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永培原本被控下列六項控罪,四項係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係俗稱非禮,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即係控罪一、二、三同五。同埋兩項係同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就違反上述嘅《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被告人就承認咗三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即係控罪一、二同五,同埋一項就係非法性交罪,即係控罪六。喺被告人你承認咗案情事實之後,本席就正式裁定被告人你,就控罪一、二、五同六罪名成立。
就本席亦都係跟住應控方嘅申請,就係將被告人唔認罪嗰兩項控罪,即係控罪三同埋四就存喺法庭嘅檔案,就亦都頒令,係未得法庭批准之下,係唔可以繼續向被告人提出檢控。
好喇,案情,案情顯示,涉案嘅女童就係生於2001年4月,X - 即係我哋叫佢,X同佢爸爸原本就住喺屯門,咁而被告人就係X爸爸嘅朋友嚟嘅,佢又係住喺屯門區。後來喺2009年,被告人就搬咗去青衣。X嘅媽媽就因為工作嘅關係,就2007年就已經離開咗香港,咁佢直至到2013年5月先至返番嚟香港定居。X喺讀小一嘅時候,X嘅爸爸就係冇辦法去照顧X,於是就係要求被告人你幫佢去照顧X,咁而X就耐唔中都會係去到被告人你個屋企度住。
控罪一,控罪一當時就係2008年嘅某一日,當日,X同被告人就喺被告人屋企 - 屯門嘅屋企,兩個就玩所謂叫「超人打怪獸」呢個遊戲嚟嘅,X就匿喺嗰個被竇入面,就扮演呢個怪獸,被告人你就扮超人,被告人你當時就係伸手入去個被竇入面,就隔住X嘅褲去摸佢嘅陰部,跟住就摸佢身體其他部分,跟住就再次係去摸X嘅陰部,呢個就控罪一。
控罪二就對下一年喇,2009年嘅某一日,當時X係讀緊小學二年班,佢當時亦都係同被告人喺呢個屯門嘅屋企,被告人當時嘅大女都喺度,不過被告人就同X就喺另外,即係被告人細女嗰間房,即係獨處喇,被告人你突然間就將隻手就撳咗X喺地下,另一隻手就隔住X嘅衣服係摸佢嘅胸部同埋下體,摸咗成三分鐘,X雖然係想將被告人你推開,都唔能夠成功,呢個就係第二項控罪嘅罪行。
好喇,控罪五,控罪五係指被告人你,即係當時X係讀小四或者小五,咁喺暑假嘅晚黑就去游水,游完水返嚟,被告人你就同X一齊去沖涼,喺沖緊涼嘅時候就摸過X嘅頭、背脊、大腿、屁股、臀部同埋佢嘅陰部。
控罪六,就2013年5月至到6月期間,當時X就12歲,當時就已經喺被告人青衣嘅屋企㗎喇,冇其他人喺屋企嘅,得你同X獨處。X就瞓喺床,喺床度睇緊書,被告人你突然間就除咗自己嗰條褲,跟住就將X嗰條褲都除落嚟,咁X當時就用個腳踢被告人你,阻止你去剝佢條褲,不過唔成功,被告人你就將你嘅陽具插咗去X嘅陰道同佢性交,X曾經試過係推開被告人你,亦都係唔成功,性交大概係二十分鐘,被告人當時係有戴上安全套,不過冇射精。
到咗2013年12月30日,即係X個媽媽已經返咗嚟香港㗎喇。有一日,X就喺屋企就同爸爸、媽媽就因發生咗一啲嘅爭執,當時X先至係同屋企人透露,其實佢係畀被告人你性侵犯,第二日就報警係投訴喇。被告人就喺2014年1月2號先至被拘捕,咁帶咗返去差館就警誡之下,被告人你就話非常之後悔同X發生咗性行為。咁喺個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人你聲稱就話你冇強逼X同你進行性行為,你話你同X嘅關係就好似爺爺同個孫一樣,雖然有畀零用錢,但係同X進行性行為就冇關嘅,唔係話畀零用錢佢,然後進行性行為,就表示係十分之喜歡X,就亦都認為佢同X有身體接觸,佢承認佢係做錯嘢。
被告人承認佢同X係進行咗性行為,即係控罪六。亦都承認佢係曾經將X撻咗喺地下,隔住衣服嚟摸佢個大腿同陰部,即係控罪二。亦都主動向警方提及佢係同X游咗水之後,喺沖涼嘅時候曾經摸X嘅身體,包括臀部同埋陰部,即係控罪五。就控罪一,被告人承認佢同X有玩呢個「超人打怪獸」嘅遊戲,佢承認有摸X嘅私處,亦都有意外咁樣係摸到X胸部,即係仲係講緊警誡口供嗰時。但係經本席去澄清之後,被告人就承認佢唔係意外摸到X,除咗摸X嘅私處之外,佢亦都有摸X嘅身體其他部分。
