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漢基Ricky原本被控共七項控罪,控罪二同埋控罪四(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係控罪一同埋控罪三強姦罪嘅交替控罪,而控罪六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罪係控罪五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嘅交替控罪,而控罪七就係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告人喺本席嘅席前承認其中三項嘅控罪,就係控罪二同控罪四,呢兩項係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係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同埋控罪七嘅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1)條嘅。
喺被告人同意咗呢個案情之後,本席就裁定被告人呢三項嘅控罪罪名成立,而本席亦都係命令控罪五同埋控罪六存喺法庭嘅檔案,未經法庭批准,控方唔能夠繼續指控被告人。
案情呢方面,受害女童X係生於1999年3月6日,案發時係未夠13歲。喺2012年1月,X透過手提電話,喺互聯網一個叫做微信嘅平台上面認識咗自稱叫做「基基」,英文名叫做Rocky嘅被告人。雙方聊天一、兩次之後,就相約喺長沙灣見面。見面當日,被告人就將X帶返屋企,被告人同X食過麵之後,就將X帶咗去被告人個房間,被告人先脫下X嘅衣服,然後脫下自己嘅衣服,同X發生咗性行為,被告人當時並冇使用安全套。其後被告人同X有數次見面,喺最後一次會面,X因為唔高興被告人問及佢嘅往事,就唔再同被告人聯絡。被告人於是就喺微信嘅平台化身另一個網名,叫做「黃佑南」嘅人,就同X聊天,X唔知道「黃佑南」同「基基」係同一個人。
被告人以「黃佑南」呢一個名,就要求X每日拍一啲裸照畀佢,包括著校服同埋沐浴嘅影片,X就按照被告人嘅要求,將影片拍下,同埋畀咗被告人。被告人其後就話畀X知,就話佢(即係「黃佑南」)其實同「基基」係好朋友嚟嘅,X就令到「基基」好唔開心,被告人要X同「基基」再做愛一次,否則會將佢嘅照片、裸照係上載到Facebook(即係面書),X因為害怕「黃佑南」真係會將佢嘅裸照上載到去面書,於是就答應咗被告人要求,同「基基」見面。
喺2012年2月15日,X就同「基基」見面,被告人將X帶咗返屋企,先脫去X嘅衣服,然後脫去自己嘅衣服,被告人就同呢個X性交,而且係用DV機將性交嘅過程錄下。X離開被告人居所就即刻致電報警,警方人員接報之後,喺被告人個屋企將佢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同X係發生性行為。
被告人自願同警方進行咗兩次嘅錄影會面,被告人作出咗呢個上述嘅招認。而就被告人製作嘅兒童色情物品,亦都即係佢同X性交時候佢拍攝咗九個錄影嘅片段,內容係如下:七個錄影片段係顯示X替被告人進行口交,係屬於萬廣財[2008] 5 HKLRD 519呢個案入面所指嘅第三級,即係話成年與兒童之間唔涉及插入嘅性活動,non-penetrative sexual activity between adults and children。另外兩個影片顯示被告人嘅陰莖係插入咗X嘅陰道內,屬於萬廣財案例所指嘅第四級,即係兒童與成年之間涉及插入嘅性活動,penetrative sexual activity between children and adults。
喺呢個事件發生咗,被告認咗罪之後,本席係要求心理學家就呢個X作出一個心理嘅評估嘅。首先本席係唔會將有關X私隱嘅情況係講出嚟,不過個報告入面,本席認為同呢件案件有關嘅資料呢,我係會喺呢個法庭度講出嚟嘅。
