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智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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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6/2025 [2026] HKDC 13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2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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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促使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1](控罪1)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2](控罪2)。 案情撮要 控罪1 2.被告人於2021年7月3日在Instagram向當時14歲的男童X發送訊息,詢問X的年紀、內褲顏色以及陰莖的狀態。X當時以文字訊息告知被告人他的年紀是10歲。被告人則自稱12歲。聊天期間,被告人要求X與他裸聊,並叫X傳送自己的陰莖照片給他。X意識到被告人可能是戀童癖者,便在同日向一名YouTube創作者楊先生求助。 3.楊先生其後給X一個電話號碼,叫X轉交給被告人好讓他可以聯絡被告人。其後楊先生扮作X,於2021年7月4日至7月18日期間透過WhatsApp與被告人聊天,過程中被告人再要求對方發送陰莖照片,被告人亦曾要求當時扮作X的楊先生與他進行裸聊,但遭到拒絕。楊先生相約被告人於2021年7月11日見面,被告人表明該會面的目的是讓他前往X的單位進行性活動,包括撫弄X的陰莖,以及與他進行口交和肛交。 4.2021年7月11日,被告人前往九龍城區希望與X見面,期間被告人遭楊先生及另外數人質問,被告人離開現場。楊先生於2021年8月20日向警方舉報事件。 控罪2 5.警方於2021年8月26日將被告人帶返警署調查。警方在獲得被告人的同意下查看他的流動電話,並從電話內檢取了874段錄像及17張照片。經檢驗後,確認被告人的流動電話儲存着666個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錄像以及9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 6.該些色情物品可歸類為:
7.同日,警方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了以下的事情: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8.被告人現年27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未婚,與母親同住。被告人的職業為一名廚師,月入大約港幣21,000元。 9.被告人過往有4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7項控罪,其中3項控罪和控罪2相同。其餘的控罪全部和性罪行有關。最新近的一次定罪為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因兩項對未滿16歲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被判處6個月監禁。 10.代表被告人的單大律師指出就控罪1而言,被告人沒有威脅或引誘X進行裸聊或要求的提供他的陰莖照片。單大律師強調X沒有受到被告人的行為影響或受到任何心理上的傷害,而X亦沒有向被告人提供任何照片或同意裸聊,X甚至主動聯絡楊先生尋求協助。單大律師強調犯案時間只維持9天,而X最終亦沒有發送其私密照片給予被告人,因此被告人的犯案手法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11.單大律師援引一宗高等法院判刑案件HKSAR v Zhao Jiaxing HCCC 75/2024並希望法庭可以採納6個月監禁作為控罪1的量刑起點。 12.至於控罪2,單大律師同意被告人所管有的色情物品數量甚多,但大律師強調控方案情提及涉案色情物品中的兒童並非尤其年幼的,這些物品全部都是被告人用作個人觀看用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打算轉發、出版、分發或出售這些兒童色情物品。單大律師呈交了兩宗區域法院及一宗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判刑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大尉 DCCC 67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釗敖 DCCC 751/2018及HKSAR v. Jong Shun Him HCCC 417/2023給本席作參考,並希望法庭就控罪2以2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3.本席於判刑前替被告人索取了背景、精神科醫生及心理醫生報告,亦為X索取了其心理狀況報告。 14.根據X的心理報告,案發時他剛開始使用社交媒體。他表示被告人起初發訊息給他是褒獎X在社交媒體上傳的游泳照片,但其後的對話開始涉及性話題, X感覺不舒服、厭惡、害怕及無助。X表示因害怕被告人會在現實中騷擾他,所以他沒有完全拒絕和被告人談話,他感到徬徨無助,直至他主動採取保護自己的措施,接觸該名網絡創作者尋求協助。雖然X沒有牽涉其後的事情,但他偶爾仍會感到焦慮。現時X生活正常,他的情緒已經大大平復。心理醫生認為沒有證據顯示X因事件帶來明顯及持續的心理創傷。 15.感化官在背景報告中提及被告人自少有讀寫障礙,他完成中三課程後曾修讀涉及酒店管理的證書課程,但未修畢課程便退學,之後被告人便投身職場。就被告人所涉及的控罪,被告人向感化官透露案件發生不久,他仍對未成年人士有非常強烈的性慾望,但隨着時間流逝及他和現時的男朋友交往,他已經對未成年人士沒有性衝動。被告人向感化官表明他會控制自己;被告人的母親向感化官表示她會支持被告人更新。 16.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沒有任何精神問題。心理科醫生則判斷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對於青春期前的兒童(“prepubescent childen”) 有持續的性衝動及行為。心理科醫生評估被告人的重犯機會屬於高水平。 判刑理由 17.控罪1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及罰款港幣300萬元。此控罪沒有判刑指引。 18.於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一案中,上訴庭在判詞第13段列出多項涉及兒童性罪行的量刑因素:
