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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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以2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一及二);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三);和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控罪四)。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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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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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以2項猥褻侵犯另一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一及二);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控罪三);和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違反《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控罪四)。 2.基於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三,並同意相關的案情,本席宣判他該些控罪罪名成立。至於控罪四,被告人不認罪,經控方申請和辯方同意,本席將該控罪留在法庭的檔案中,除非得到本法庭或上訴庭的許可,不得繼續進行檢控。 案情 3.控罪一的事主X和控罪二的事主Y是兩兄弟,分別是10歲和7歲。簡而言之,在2016年3月4日傍晚時分,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4樓平台,被告人接近X,並叫後者坐在他的大腿上,接着他隔著衣服觸摸X的陽具和胸部(控罪一)。次日,被告人在同一平台遇見包括Y在內的三名兒童。他先讓男童們觀看一些男孩洗澡的照片,然後將他們帶到4樓與5樓之間的樓梯。在那裏,被告人直接用手指拿著Y的陽具搖晃了一會(控罪二)。 4.在被告人正帶領三名男童到平台樓梯期間,有青年中心的社工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遂報警求助。Y告知到場的警方人員被告人曾讓他看一些拍下陽具的照片,又在梯間脫掉他的褲子侵犯他的陽具。這時X剛巧經過,並表示前一天也曾被被告人在平台侵犯他的陽具。 5.警方人員在被告人的手提電話內發現30張屬第一級的兒童色情照片,此亦有一段屬第二級的兒童色情影片,當中有兩名男童的性行為。在同日稍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那些兒童色情照片是他自互聯網下載的,照片描繪兒童裸泳,他並不認識照片中的兒童。至於手機內的那一段約6分鐘長的兒童色情影片,那是他在2016年3月5日早上自「QQ」下載的,影片顯示兩名男童在洗澡時把玩他們的陽具(控罪三)。 6.關於警方在搜查被告人的背囊時發現的一部遊戲機、一些遊戲咭和一些玩具等,他在警誡下承認管有大量遊戲咭是為了接近兒童和與他們玩耍,那些咭可以插入遊戲機玩。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現年28歲,受教育至中五,未婚。他的父母於他3歲時離了婚,現在他與祖母、父親、繼母和弟弟同住。他任職侍應生,月入約港幣8,000元。他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的心理報告 8.根據本席索取的被告人心理報告,他並無患上精神病的跡象,認知功能正常,但個性評估顯示他內向,不成熟,自我中心,孤獨以及不誠實。他缺乏長遠計劃,不容易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感受,社交能力不足,難以與同齡的人建立關係。他與幼年男童認同並寧願與他們作伴,這是因為他能取得他們的仰慕和肯定。 9.心理專家指被告人有孌童癖,對未發育的男童感到性吸引力,並有扭曲的想法以為只要他道歉並要求對方不告發他,便可逍遙法外。被告人淡化他的罪行,並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沒有覺悟,只有表面的後悔和對受害人有限的同理心。基於以上,心理專家認為被告人重犯同類罪行的風險高,並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 受害人的情況 10.基於X和Y的家長對這次事件不願意舊事重提,在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決定不為他們兩位索取「受害人衝擊報告」。這是因為根據社會福利署對X和Y所做的報告,雖然X和Y對被侵犯一事感到不快,但他們沒有强烈的負面情緒,而他們的家人有能力處理這事和互相給予支持。在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之後,本席接受這次事情對X和Y兩位的心理並沒有留下嚴重的創傷或後遺症。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梅大律師已經盡責地為被告人提出求情,也强調被告人經過這次事件後開始體會到家人(包括繼母)的支持和愛護,也明白自己的心理狀況是需要治療的。被告人表示會積極尋求醫治。梅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自己,他的家人和朋友所寫求情信,本席也一一詳細閱讀過。 12.梅大律師力陳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類。他務實地陳詞說被告人最有力的求情在於他及早認罪,以及避免X和Y出庭作證。對於被告人在3月5日是否有意或抑是意外地讓3位男童看見涉案的色情照片,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據。對於被告人隨身攜帶遊戲機和遊戲咭這一點,梅大律師表示他不能說這是與案件完全無關,但指出被告人本身喜愛玩遊戲機。 量刑 控罪一和二 13.上訴法庭就猥褻侵犯或性侵犯兒童罪,並無頒下量刑指引,但判罰須以保護兒童為目的: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宇 [2012] 3 HKLRD 561。法庭在決定適當判刑時,須考慮案件本身的情況,並顧及下列量刑原則:(一)需要阻嚇他人干犯同類罪行;(二)需要顯示此類罪行所引起的公憤;及(三)需要安撫受害人及其家人和朋友的情緒:見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及見律政司司長訴黃龍威 [2009] 3 HKLRD 130。 14.在HKSAR v Lee Kwok Wai (李國偉) [2012] 2 HKLRD 239,上訴法院採納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 [2011] 4 JKLRD 307的判例,就涉及猥褻侵犯兒童的案件,列出包括以下的判刑考慮因素: -
15.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罪行的猥褻情度與同類案件比較並不是最嚴重的一種,約與黃龍威一案相若,而X和Y也沒有蒙受嚴重的心理創傷。但另一方面,X和Y分別只有10歲和7歲,而被告人與他們的年紀相差達十多二十年;被告人接連兩天干犯同類的罪行;他隨身帶備遊戲機和玩具以方便他接近兒童;加上他有孌童癖。本席相信他是專以男孩子為獵物,而且如果他的罪行沒有被揭發,他相當可能會繼續犯事,心理報告也指出他重犯機會高。因此,本席認為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期。考慮到所有相關的情況,本席各以12個月監禁為控罪一和二的量刑起點。 控罪三 16.就控罪三,本席看過相關的照片以及影片的截圖,同意它們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一案的分類分別是屬於一級和二級的色情類別。 17.本席考慮到涉案照片的數量(30張)不算特別多,而影片的長度只有6分鐘,然而,本席向梅大律師表明不接受被告人聲稱在3月5日包括Y在內的三名男孩是意外地看到一些涉案照片的說法。本席認為被告人是有意讓他們看到那些照片的。無論他這樣做的目的為何,本席認為他的做法有可能荼毒心智尚未成熟的男孩,使他們產生不正當的性觀念,或對被告人的猥褻行為疏於防範。因此,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此控罪的量刑起點。 判刑 18.基於被告人及早認罪,本席按慣例給予他每項控罪三分之一的扣減。這認罪扣減已經包括避免當事人出庭作證這一點在內:見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經下調後每項控罪的刑期如下:-
19.基於整體原則,也考慮被告人成長背景、家人的支持和他是初犯等求情因素,本席命令控罪二的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的分期執行,而控罪三的刑期中的2個月與控罪一和二的分期執行。因此,被告人的總刑期為(8 + 2 + 2)= 12個月監禁。此外,本席强烈建議被告人在獄中接受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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