根據心理專家嘅報告,X係來自一個破碎家庭,係一個無知嘅女孩,因為渴望得到他人嘅關心同愛護,所以就喺互聯網度識朋友。事發之前,佢係一個文靜乖巧嘅女孩,佢以為自稱任職教練嘅被告人就等同一個教師,所以佢就好欣賞被告人。第一次就畀被告人帶咗返屋企,X就唔想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但係佢唔能夠,亦都唔知道點樣去拒絕個被告人。發生咗第一次性行為之後,X就感到好羞恥,X又覺得佢自己呢個--即係佢覺得有--羞恥喇,為咗覺得自己好過啲,就決定將個被告人當為男友。其後因為男朋友(即係被告人)猛追問佢嘅往事,所以佢就決定同被告人係斷絕來往。後來就被告人係用呢個「黃佑南」嘅身分去呃X,即係X係唔知,畀佢呃咗,更加係被逼同被告人再次性交,所以X就好唔開心,亦都好擔心佢嘅裸照係真係會被上載到去互聯網嘅。
經過呢兩次嘅事件之後,X有所謂damage goods,即係爛貨咁樣呢種嘅症候群,因為佢覺得自己污糟,覺得自己敗壞,認為人哋知道呢件事之後會睇佢唔起,佢亦都唔信教師,尤其係男教師,自我形象好低落,認為男人應該係唔會對啲壞嘅女仔有興趣嘅,因此佢就將自己表現為一個係性開放嘅人嚟咁樣保護自己。心理學家就話其實X同其他大部分係受過性侵犯嘅受害人嘅情況係相若嘅,即係患有呢個受創傷之後嘅後遺症。X亦都因為呢件事件,學業係受到影響,因為佢嘅情緒係相當波動。而X嘅媽媽亦都因為擔心,即係個女受咗傷害之後亦都受到影響,佢不單只要放假、唔返工嚟陪個女,因此就受到呢個金錢上嘅損失,佢亦都因為係X發生咗呢件不幸嘅事而感受到壓力,同埋係有失眠嘅情況。心理學家係建議X要接受長期嘅心理輔導嚟協助佢克服困難,佢媽媽亦都應該要接受輔導,等佢可以幫助到X係去過呢個難關。
好喇,被告嘅背景。被告而家係31歲,係未婚嘅,就先前冇任何刑事嘅紀錄,案發嘅時候同父母同住,係家中嘅獨子。年幼嘅時候,曾經患過叫做兔唇呢個咁樣嘅情況,就需要接受好多次嘅手術。細個嘅時候就感到佢係受他人排斥,不過後屘就做咗--即係加入咗學校裡面啲運動嘅項目之後,就認識咗朋友,後屘仲係做咗游泳嘅總冠軍,仲受同學嘅歡迎添。佢做過相當多嘅職業,又做過設計,又做過文書,又做過電腦。喺被捕之前,就係任職兼職嘅排球教練,同埋係兼職廚房工人,月入大概係4,000鈫。
就被告人,本席亦都係索取咗心理專家嘅報告。根據心理專家嘅報告,被告人今次係第一次因為干犯咗性罪行被定罪。心理專家就評估被告人,話佢係一個幼稚、無知、不負責任、自私嘅人,佢對自己就係採取一個防禦嘅態度,傾向將自己嘅形象正面化,睇嚟佢係將性等同愛,對待女性就係一個滿足佢性慾嘅工具。被告人向心理學家堅持話佢唔知道X嘅歲數,只有喺被捕嘅時候先知道,佢表示佢同X嘅性行為個過程錄落嚟個目的係為咗畀佢自瀆之用。心理學家就話佢不斷重複X係同意同佢性交,睇嚟被告人係唔明白佢用X個裸照嚟恐嚇X所產生嘅效果,就認為被告人對X係冇同理心,亦都係冇悔意。心理學家認為現時就冇證據顯示被告人係有孌童嘅傾向,但係認為佢重犯嘅機會係中等至高,心理學家亦都認為心理輔導係會對被告人有所幫助。
求情陳詞嗰方面,鄭大律師向本席求情嘅時候,係指被告人已經係深感後悔,一早認罪,被告人喺犯案嘅時候係唔知道X嘅年齡,因為佢冇問到X嘅。而被告人喺案發嗰時亦都係做過義工,佢本性唔係一個壞人。另外被告人本人、被告嘅父母、家人、老師同埋社工都分別致函畀本席,基本上都係替被告人求情,希望本席係輕判嘅。
判刑方面,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係控罪二同控罪四)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以判處終身監禁。涉及性侵犯兒童嘅罪行係冇量刑指引嘅,譬如睇周遠輝[2010] 1 HKLRD 354呢件案件同埋李漢華[2011] 4 HKLRD 307嘅案件,上訴庭都係咁講,尤其喺呢一類案件嘅案情,可以係非常之唔同嘅,所以訂下一個量刑嘅標準係不切實際。尤其同13歲以下嘅女童性交係咁嚴重嘅罪行,判刑必須係有阻嚇嘅作用,即使個犯案人係初犯者,呢個喺一個叫做鍾銳洪CAAR11/2006嘅案件,上訴庭係咁講。
