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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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6 cases

Case No.HCCC 237/2020[2021] HKCFI 145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p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37/2020

[2021] HKCFI 14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2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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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1年4月9日上午9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廷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及 [7] 及 [13]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
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6] 及 [8] 及 [10] 及 [12] 及 [15] 及 [17] 製作兒童
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9] 及 [16] 及 [18]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1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14] 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Attempting to make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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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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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黃嘉威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10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即第1至第5、7、9、13、16及18項控罪;6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即第6、8、10、12、15及17項控罪;1項企圖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即第14項控罪,及1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非法性交罪,即第11項控罪。

控罪的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第1至第8項控罪涉及於2000年7月31日出生的A女童。

於2014年,年僅14歲的A女童在網上交友平台認識被告人,及在2014年7月份某一日,在一賓館作被告人的攝影模特兒。在被告人的要求下,A女童先穿上暴露的內衣,及之後全裸讓被告人拍照。之後被告人蒙上A女童的眼,使A女童替他進行口交,及在A女童口裡射精。這是第1項控罪。

於2014年8月或9月,A女童在受不了被告人再三要求的煩擾下,在荃灣一間賓館再次作被告人的攝影模特兒,當日的案發過程與第一項控罪相同。這是第2項控罪。

於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與A女童在荃灣一間賓館內,被告人除去A女童的衣服,撫摸她的乳房及私處,A女童已經習慣了,因此沒有反抗。被告人用按摩棒刺激A女童的生殖器官,及之後A女童替被告人口交。被告人在A女童口中射精。這是第3項控罪。

2015年10月或11月的一天,被告人與A女童在荃灣一間賓館見面,而案發過程與第3項控罪相同。這是第4項控罪。

在被告人的電腦內,儲有一段A女童在一間賓館內替被告人口交,及被告人在A女童口中射精的錄影片段,事發日期是2015年2月的某一天,這乃第5及第6項控罪。

電腦中亦有一段為時10秒,由被告人拍攝,在一間賓館內A女童先替他自瀆,及之後口交的錄影片段。這是第7及第8項控罪。

A女童於2017年5月或6月開始與男朋友進行性行為,在被告人的要求下,A女童也與被告人進行性交,大約每個月一次,之後A女童及被告人的關係被A女童的男朋友發現,及將事件報警。被告人於2018年8月17日被拘捕。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招認,及指他所拍攝與A女童的性交及其他親密行為只用作他自己觀看,沒有發送給其他人。

第9及第10項控罪涉及出生於2002年9月21日的B女童。

於2017年初,B女童於Instagram認識被告人,及在被告人承諾不拍攝猥褻影片,及影片會用於一個韓國網頁之後,答應作被告人的攝影模特兒,酬勞為1,000元。於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在九龍塘一間賓館拍攝B女童的照片,之後情況發展與第一項控罪相同,而被告人更於指導B女童擺出性感姿勢的過程中,觸摸她的乳房及臀部。之後被告人指他不夠錢,只支付了500元給B女童。B女童在被告人的電腦中,辨認出她的照片及錄影片段。

第11及第12控罪發生於2018年4月3日。B女童與被告人在太子一間賓館見面,最初的時候只是聊天,之後在被告人使用安全套之下進行性交,B女童當時15歲。在B女童不知情之下,被告人使用隱藏的相機,拍攝性交過程。B女童在被告人的電腦中,辨認有關的錄影片段。

第13及第14項控罪發生於2018年6月30日,當時B女童15歲。她與被告人在灣仔一間賓館見面,以便被告人將欠B女童的500元支付給B女童。當天天氣很熱,B女童在賓館內洗澡後,看見被告人在房中設置了兩部錄影機,覺得懷疑,於是離開賓館。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天B女童在房間中洗澡之後,他與B女童睡在床上,及他撫摸B女童,包括撫摸B女童的私處。B女童在他的要求下,撫摸他的陽具,他要求B女童進行性交,但B女童拒絕,他於是關上錄影機。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亦就與B女童有關的控罪作出招認。他指電腦中有關B女童的錄影片段是在B女童同意之下拍攝,及只供他自己觀看。

