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文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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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61/2020[2020] HKDC 111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61/2020

[2020] HKDC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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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鄺文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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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0年11月19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頴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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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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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第63(1)條

2.2019年10月20日1820時左右,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聚集架設路障,警方派員掃蕩。

3.1830時左右,警方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附近組成防線,警車AM7051停泊在約10米外。突然間,該交界處附近行人路起火,警員其後看見被告右手手持一個正在燃燒的汽油彈行出馬路,繼而將汽油彈擲向AM7051警車。汽油彈擊中AM7051警車右前車頭,導致其司機右側倒後鏡著火,一些燒著的液體亦濺到地上,距離現場另一名警員僅1米。

4.被告立即轉身逃跑,警員追上前,5秒之內在上述交界處制服被告。被告左手手持1枚紫色打火機,穿戴黑色上衣,一雙黑色手袖,黑色背心,黑色褲、眼罩,一雙手套及防毒面罩。

5.被告身上亦有1個連著對講機的背囊,警方搜查被告背囊,發現1個膠袋,內有2個密實膠袋,載有殘餘液體。

6.多段公開媒體錄像、警方錄像以及AM7051警車攝錄機均拍攝到本案事件,錄像詳情如下:

(i) 香港理工大學學生會學生報編輯委員會所拍攝的錄像顯示被告手持汽油彈下樓梯,走向AM7051警車,其後被制服在地上。

(ii) 香港理工大學校園電台所拍攝的錄像顯示被告將汽油彈擲向AM7051警車後逃走,但被制服在地上。

(iii) 偵緝警員12734的攝錄機所拍攝的錄像顯示被告被拘捕時戴著一雙黑色手套,左手手持1枚打火機。

(iv) 偵緝警員12734的攝錄機所拍攝的另一段錄像顯示被告的眼罩及防毒面罩,並顯示被告被拘捕時的外貌。

(v) AM7051警車車輛攝錄機所拍攝的錄像顯示AM7051警車於18:31:25 - 26時左右遭汽油彈擊中。

7.AM7051警車的損壞情況可見於事發當日所拍攝的相片。

8.政府化驗師檢驗被告背囊內發現的上述膠袋及密實袋,證實有微量有機混合劑,主要含有環己烷及甲基環己烷,均是高度易燃的有機溶劑。

9.事後警方檢查AM7051警車,發現車頭排氣口有油漬,車頭防撞桿亦被燻黑,但事件中並無警員受傷。

10.被告現年23歲,過往曾於2017年10月因干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社會服務令。

11.代表被告的伍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自中學起已十分關注社會事務和弱勢社群。2017年起任職展覽佈置工人,月入萬餘元,僱主非常賞識被告,亦願意在判監後再聘請被告。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感到非常後悔,痛恨自己那麼愚蠢,當時並無想到後果,看見有不公義的事情才憤怒地擲出汽油彈,現在坦然明白可用其他更有效方法達到目的,例如努力讀書學習,改變社會,回饋家人。其父母、老師、議員及牧師等均致函指出被告性格單純,容易受人影響,當時只是魯莽行事,老師亦指他本質善良,望予以輕判。

12.伍大律師進一步指出,事發地點為露天空間,並非密閉或多層大廈內,被告並非意圖傷害別人的生命。而現場警員已配備滅火裝置,火勢迅速被撲滅,沒有蔓延,可幸案中亦無人受傷,車輛損毀輕微等等。

13.伍大律師亦引述英國量刑委員會就相關控罪指出,本案介乎第一及第二類損害之間,即雖有顯著嚴重身體或精神損害的風險,但所導致的損害及損毀價值較低,因此最終認為量刑起點不應多於4年。其次就HKSAR v Chong Yam Miu Lucas DCCC 890/2019一案,被告向一輛載有4名警員及正在行駛的警車投擲燃燒中的玻璃瓶,以及又向警署投擲,法院最終以5年半及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該案顯然較本案為嚴重。

14.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容偉業 HCCC 408/2016,被告承認縱火罪,兩度在暴動期間投掟物件進入火堆內,令火勢蔓延,法院就縱火罪以3年為量刑起點。而在HKSAR v Chan Chun Fai Kelvin DCCC 278/2020,被告與其他人士共投擲4枚汽油彈到警署門口,另外亦管有11枚汽油彈,法院最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同樣地伍大律師認為該案較本案為嚴重。

15.有意圖而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無疑以汽油彈直接擲向警車,內裡及附近且有警員,隨時可造成嚴重傷亡的後果。在HKSAR v Yiu Siu Hong DCCC 57/2020一案,當警方在驅散示威者聚集及移除所設置路障之時,被告正點燃汽油彈,予以投掟時被警員制止及拘捕,法院認為當時人數及警員眾多,被告是有預謀地行事,若汽油彈被成功投擲,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以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16.此外,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則認為被告有反叛對抗的行為,重犯機會中等。

17.無論如何,本席有機會檢查及察看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當時被告在天橋上已拿著點燃了的汽油彈,再下樓梯直接走向警車,對著警車擲出汽油彈,顯然是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可幸當時附近已有警員在場,火勢若非迅速被撲滅,可會造成難以想像及致命的後果。在此背景及情況下,應予5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各求情理由,本席經考慮後,認為適當地可予4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後減為38個月。

18.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3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