本席就認為與其係將其他嘅案件同呢件案件作出比較,不如就係話考慮有關嘅判刑原則係乜嘢,然後將呢啲原則套用喺本案係更加適當。上訴庭喺李漢華嗰件案件就列出咗,就同21歲以下嘅男子肛交罪同埋向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判刑嘅時候法庭需要考慮嘅因素。有關嘅因素喺另一宗上訴案件,係李國偉[2012] 2 HKLRD 239嗰件案件畀法庭係接納同埋沿用嘅。雖然呢件案件唔係涉及上述嘅罪行,即係唔係涉及肛交或者係對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侵犯罪,而係涉及同年齡13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不過本席認為有關嘅原則一樣係適用於本案。
有關嘅原則因素係咩嘢呢?第一,被告人同受害人年齡嘅差距;二,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包括被告人有否利用佢職位或者身分去犯案,或者犯案嘅時候有否破壞別人對佢嘅信任;第三,被告人有冇威逼利誘受害人,有冇令到受害人就範,供其淫辱;四,犯案嘅次數多少,犯案嘅時段長短;五,犯案時有冇涉及不當或者不必要嘅暴力,或者有冇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者不適;六,犯案嘅時候有冇採取適當嘅安全措施,有否對受害人同埋大眾嘅衛生安全造成危害;七,罪行是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或心理創傷;八,罪行對受害人嘅家人有否造成影響;九,被告人是否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容許他人在場觀看或拍照、錄影等嘅行為;及十,被告人是否有心理失衡或者孌童癖好,同埋重犯嘅機會高低等等。
除咗上述有關嘅因素之外,法庭亦都需要考慮立法嘅原意係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較同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係更為嚴重嘅,與此同時,法庭亦都需要考慮到有利被告人嘅求情因素,先至作出適合嘅判刑。
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即係控罪七,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以判處罰款係$2,000,000,同埋監禁8年。上訴庭喺萬廣財一案,就兒童色情物品作出咗四項嘅分類,第一類就係話內容刻劃裸體兒童作出帶色情成份嘅姿勢,第二類就係內容刻劃裸體兒童相互之間性嘅活動,或者係兒童單獨進行手淫;第三類係內容刻劃裸體兒童同埋成年人之間一啲非侵入性嘅性行為;第四類就係內容刻劃兒童同埋成年人之間一啲侵入性嘅性行為,或者係性虐待,或者係獸交。
而上訴庭喺周遠輝一案指出,萬廣財一案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嘅判刑指引係適用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行嘅,而上訴庭喺萬廣財一案,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頒下嘅量刑指引:第一類,如果數量少,感化令、社會服務令或者罰款可能已經合適,但係數量大,或者可能覺得非常引人聯想,就1個月至6個月嘅監禁刑期係適合嘅;第二類就比第一類嚴重,視乎刻劃程度同埋數量,判監至9個月係恰當嘅;第三類亦都係視乎數量,就監禁6個月至12個月恰當;第四類呢個類別係最嚴重,一般而言,判刑係12個月至到36個月。
好喇,再睇番呢件案件本身嗰個案情,睇第二同埋第四項控罪。我頭先已經提咗嗰十項嘅元素,咁睇番嗰十項元素:第一,被告人案發時31歲,比受害人X年長一倍有多;第二,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係透過互聯網認識,冇特別其他嘅關係;第三,被告人就第四項控罪呢,係將受害人X嘅裸照,即係恐嚇話會將佢嘅裸照擺上去面書,威逼受害人,令受害人就範,供佢淫辱;第四,被告人喺兩個月之內干犯兩次,係侵犯呢一個X嘅;第五項,被告人犯案嘅時候,並冇涉及不當或不必要嘅暴力;第六項,被告人犯案嘅時候,並冇採用適當嘅安全措施,冇用到安全套;第七,罪行對受害人造成心理創傷,頭先本席已經讀出咗嗰個創傷嘅情況;第八,罪行對受害人嘅家人造成影響,頭先亦都係講咗對佢母親嘅影響;第九,被告人喺犯控罪四嘅時候係有涉及不當嘅行為,即係佢用DV機將佢同X性交嘅過程製作咗呢個錄像;同埋第十,就係冇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孌童癖好,但係重犯嘅機會係中等至高。
