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文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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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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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1/2020 [2020] HKDC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61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 2.2019年10月20日1820時左右,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聚集架設路障,警方派員掃蕩。 3.1830時左右,警方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附近組成防線,警車AM7051停泊在約10米外。突然間,該交界處附近行人路起火,警員其後看見被告右手手持一個正在燃燒的汽油彈行出馬路,繼而將汽油彈擲向AM7051警車。汽油彈擊中AM7051警車右前車頭,導致其司機右側倒後鏡著火,一些燒著的液體亦濺到地上,距離現場另一名警員僅1米。 4.被告立即轉身逃跑,警員追上前,5秒之內在上述交界處制服被告。被告左手手持1枚紫色打火機,穿戴黑色上衣,一雙黑色手袖,黑色背心,黑色褲、眼罩,一雙手套及防毒面罩。 5.被告身上亦有1個連著對講機的背囊,警方搜查被告背囊,發現1個膠袋,內有2個密實膠袋,載有殘餘液體。 6.多段公開媒體錄像、警方錄像以及AM7051警車攝錄機均拍攝到本案事件,錄像詳情如下:
7.AM7051警車的損壞情況可見於事發當日所拍攝的相片。 8.政府化驗師檢驗被告背囊內發現的上述膠袋及密實袋,證實有微量有機混合劑,主要含有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均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9.事後警方檢查AM7051警車,發現車頭排氣口有油漬,車頭防撞桿亦被燻黑,但事件中並無警員受傷。 10.被告現年23歲,過往曾於2017年10月因干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社會服務令。 11.代表被告的伍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中學起已十分關注社會事務和弱勢社群。2017年起任職展覽佈置工人,月入萬餘元,僱主非常賞識被告,亦願意在判監後再聘請被告。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感到非常後悔,痛恨自己那麼愚蠢,當時並無想到後果,看見有不公義的事情才憤怒地擲出汽油彈,現在坦然明白可用其他更有效方法達到目的,例如努力讀書學習,改變社會,回饋家人。其父母、老師、議員及牧師等均致函指出被告性格單純,容易受人影響,當時只是魯莽行事,老師亦指他本質善良,望予以輕判。 12.伍大律師進一步指出,事發地點為露天空間,並非密閉或多層大廈內,被告並非意圖傷害別人的生命。而現場警員已配備滅火裝置,火勢迅速被撲滅,沒有蔓延,可幸案中亦無人受傷,車輛損毀輕微等等。 13.伍大律師亦引述英國量刑委員會就相關控罪指出,本案介乎第一及第二類損害之間,即雖有顯著嚴重身體或精神損害的風險,但所導致的損害及損毀價值較低,因此最終認為量刑起點不應多於4年。其次就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DCCC 890/2019一案,被告向一輛載有4名警員及正在行駛的警車投擲燃燒中的玻璃瓶,以及又向警署投擲,法院最終以5年半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該案顯然較本案為嚴重。 14.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容偉業 HCCC 408/2016,被告承認縱火罪,兩度在暴動期間投掟物件進入火堆內,令火勢蔓延,法院就縱火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Chan Chun Fai Kelvin DCCC 278/2020,被告與其他人士共投擲4枚汽油彈到警署門口,另外亦管有11枚汽油彈,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樣地伍大律師認為該案較本案為嚴重。 15.有意圖而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無疑以汽油彈直接擲向警車,內裡及附近且有警員,隨時可造成嚴重傷亡的後果。在HKSAR v Yiu Siu Hong DCCC 57/2020一案,當警方在驅散示威者聚集及移除所設置路障之時,被告正點燃汽油彈,予以投掟時被警員制止及拘捕,法院認為當時人數及警員眾多,被告是有預謀地行事,若汽油彈被成功投擲,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6.此外,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則認為被告有反叛對抗的行為,重犯機會中等。 17.無論如何,本席有機會檢查及察看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被告在天橋上已拿著點燃了的汽油彈,再下樓梯直接走向警車,對著警車擲出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可幸當時附近已有警員在場,火勢若非迅速被撲滅,可會造成難以想像及致命的後果。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應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各求情理由,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38個月。 1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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