第15及第16項控罪涉及出生於1999年6月3日的C女童。

在2014年11月或12月,C女童在Instagram認識被告人。被告人以一些穿著衣服的照片,贏取C女童的信心作為他的攝影模特兒。他們在九龍塘一間賓館進行拍攝,最初的時候是穿著衣服,但C女童在被告人不斷遊說的壓力之下,除了衣服,只穿胸圍及內褲,及之後更除下胸圍,露出乳房讓被告人拍攝。C女童多次要求離去,但被告人不斷遊說她留下,多拍幾張照片。被告人在指導C女童擺出性感姿勢作拍攝的過程中,撫摸C女童的乳房及臀部。C女童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及電腦中,辨認出她的照片。

被告人於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6月12日,多次約會C女童,而C女童皆以各種理由拒絕。

有關涉及C女童的罪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指他感覺C女童是16歲或16歲以上。他承認他手提電話及電腦中有關C女童的照片及錄影片段是他拍攝的,當中包括顯示出C女童的乳房及乳頭的照片。

第17及第18項控罪涉及出生於2003年8月29日的D女童。

D女童於2018年6月25日在Instagram認識被告人。被告人指他替一個韓國網站拍攝少女的照片,正在物色模特兒,報酬可達10,000元,而相片只會在漢城使用,及一個月後會刪除,不會讓香港人見到。被告人將一些女性裸照發給D女童,教導D女童如何擺姿勢。D女童跟隨被告人的指示,將自己的裸照發給被告人。她也告訴被告人她在唸中三。

於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與D女童在九龍塘一間賓館拍攝照片,在被告人的遊說下,D女童最初穿著暴露出乳房及私處的內衣,及之後全裸拍照。過程中,被告人與D女童曾經雙雙全裸在浴室,而被告人撫摸D女童的乳房,這過程也攝錄了下來。之後被告人給予D女童200元作報酬。

涉及D女童的罪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指他感覺D女童16歲,而他確認他手提電話及電腦中有關D女童的照片及錄影片段是他拍攝的。

刑事紀錄

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A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

撰寫這報告的臨床心理學家指A女童在年幼階段就受到被告人的恐嚇,而被用作性的發洩工具,受到嚴重的心理折磨,以致她整個青春期被毀。她對自己及對外界的觀感亦因為被告人長期的洗腦訊息及自身無助的感覺而歪曲。A女童仍然會繼續生活在恐懼和羞愧之中,及需要繼續她正在接受的心理療程,以重建她的自信和對其他人的信任。

被告人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

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人沒有精神病,亦沒有性癖症,包括戀童癖。報告指被告人在懲教署接受心理輔導,會對他的更新有裨益。心理報告指被告人在演藝學院修讀期間,父、母親因為父親生意失敗破產及訴訟,而離家失蹤一段時間。這情況令到被告人嚴重地缺乏安全感。他之後工作的不穩定,令這感覺更為強烈。他與學習及工作上的朋友進行隨意的性行為,以滿足他的性慾,及享受受到呵護的感覺,而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報告指被告人在控制這些女童的過程之中,會令到他得到一種他在工作上得不到的滿足感。被告人在別人面前會表現出一切美好,因此不會向別人求助或透露他的問題,但他卻生活在不安全及不踏實的感覺中。

報告指他沒有戀童癖,及重犯的機會低,但要接受壓力管理及性慾控制的心理治療。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9歲,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同住,及於2018年弟弟投資失敗破產之後,成為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

他於2007年在演藝學院畢業後,從事舞台劇的演藝工作,及於2008年開始在不同中學擔任戲劇導師工作。於2018年,他的平均月薪為45,000元。

代表他的黃大律師律附上109封求情信,當中包括被告人自己、他的母親及其他來自不同背景、行業和階層的朋友,亦包括神職人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度悔意,而其他的人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

黃大律師指被告人是因為一時未能夠控制自己的慾念而犯案,在還押超過兩年的時間中,被告人已作出了反省,並為自己的罪行感到後悔。

黃大律師同意這是一件嚴重的案件,及犯案的時間橫跨約4年,並指出就這類涉及青少年人的案件,上訴法庭並沒有訂下判刑指引。他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國偉 [2012] 2 HKLRD 239指出法庭於判案的時候應考慮的因素。黃大律師也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俊彥 [2005] 5 HKLRD 29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翔 [2008] 4 HKLRD 43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遠輝 [2010] 1 HKLRD 354等上訴法庭的判例予本法庭參考。

