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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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冼愛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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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95/2022[2023] HKDC 14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5/2022

[2023] HKDC 14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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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愛珊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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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3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陳、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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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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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冼愛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 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的案情本席已於裁決理由書中詳細交代,在此不貲。簡單而言,案件發生於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約3:15時,當時本案傷者李偉文先生(李先生)駕駛電單車沿左1線向西區海底隧道香港方向行駛。該路段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當時天氣晴朗,路面情況良好,交通流量普通。

3.同一時間被告人駕駛私家車以時速超過100公里於同一方向左3線在李先生之後面行駛。當接近隧道自動收費亭之前,被告人超越其他車輛,由左3線切入左1線,之後又切回左2線,然後再切回左1線,以同樣高速接近在她前面李先生所駕駛的電單車。當兩車距離只有1個私家車位時,李先生減速,被告人收掣不及,從後撞到電單車。碰撞後李先生倒地受傷,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

4.意外令李先生面部及身體多處嚴重擦損及骨折,住院兩個多月,其間需要接受多次手術,出院後仍需接受定期治療,至今差不多2年仍然放病假中,及未能回復意外前的司機職責。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48歲,1975年3月17日於香港出生。她為家中長女,有1妹及1弟。父母於1993年已離異,母親已改嫁,父親於去年因年老及失去自顧能力而居住於老人院。被告人未婚,她的妹妹已結婚,為家庭主婦,而弟弟則於約10年前突然失蹤,至今沒有任何音訊。被告人曾接受中五教育,之後從事娛樂記者工作,10多年前改任私人助理,月入約3萬元,現居住於僱主的住所。被告人於2016年11月取得駕駛執照,她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紀錄。

求情

6.代表被告人的姚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人過往一直奉公守法,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祗有3項定額罰款紀錄。被告人一向孝順顧家,每月會給予父親約其收入的一半,作為老人院住宿費及生活開支。姚大律師呈上共15封求情信,來自被告人本人,其妹妹,僱主及好友。求情信內容均顯示被告人有良好品格,亦一直有參與義務工作。其僱主亦表示全力支持被告人,會繼續聘用她。

7.就量刑方面,姚大律師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朱詠姸)[1]一案,指本案被告人涉及的超速及切線行為,只牽涉“客觀危險駕駛行為” (objective dangerousness),沒有牽涉“道德罪責” (moral culpability)。該案中上訴庭列出的13項加重刑責因素中,李先生的傷勢雖然是嚴重,但幸好他已出院及復職。至於其他因素,被告人袛涉及車速1項,沒有其他。姚大律師表示被告人深明會面對監禁式的刑罰,他懇請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背景及本案中祗涉及1項加重刑責因素,希望法庭判處較輕的刑罰,讓她早日獲釋,盡快重投社會和照顧父親。

量刑

8.上訴庭於不少案例中指出,法庭處理涉及危險駕駛的量刑時,應以被告人危險駕駛的刑責 (culpability)  作為主要量刑考慮,包括客觀上駕駛的危險程度及被告人危險駕駛的原因[2]。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3] 一案中,上訴庭指出:

“17. 本庭屢次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極具殺傷力的兇器。駕駛者必需時刻緊記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市民造成傷亡。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罸。”

9.本案涉及的控罪為嚴重罪行,上訴庭於HKSAR v Lee Yau Wing(李有榮)[4] 一案清楚指出,量刑時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正確訊息,必須考慮「阻嚇性」這元素。上訴庭亦於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廖國鎮)[5]一案中,引用 R v Cooksley [6]列出的4種刑責分別的量刑指引作為參考;上訴庭同時指出被告人的過往良好刑事及駕駛紀錄不應給予額外扣減[7],此原則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 (鄭子軒)[8]一案亦被接納。

10.就本案而言,意外成因為被告人除嚴重超速外,更以高速一再切線及貼近前車,其行為非常不負責任,亦可視為不穩定或具侵略性駕駛的加重刑責因素。本席認為被告人的危險駕駛程度在於中等刑責。李先生的傷勢雖然不算太嚴重,但亦絕非輕微。

11.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其過往良好刑事及駕駛紀錄並非減刑因素。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的良好背景及品格,本席酌情減刑1個月。另外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及感化官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人於庭上見到李先生仍需以拐杖協助步行,深感後悔及自責。本席接納被告人已有真誠悔意,雖然為時已晚,本席亦酌情減刑1個月。

12.就被告人面對的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罪,本席判被告人入獄13個月。另外,本席下令被告人就所有車輛停牌2年,由刑滿出獄起計,並於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能再獲准申請牌照。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2020] 1 HKLRD 771,[2019] HKCA 1459

[2]  見Chu Wing Yin Christine (朱詠妍),如上;HKSAR v Lee Yau Wing (李有榮)未經彙編,CACC 282/2012

[3]  [2011] 1 HKLRD 337

[4]  未經彙編,CACC 282/2012,判辭第33至39段

[5]  unrep. CAAR 3/2009

[6]  [2003] 3 All ER 40

[7]  如上,判辭第46段

[8]  [2020] 1 HKLRD 1057, [2020] HKCA 45, 判辭第7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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