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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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陸少強於本席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27日,於九龍觀塘輔仁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XR3007的中型貨車,引致湯國保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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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2/2023 [2024] HKDC 13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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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陸少強於本席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9月27日,於九龍觀塘輔仁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XR3007的中型貨車,引致湯國保死亡。 案情 2. 被告人承認的經修訂案情撮要顯示,案件發生於2022年9月27日晚上約8時55分,地點為觀塘輔仁街與瑞和街交界附近。瑞和街為一條由雲漢街開始至輔仁街終結、單向及落斜的行車道,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當時天氣良好,路面乾爽,交通流量中等。 3.案發時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XR3007的中型貨車,由雲漢街垃圾收集站開車轉入瑞和街,車上有包括倪偉民先生(“倪先生” )的4名乘客,均為被告人的同事。瑞和街兩邊均有車輛停泊,其中包括一輛的士(“該的士” )及一輛抗疫巴士(“該巴士” ),而一輛由黃家俊先生(“黃先生” )駕駛的紅色公共小巴(“該小巴” )及另一輛由饒志國先生(“饒先生” )駕駛的輕型貨車(“該貨車” )則於被告人前面順序沿瑞和街向輔仁街方向行駛。 4.當轉入瑞和街後,XR3007突然撞到該的士,倪先生叫被告人減速及剎車,但被告人沒有反應,車速亦越來越快,沿瑞和街向前衝,先撞到該巴士的車身,再撞到行駛中的該貨車車尾,該貨車被推前至左邊。XR3007繼續向前衝,再撞到當時正準備由瑞和街右轉入輔仁街的該小巴車尾,該小巴被推向輔仁街的行人路,並撞到剛於該處經過的行人,65歲的湯國保先生(“死者”),死者被夾在該小巴的車尾及路傍燈柱中間。XR3007仍然沒有停下,直至撞到位於輔仁街的中國銀行分行的捲閘才停下。 5.救護人員到場時,死者已失去知覺,亦沒有可量度出的脈搏。他被送往聯合醫院,於同日晚上9時50分被宣佈死亡。驗屍報告確認,直接死因為“多處受傷”,包括頭部、胸部、腹部嚴重受傷,以及顱骨骨折、肋骨骨折、肺部撕裂及肝臟撕裂等。本意外亦引致被告人車上的其中3名乘客受傷,其中1人需留院觀察1天,另外饒先生及黃先生亦受輕微損傷。 6.政府化驗師吳嘉豪博士檢視了位於瑞和街末段接近輔仁街的瑞興麻雀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他的意見是當時XR3007的時速約為每小時47+/- 5公里。汽車檢驗報告證實XR3007機件包括其主剎車系統及手剎車系統均操作正常。 7.被告人於現場向調查警員表示其中型貨車突然加速,並撞上左邊的車,他嘗試停車但失敗,撞上數架車後,再撞上小巴,之後在中國銀行停下。他有接受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零度。他於2022年9月28日,於警誡下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表示他駕駛XR3007有3個月,案發當日他下午1時30分開工,駕駛XR3007載同事到不同垃圾站做清潔工作,於晚上約6時10分到達雲漢街垃圾收集站並吃晚餐,晚上8時55分離開垃圾站。他拒絕回答任何與他的駕駛方式,中型貨車的狀態,對於該車的控制及與意外相關的任何問題。 被告人背景 8.根據感化官背景報告,被告人現年66歲,1957年9月17日於內地出生。他1982年於內地結婚,於1992年移居香港,太太亦於2001年亦到香港定居。他們育有兩個女兒,大女於2014年不幸因病離世,細女現年24歲,為大學生,現在一家三口居住於將軍澳1個公屋單位。被告人近年與太太關係出現問題,太太於今年6月入稟離婚。被告人曾於內地接受中二程度教育,到港前於內地任職貨車司機,1992年移居香港後獲取駕駛執照,之後一直以架駛貨車為業,至60歲退休,本案發生前數個月重操故業。本案發生後他改任清潔工人,直至本年6月離職,月入約19,000元。被告人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需要長期服藥。 9.