19.在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LRD 354,上訴庭亦提及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性罪行的相關判刑考慮因素如下:
20.上訴庭在Chow Yuen Fai一案中亦列出涉及未成年受害人性罪行的加刑因素, 包括違反誠信、重複犯罪、被告人是性狩獵者、有相同刑事定罪紀錄及對受害人身體的傷害等等。上訴庭亦指出如管有相關照片或錄像的紀錄,亦是嚴重的加刑因素。 21.於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及其他人 [2008] 5 HKLRD 519,上訴庭根據兒童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分為四個級別,並就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定下量刑指引:
22.上訴庭在Chow Yuen Fai的判詞第47段指出雖然「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00萬元及監禁8年)對比「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嚴重,但萬廣財案就兒童色情物品的分類指引是同樣適合於「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而相關判刑指引具參考和指導作用。 23.於HKSAR v Zhao JiaXing HCCC 75/2024 [2025] HKCFI 542,高等法院郭啟安大法官認為「促使未滿16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的最高刑罰較「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高,因此前者的控罪較「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更為嚴重。 24.Zhao案的被告人𠄘認19項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控罪,其中兩項涉及促使未滿16歲的人製作色情物品,當中一項的色情物品涉及一張年齡約10歲至12歲男童的陰莖照片,該照片是在被告人的要求下經WhatsApp傳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心理報告顯示他是一名戀童癖。郭大法官以9個月監禁作為該控罪的量刑起點。 25.關於控罪1的量刑,本席同意被告人沒有使用威脅或引誘的方式要求X發送其私處的照片給他,而X和被告人聊天不久後已經察覺被告人的意圖並立即聯絡楊先生尋求協助,最終X並沒有發送任何照片給被告人。雖然X沒有因被告人的行為有任何心靈或肉體上的傷害,但明顯從X的心理狀況報告可以看到,事件曾經對他帶來一定程度的焦慮及擔憂。再者被告人是一名戀童癖者,他更是一名性罪行的慣犯,本席認為此乃加刑因素。 26.考慮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其心理及精神狀況及輕判求情陳述,本席以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是一名性罪行慣犯,本席把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至9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27.控罪2涉及577個兒童色情物品,其中203個影像片段屬於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 28.單大律師引述的李大尉案涉及管有的色情兒童物品為577個兒童色情錄像,第一級別64個、第二級別110個、第三級別9個及第四級別366個;當中第四級別包含零至3歲兒童有7個,涉及虐待狂8個、人獸交2個等加重刑罰的情節。該案的被告人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暫委法官採納2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9.譚釗敖一案則涉及管有1207個色情物品,當中第四級別涉及55段影片,其中部份涉及5歲或以下兒童、性虐待等嚴重情節,暫委法官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30.至於Jong Shun Him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該案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357個,當中有24個屬於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暫委大法官以15個月監禁作為該項控罪的量刑起點。 31.本席有機會觀看控方所呈交涉及的兒童色情影像及照片,雖然該些照片及影像沒有涉及特別年幼的兒童,但亦有一些影像及照片涉及一些年紀約低於10歲的兒童,單大律師對本席的觀察並沒有提出任何爭議。 32.考慮涉案兒童色情物品的數量、所屬的級別、相關的內容、物品內所顯示兒童的年齡等等,本席認為控罪2的適當量刑基準為24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為16個月監禁。 33.控罪一及二為兩件獨立事情,刑期理應全數分期執行。考慮量刑整體性,本席下令控罪1的3個月監禁與控罪2的刑期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1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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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