他特別指出上訴庭在律政司 訴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訂下不同級別的色情程度,及其判刑指引和加刑因素。黃大律師指本案的兒童色情物品的色情級別為350張相片及7段錄影片段為0級,2,607張相片及26段錄影片段為1級,及471張相片及7段錄影片段為4級。黃大律師強調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及受害人年紀不算太輕,但他公正地指出,本案所涉及的是製造,而非單純管有此等色情物品。

黃大律師亦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耀偵 [2011] 5 HKLRD 690予法庭就總量刑原則作參考。

他亦要求給予被告人多於三分一的刑期寬減,作為反映被告人認罪,而令到受害人不需出庭作證的事實。黃大律師指被告人就A女童的創傷報告感到遺憾及後悔。他又指出,根據精神及心理報告,被告人沒有戀童癖,及重犯機會低。黃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被告人是一個三十多歲的成年人,卻利用自己的專業及金錢,引誘遠比他年輕的受害人,作為他洩慾的工具。雖然精神及心理報告指被告人可以從中得到他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上得不到的滿足感,但正如被告人自己所指,他犯案的主要原因是他不能夠控制自己的性慾。他不安份於有一個已相處多年的女朋友,仍常沉溺於與其他人隨意的性行為。

他比四位受害人年長19至22歲不等,雖然他並非一般所指的與受害人有親屬關係的長輩而做出違反後輩對他信任的行為,但從案情可以看出,四個受害人都是某程度上信任被告人及被告人所作的承諾,才與被告人約會。被告人利用她們的信任,而得到他所渴望的猥褻目的。由案發的情節可以見到,被告人是經過精心的部署及策劃,去誘騙年紀比他少得多及入世未深的四位受害人。

從A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可以見到,她至今仍然受到這次事件的影響,使她本應該可以快樂地享受人生的青春期在這創傷的陰影下度過。雖然其他的三位受害人都拒絕參與提取她們的心理創傷報告,但明顯地,這些事件一定對她們有著深遠的心理影響。她們拒絕參與的原因很大可能是因為不想再想起這次事件。本席只能希望她們能夠得到適當的心理輔導,去減輕事件對她們的影響。

黃大律師所援引的案例除了萬廣財案之外,其他都並非正式訂下判刑指引,但當然它們都有高度的參考價值。為此,本席亦感謝黃大律師的幫忙。

就第11項控罪的非法性交罪,有一點對被告人有利的就是他有使用安全套。而就第13項控罪的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行是因為被告人作出招認才揭發,這也是對被告人有利的。

正如黃大律師公正地指出,被告人所面對的是製造兒童色情物品,而非單純管有這些物品,量刑基準一定比後者為高。

被告人在橫跨約4年的時間,連續地及有計劃地犯案,這自然地增加本案的嚴重性。在性質這樣嚴重的罪行,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及眾多人士的求情信的求情作用顯然不大,但本席亦會就這個議題以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方式作出考慮。

在考慮了所有這些及案中的其他情況,以及有關的案例之後,本席就各項控罪的判刑如下。就第1至5、7及9項控罪,本席採納每一項控罪3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每一項控罪入獄2年。就第6、第16及18項控罪,本席每項控罪以1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每項控罪入獄1年。就第8及12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每項控罪入獄1年4個月。就第10項控罪,本席採納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年8個月。就第11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考慮了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判處他入獄1年4個月。就第13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判處他入獄1年6個月。就第14項控罪,雖然被告人所面對的是企圖製作兒童色情影片,但如果當時進行拍攝的話,將會達至等級為3級的相片或錄影片段。就此,本席採納1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1年。就第15項控罪,本席採納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3個月。就第17項控罪,本席採納2年半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判處他入獄1年8個月。

本席在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及總量刑原則後,認為一個7年半監禁的總刑期足以反映被告人所應負的刑責。本席命令第1、5、7及13項的刑期分期執行,但與其他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7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