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69/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May 2020.
1. 申請人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他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和一項「無許可證而企圖出口附錄 II物種的標本」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合共64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和判刑上訴。針對上訴定罪的許可,申請人由關唐利大律師代表,上訴判刑的許可則由他自行處理。本席已拒絕他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許可,以下是理由。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