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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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控罪,即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一人死亡。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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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2/2018 [2020] HKDC 2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8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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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控罪,即是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一人死亡。 案情 2.2018年3月20日約下午2時50分,被告沿汀角路第一線西行駕駛展示登記號碼為RT 129的私家車(“RT 129”)。黎健焜(22歲,本案“死者”)當時正在踏單車,在汀角路的行人過路燈前停車,等候橫過在新界大埔汀角路與鳳園路交界的馬路。死者依照“綠色”行人過路燈號,在RT 129前方從左到右橫過馬路,但RT 129衝過“紅色”車輛交通燈越過白色停車線直駛,左車頭因而撞到死者的單車,死者被撞飛彈至RT 129前約10米才着地。死者頭部嚴重受傷,不省人事,隨即送院救治,於2018年3月21日下午3時42分證實死亡。 3.葉先生(“控方第一證人”)、王女士(“控方第二證人”)及林先生(“控方第三證人”)目撃事件發生。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正沿汀角路西行、RT 129的後方駕駛,而控方第三證人在汀角路東行駕駛。控方第一證人看見RT 129的視線並無受阻。控方第一證人看見案發時車輛交通燈號是“紅色”,RT 129撞到死者。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對相撞事故的描述亦相近。 4.控方第三證人提供汽車攝影機片段,有關片段拍攝到以下情況:
5.案發時天氣良好,能見度高,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流量中等。車速限制為每小時70 公里。 6.警員13292到場,向被告查問。當時被告在未經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所述:
7.另一名警員(即高級警員53832)向被告進行調查。當時被告再次在未經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RT 129的左車頭撞到死者的單車,死者繼而撞向RT 129的擋風玻璃,然後倒地。 8.案發時涉案交通燈號運作正常,沒有錄得異常情況。 9.汽車檢驗主任於2018年3月23日檢驗RT 129及死者的單車。根據戴先生所言,RT 129及該輛單車均沒有機械毛病。 10.然而,RT 129及該輛單車均有一些損壞故障:
11.死者於下午3時29分在醫院接受緊急手術,其後轉送深切治療部接受護理。屍體剖驗報告顯示死因為頭部創傷。 12.政府化驗師進行法證分析,RT 129駛過白色停車線時,汀角路西行的交通燈訊號應已轉為“紅色”燈號至少10秒。案發時RT 129的平均車速約每小時53±5公里。 13.被告於該白色停車線前54米應可看見所有汀角路西行的交通燈訊號。 14.被告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案中死者死亡。 背景及求情 15.被告現年59歲,中五教育程度,在商行工作多年後結婚,成為家庭主婦,丈夫從事國際企業高層(後因本案發生後須照顧被告而離職),兒子是研究生,一家人的關係良好,生活優游。 16.她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交通記錄有兩項。其一是2011年干犯之違反交通燈號,其二是2018年干犯之駕駛執照過期。 17.梁大律師指案發前被告經常使用該路段,當日正前往購物,因一時缺乏專注而引致這宗意外。 18.這宗意外令她十分自責和消沉,對駕駛非常抗拒和不安,也不敢重回案發現場。臨床心理學家證實她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經12次心理輔導後,情況略有好轉,可是她於2019年2月(或是由於上庭的壓力所致)開始不想再向人談及此事,於是沒有繼續接受心理輔導。臨床心理學家於撰寫報告給本案之前(即2020年1月)會見過被告,認為她日後須繼續接受心理輔導。 判刑考慮 19.英國上訴庭在R v Cooksley [2003] EWCA建議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而言, 罪責較輕的案件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量刑基準是12至18個月。英國與香港就這控罪的最高刑期同是10年。 20.在律政司訴廖國鎮 CAAR 3/2009 & 34/2009,上訴庭認為以罪責而言,這控罪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一時錯誤判斷或失誤,第二類是自私地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或鹵莽駕駛。後者比前者嚴重得多。 21.梁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子軒 CAAR 2/2019,[2020] HKCA 45,說明一名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之後,在一定程度上因真誠地感到歉疚和後悔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這是一項減刑因素。該案的量刑基準本身是15個月,上訴庭認為除了認罪的三分之一減刑外,這方面亦可減刑1個月。 本案判刑 22.死者到達行人過路處前停下來按掣等候橫過馬路,管制車輛的交通燈號已是紅色很久,被告在至少54米距離外有很充裕的時間可以見到死者在該位置橫過馬路,死者應可放心地在綠色行人燈號亮著時橫過馬路,可是被告的車輛卻撞到死者,這是非常嚴重的失誤。 23.本席以18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2個月。另外,她就自己的失誤引致他人死亡深感悔疚,在一定程度上因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本席就此另減刑1個月,最終刑期是11個月。 24.被告另須停牌5年,此事令她對駕駛車輛產生很大陰影和不安,本席頒令她須重考方可獲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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