而有利於被告人嘅求情因素呢,就最主要嘅有利求情因素就係被告人認罪,係可以得到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辯方亦都呈交咗啲資料,顯示被告人喺犯案前係有正面良好品格嘅人,法庭亦都會喺呢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外,係酌情作出扣減。本席絕對明白被告人嘅父母同埋親友係希望本席輕判,但係被告人本身嗰個個人背景嘅情況,係並唔構成其他額外嘅減刑因素。
就控罪二,雖然X指稱佢唔係想同被告人性交,但係唔知道--即係唔能夠,亦都唔知道點樣去拒絕被告人。被告人原本係被控強姦罪同埋呢個係與年齡在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呢項嘅交替控罪,被告人最後被判罪名成立嘅係交替控罪,所以本席當然唔能夠係用強姦罪呢個嘅罪行嚟考慮判刑。不過同年齡在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呢,因為最高刑罰都係終身監禁,其實同呢一個強姦係相若嘅,即係嗰個最高刑罰係相若,所以睇到都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被告聲稱,佢當時喺事發嘅時候係唔知道女童嘅歲數,當然亦都冇證據顯示被告人係真正知道個女童係唔夠13歲,不過本席係曾經睇過被告人錄製咗嘅片段,可以睇到X係好明顯係一個女童,即使被告係唔知道佢只得12歲,但係佢當時明顯地知道嗰個係一個女童,而唔係一個成年人嘅。考慮咗所有嘅情況之後,本席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三年半監禁,被告人因為認罪,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後,嗰個刑期係兩年四個月。
控罪四,但係控罪四就比控罪二嚴重得好多,被告人不單只係喺短時間之內第二次侵犯X,更加用非常之卑鄙嘅手段,用其他人嘅身分個女仔拍咗啲裸照之後,然後用威脅嘅手段,話將呢啲裸照擺上面書,令到個女仔係就範,再一次同佢發生性交,不單如此,仲要用DV機將當時女仔同佢口交同埋大家性交嘅過程拍下嚟。本席認為考慮晒所有情況之後,恰當嘅量刑起點係6年,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之後,個刑期係4年。
就控罪七,本席考慮咗涉案嘅兒童色情物品嘅內容同埋數量,認為恰當嘅起點係15個月監禁,認罪扣減之後個刑期係10個月。
由於本席喺控罪四量刑嘅時候,已經將被告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呢個行為係列為加重嗰個罪行嘅因素,所以先至係訂喺6年呢一個嘅量刑起點,因此控罪四同埋控罪七嘅刑期係要同期執行嘅,否則就會變咗被告人係受到雙重嘅刑罰。變咗而家法庭需要考慮就係整體刑期,同埋考慮因應被告人先前有呢個正面嘅良好品格應該畀幾多嘅額外扣減。
本席認為考慮咗整件案件之後,整體嘅刑期應該係5年。而另外本席認為應該給予被告人額外係兩個月嘅扣減嚟表示佢先前正面嘅良好品格,即係話總刑期係四年十個月。
為求達到呢個四年十個月嘅刑期,正式判刑如下:控罪二監禁係兩年四個月,控罪四監禁4年,控罪七監禁10個月,控罪四同埋控罪七係同期執行,即係都係4年,而呢4年嘅監禁要同控罪二嘅兩年四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因此達至總共四年十個月嘅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