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他於1992年9月取得香港駕駛執照,至今沒有任何交通定罪或定額罰款紀錄。 求情 10.代表被告人的姜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一向謹慎駕駛,於1992年開始任職司機,從沒有任何交通違例紀錄,實屬難得。本案車上4名同事乘客,雖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及驚嚇,但仍指被告人平時駕駛態度“好正常,無超速,守法及有禮貌”。案發時被告人由雲漢街垃圾站轉入瑞和街後,因控車不當,隨即撞到停泊於路旁的1輛的士。因事發突然,加上車上乘客鼓譟,令他一時不知所措,慌張中失去控制車輛能力,令車輛在半失控的情況下一衝而下,沿途再撞到其他3部車輛,更令前面車輛衝前,撞到死者,他自己則一直衝至中國銀行的捲閘後才能停下。 11.姜大律師指被告人的母親及哥哥於2023年先後去世,他因本案不能回內地送至親最後一程。姜大律師呈上4封分別由被告人,妻子,女兒及好友撰寫的求情信,支持被告人。被告人於信中表達對死者深深的歉意,並對死者家人深表哀悼。家人指被告人非常顧家,為人善良,她們亦觀察到被告人有苦惱,思緒萬千及哀嘆的模樣,說明被告人深受良心自責。 12.姜大律師引援 SJ v Liu Kwok Chun(廖國鎮)[1],指被告人案發時是一時錯誤判斷,所以應屬最低刑責一類,即12至18個月監禁。姜大律師再引援3個區域法院案例[2],指被告人當時沒有受毒品或酒精影響,亦沒有超速,他適時認罪,節省警方及法庭時間,希望法庭考慮到他紀錄良好,努力養家,事後深深自責等情況,可以從輕發落。 量刑 13.上訴法院於不少案例中指出,法庭處理涉及危險駕駛的量刑時,應以被告人危險駕駛的刑責(culpability)作為主要量刑考慮,包括客觀上駕駛的危險程度及被告人危險駕駛的原因[3]。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4]一案中,上訴法院指出:
14.本案涉及的為嚴重罪行,量刑時法庭必須考慮「阻嚇性」這元素。再者,法庭亦須顧及至親離世或受嚴重身體傷害對其家人帶來的困苦及心中的委屈和抱怨[5]。上訴法院於廖國鎮[6]案中,引用英國案例 R v Cooksley[7]列出的4種刑責分別的量刑指引作為參考。 15.就本案而言,證據顯示瑞和街由雲漢街垃圾收集站至輔仁街,全長約300米,根據控方計算,由XR3007撞到該的士至輔仁街中國銀行停下,歷時43秒之久。於整個過程之中,被告人沒有接受乘客倪先生勸喻,並沒有啟動制動功能,試圖減低車速或剎停貨車。被告人雖然沒有超速,但以當時瑞和街的交通情況,以接近限速行駛非常危險,一時失控不能解釋如此長時間的危險駕駛方式。本席不同意姜大律師指稱意外是被告人一時錯誤判斷所引致,而是一段較長時間以危險方式駕駛,並奪去1名路過的無辜市民的寶貴生命。
17.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程度屬於中等刑責。本席以2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減刑三份一,即16個月。雖然上訴法院於廖國鎮[9]一案中指出,被告人的過往良好刑事及駕駛紀錄不應給予額外扣減,考慮到被告人的年紀及家庭背景,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及非常良好的交通駕駛紀錄,本席酌情減刑2個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8.就被告人承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4個月。 19.另外,本席下令取消被告人就所有車輛駕駛資格5年,並須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獲準取回駕駛牌照。
[1] unrep., CAAR 3/2009,2 September 2010 [2]包括HKSAR v Kan Nam-tim DCCC 780/2020,[2021] HKDC 3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榮明 DCCC 197/2023,[2024] HKDC 116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瑞華 DCCC 764/2023,[2024] HKDC 513 [3]見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 [2019] HKCA 1459。該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該原則亦適用於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罪。 [4] [2011] 1 HKLRD 337,339-340頁 [5] 見律政司司長 訴 施森[2014] 5 HKLRD 640,643頁第26段 [6]如上,判辭第40段 [7] [2003] 3 All ER 40 [8]如上,340頁 [9] 如上,判辭第46段,此原則於 SJ v Cheng Tsz Hin(鄭子軒)[2020] 1 HKLRD 1057, [2020] HKCA 45一案亦被接納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