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鷹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53/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19.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至五及九至十二。就控罪二、六至八,本席在控方的申請下,批准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繼續檢控被告人。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
DCCC 853/2018 [2019] HKDC 4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53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共12項「猥褻侵犯」罪。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至五及九至十二。就控罪二、六至八,本席在控方的申請下,批准保留在法庭檔案,未經許可不得繼續檢控被告人。 案情撮要 3.本案涉及的5名受害人X、Y、Z、A及B,均是九龍塘某所學校的學生。被告人為該校的教學助理,負責在設計及科技課堂上提供協助。有關課堂於學校地下的設計及科技課室內進行。 控罪一及三 4.X於2004年5月7日出生,案發期間約13歲。 5.2017年4月至5月期間的某一天,當X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時,不知道如何使用電鑽,於是叫被告人教她。被告人走到X身後,雙臂環繞著X拿起電鑽。當被告人向X示範如何使用電鑽時,將雙手手腕壓向X兩邊乳房,並將下體私處壓向她的臀部。X估計有關的身體接觸歷時約5分鐘。 6.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的某一天,當X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時,叫被告人教她如何使用電鋸。被告人走到X身後,雙臂環繞著X拿起電鋸。被告人將雙手手腕壓向X兩邊乳房,並將下體私處壓向她的臀部。X估計有關身體接觸歷時約2分鐘。 控罪四 7.Y於2004年6月30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8.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間的某一天,當Y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製作某種物品時,詢問被告人其中一項工序。被告人說Y需要一件機器協助她,並在說罷後,將雙手放在Y腰間兩邊,將她推到該機器的位置。被告人的雙手放在Y腰間約10至15秒。 控罪五 9.Z於2004年10月17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10.2017年10月至11月期間的某一天,Z在課室內一間較小的房間上設計及科技課,背向在場的被告人。被告人在Z背後經過時,Z感到被告人的左邊身體依靠着她的背部,並用他的左腳擦過Z的臀部及腿部約4至5秒。Z懷疑自己擋住被告人的去路,於是轉身查看,發現兩人附近有很多空間,被告人大可以走動而無須觸碰到她。 控罪九及十 11.A於2004年12月16日出生。 12.2017年10月的某一天,當時A約12歲,正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製作木工。她當時身穿校服裙褲,上身向前靠在桌上,雙腿分開站立著。突然間,A感到有東西擦過她的臀部,於是轉身一看,發現被告人站在她身後,並正在調整身體方向。擦過A臀部的,是被告人的私處。當時兩人附近有很多空間讓被告人走動,他無須觸碰到A。 13.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間的另一情況,當時A約13歲,正在課室靠枱站立著,背向被告人。突然間,她感到有東西擦過她的臀部,於是轉身一看,發現被告人在她身後。擦過A臀部,是被告人的私處。 控罪十一及十二 14.B於2004年1月17日出生,案發時約13歲。 15.2017年10至12月期間的某一天,B在課室內製作木工。被告人接近B,並用手拍打她的一邊肩膊。然後,被告人將手從B的肩膊移到她背部胸圍扣的位置,並連續在該位置拍打。B感到胸圍扣被解開。被告人走開後,B請同學檢查她的胸圍扣,發現其胸圍扣的確被解開了。 16.於2017年11月的另一情況,當B在課室內上設計及技術課時,被告人從B的左邊接近她。被告人先把右手搭在B的肩膊,放在她右邊胸圍肩帶的位置,然後將右手移到B背部胸圍扣的位置,連續拍打約一至兩分鐘。下課後,B請同學替她檢查發現其胸圍扣被解開了。 拘捕及警誡 17.2018年4月26日,事件交由警方處理,被告人因而被捕。 18.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他從2016年7月或8月左右開始在該校工作,擔任技術員。他承認於2017年在課室內上設計及科技課期間,曾站在X身後,以雙臂環繞X拿起工具切割木材,並在一時衝動下,以其下體私處觸碰X的臀部約5秒。此外,被告人亦承認曾在課室內上課期間觸碰過Y,把她從一件機器推到另一件機器。 減刑陳詞 19.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他過往曾有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的刑事紀錄,在2017年5月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盧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背景良好,一直奉公守法,直至受僱於涉案學校,才開始干犯罪行。雖然被告人初時不懂面對和處理自己的問題,但在還押後已學懂打開心扉,坦白與親友分享,亦開始尋求專業協助,以正視問題。 21.盧大律師呈上了被告人的一份精神科報告供法庭參考。醫生在報告中指出,被告人並未受到精神病患的影响。經過接近一年的還押,醫生認為被告人已有深切反省,重犯風險低,並建議他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幫助。盧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會依照醫生建議,積極處理自己的問題。 22.盧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所作出的侵犯行為,全是隔著受害人衣服進行的,因此本案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他坦白承認控罪,充分顯示其悔意,亦免卻了受害人出庭作證的需要。考慮到以上因素,盧大律師懇求法庭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23.最後,盧大律師亦呈上了分別由被告人及其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供法庭參閱。被告人在信中對事件表示悔意,並承諾會痛改前非,從新做人。親友均對被告人作出良好的評價,並一致替被告人求情,懇求法庭能輕判被告人,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24.「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鑑於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情節,猥褻侵犯行為各異,上訴法庭並未就這類罪行訂下量刑指引。可是,上訴法庭亦多番指出,對性侵犯兒童的人,法庭必須處以重刑,以阻嚇其他人士干犯這類案件、表達社會對這些罪行的不齒或痛恨、及替受害人及其親友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1]。犯案者理應知道,干犯這類罪行必會帶來惡果。 25.此外,法庭在釐訂量刑時,亦需顧及受害人因被性侵犯而蒙受的心理創傷、偵查這類案件通常相當困難、以及保護幼童為上等因素。 2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宇[2]一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亦曾強調,法庭在量刑時應以社會利益為首要。楊副庭長所強調的社會利益,是指法庭在判處性侵犯兒童的罪犯時,有責任保護社會大眾。 27.此外,上訴法庭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3]一案重申,法庭就成年人性侵犯兒童案件的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
28.本案涉及5名受害人,在案發時均只年約12、13歲。案件嚴重之處,在於被告人在她們所屬學校擔任教學助理,卻在課堂上藉機對各受害人作出侵犯,明顯地是利用了他的地位來犯案,亦破壞了各受害人對他的信任。此外,本席亦未有忽略整個案發時段橫跨數月,而且被告人曾不止一次針對同一受害人犯案。 29.當然,本席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人所作出的侵犯行為,是隔著衣服進行的,相對來說較輕微。但他多次以私處壓向受害人,甚至作出拍打胸圍扣、致令受害人的胸圍扣被解開等行為,明顯帶有侮辱性,亦必然令到年輕的受害人甚為難堪。 30.在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及衡量過上述因素後,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31.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2個月。 32.被告人最大的求情因素,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免卻了受害人出庭作供之苦。同時,在聽取過辯方的陳詞及參閱過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本席亦相信,被告人在事後已深深明白到有關罪行的嚴重性,對自己的所作所為十分後悔,更重要的是勇於面對自己的問題,尋求適當的協助。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值得鼓勵的。就此,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2個月至10個月。 總刑期 33.被告人在不同日子、針對不同受害人干犯各項「猥褻侵犯」罪,而部分受害人更不止一次遭他侵犯,刑期理論上可全數分期執行。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31個月的總刑期已足夠反映被告人在本案的罪責。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三至五、九至十二每項控罪刑期當中的3個月分期執行,並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 34.基於上述理由,被告人共需面對31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