙的女童。其中一位事主代號G在兩日內遭非禮5次。所有事主被觸及的部位為臀部,為時1至3秒不等。

被告之刑事定罪紀錄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減刑陳詞

5.辯方採納其書面減刑陳詞。被告現年19歲,在香港出生,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䅁發時患有躁鬱症。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免除事主因出庭而可能出現的創傷或不良影響。所有事主被觸碰的部位為臀部,䅁發期間沒有使用暴力。被告在警方調查期間表現合作。

6.被告的教導所報告顯示他心理及生理均適合在教導所服刑。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的躁鬱症和干犯本䅁沒有必然關係。他重犯的風險屬於中度 (moderate level),若有心理治療的介入,被告有能力減低重犯風險[1]

判刑

7.被告的合作和及早認罪等可享有案例認可的三分一扣減(假設判監是合適)。使用暴力的性罪行是加刑因素,沒有使用暴力不應視為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認罪而避免各事主須要出庭作證而重新憶述這事件,但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已經是最多的扣減。這亦多次為上訴法庭所確認: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

8.本案的控罪及案情,毫無疑問,屬非常嚴重。正如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黃龍威[2009] 3 HKLRD 136的判詞第12段開始說明,上訴法庭提到自1999年,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由原本的5年監禁被調高至10年,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上訴法庭亦指出,由於這些案件有各自的案情,特別是侵犯的行為各異,所以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類案件的刑期作出指引。另外還有3點重要的因素法庭須要考慮:

(1) 就算法庭沒有受害人被侵犯後的心理狀態報告,亦不能忽視受害人有可能因被性侵犯而蒙受心理創傷;

(2) 偵查這類案件是非常困難的;及

(3) 處理這類案件,法庭應該以保護幼童為最主要的考慮因素。

9.比較近期的案例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鄧國熙 [2015] 1 HKLRD 792。上訴法庭在判詞的第24段,重申一些以往案例裡的重要法律原則。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裡,法庭須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這類案件。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以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申冤。

10.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所須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被告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

(2) 被告與受害人的關係,他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來干犯罪行,以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於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者使到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其罪行,或者拍攝或錄影;及

(10) 被告是否精神不正常、患有戀童癖,以及他重犯的機會率。

11.本案涉及較嚴重的犯案情節有:第一,3處案發地點均是公眾地方。第二,被告6日之內干犯16項控罪。第三,本案涉及11名受害人。第四,受害人年齡介乎15至17歲的未成年女子。第五,其中一位受害人兩日內遭侵犯5次。為滿足一己私慾,被告狂莽的行為必定對她們造成相當驚嚇和困擾。本席接納的減刑陳詞包括:第一,被告及早認罪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被告在案發時17歲,與受害人的年齡差異不大。本席不同意被觸碰的位置為臀部有何分别。易地而處,被告的行為同樣對少女們造成困擾。

12.雖然,本席明白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不可作機械式的比較,但除了考慮控辯雙方呈交的案例外,為著量刑的一致性,本席亦考慮了以下新近同級法院就猥褻侵犯涉及觸摸臀部的判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麥龍兒 [2020] HKDC 61案情涉及老師觸摸學生的臀部,8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判24個月監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陳鷹豪 [2019] HKDC 479案情涉及教學助理觸摸學生的臀部,8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被告被判31個月監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LCN [2018] HKDC 1639案情涉及童軍旅團教練觸摸學員的臀部,7項控罪經認罪後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13.經考慮本䅁的重點,包括:

(1) 被告本身的年齡(被告案發時只是17歲,判刑時也未屆21歲),本席可考慮更生事宜;

(2) 被告從未犯事;

(3) 被告獲得家庭及父母的充份支持;

(4) 兩份報告的重點及建議;及

(5) 被告及早認罪。

14.法庭在考慮過以上各項事情及有關量刑指引後,認為教導所是一個值得考慮的方案。況且,教導所的禁閉式教化訓練可長達3年,釋放後可再被監管多3年(期間可被召回入教導所)。所以教導所命令絕非可被視為輕判。但綜觀整體公義,本席最終決定就被告所有控罪作出教導所頒令。既可阻嚇,亦兼容教化及心理輔導,總比純粹監禁,無論對被告或社會皆是好處多過壞處。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

[1]第11段: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RD and sexual offending may exist but is deemed indirect and

non-caus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