好喇,背景,被告人喺1952年出世,即係1月出世,即係而家已經63歲㗎喇,有三項嘅刑事紀錄,分別兩項係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同埋一項係未有備存僱員嘅紀錄罪,全部都喺1989年4月14日判刑,咁而就各項控罪,都係被判罰款200鈫。佢同前妻就有兩個女,大女就有智障,就喺宿舍住;細女已婚,就同丈夫同埋女,一個BB女就喺日本居住。被告人你以前就做過點心工人、修路嘅工人,同埋做燒味工人,亦都曾經係做過燒味店嘅老闆,亦都係因為當時係做老闆嘅時候,聘請咗冇身分證嘅工人嚟做工,所以就干犯咗上述講嗰三項嘅控罪。
咁而被告人你因為呢個手部個軟骨組織有毛病,手腳嘅關節亦都係退化,因此就唔能夠工作喇,咁就接受呢個綜援,每個月就係8,000鈫。
喺本席量刑之前,曾經係將件案件押後,索取有關被告人同埋X嘅心理報告。咁講講被告人嗰個心理學家嘅報告喇,懲教署嘅臨床心理學家係鮑先生,就佢喺接見咗被告人你之後,就認為被告人你係自私自利、不負責任,就視女性就作為佢性發洩嘅對象,就以玩遊戲嘅方式嚟侵犯女童,繼而進一步就同呢個女童發生性行為。被告人更加係將個責任係推畀女童,就話呢一個女童搵到個避孕套,就問佢有啲咩嘢用嘅,於是佢就向個女童顯示點樣用避孕套,因此進行性行為。鮑先生認為,被告人就唔係一個戀童者,亦都係重犯嘅機會係低。
本席就認為,被告人向鮑先生所講嘅情況,即係就與13歲以下嘅女童發生性行為嗰個情況,控罪六嘅情況,同佢承認嗰個情況係互相違背,所以就要求被告人嗰方面澄清。被告人代表謝大律師喺索取指示之後,向本席表示,被告人係承認案情撮要入面嘅內容,即係其實我頭先已經讀咗喇,咁被告人嘅解釋就話可能佢詞不達意、年紀大,咁令鮑先生就誤會咗佢嘅意思都唔定。
好喇,女童嘅創傷報告喇,本席就唔打算好詳細將呢個臨床心理學家蔡小姐就X嗰個撰寫嘅報告講晒出嚟喇,即係好簡單咁講,蔡小姐就話X喺年幼嘅時候,就因為畀爸爸痛打,而後來又發生咗長期受到性侵犯呢個嘅情況,咁佢媽媽雖然返咗嚟香港,就本來就話留喺香港嘅,最終就走咗,仲要係永久嚟講添,咁而爸爸到而家都仲對X唔信任,所以X先有一個廣泛性同埋嚴重嘅情緒心理影響,佢採納令到自己麻木嘅方法嚟應付,佢亦都對成年人係失去晒信心,佢需要接受長時間嘅心理輔導。
求情方面,謝大律師坦言,被告人干犯嘅罪行係嚴重,但希望本席考慮到,被告人你原本係X,其後就不自覺咁樣就干犯咗而家呢啲控罪,佢被捕之後係坦白向警方承認有干犯到呢個控罪,亦都喺法庭上係承認咗控罪,就免咗X上嚟法庭作證、受盤問咁樣嘅情況,即係希望本席係盡量寬大去處理。
謝大律師亦都希望本席考慮到,X所受到嗰個心理方面嘅困擾,唔係全部都係源於被告人你對佢作出嘅侵犯,有部分都係佢自己本人嗰個複雜嘅家庭背景,同埋佢畀爸爸打咁樣嚟引致嘅,就希望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
與年齡在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而猥褻侵犯罪亦都係一經循呢個公訴程序定罪之後,可以判監10年。涉及性侵犯兒童嘅罪行係冇量刑指引,譬如睇番個案例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遠輝 [2010] 1 HKLRD 354嘅案件,同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漢華及另一人 [2011] 4 HKLRD 307嘅案件,因為呢一類嘅案件嘅案情有各種各樣嘅情況,訂下量刑標準就係不切實際。
咁而由於同13歲以下嘅女童性交係嚴重嘅罪行,判刑必須係要具阻嚇嘅作用,即使被告人係初犯,都係要判以重刑,呢個亦都喺一件叫做鍾銳洪 [2007] 2 HKLRD 771嘅案件可以睇到。
咁頭先提過嗰個李漢華嘅案件,上訴庭就係列出咗同21歲以下嘅男子作出肛交,同埋與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案件判刑法庭應該要考慮嘅因素。而呢啲因素亦都喺另一件案件就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國偉 [2012] 2 HKLRD 239係畀法庭係沿用,雖然呢件案件唔係涉及同21歲以下嘅男子作出肛交,亦都唔係涉及同16歲以下嘅兒童作出呢個猥褻嘅行為,但係本席認為,喺呢件案件涉及同13歲以下嘅女童發生非法性行為同埋係猥褻侵犯,呢啲有關嘅元素有十項,其實都係可以適合本席作出考慮。
第一,就被告人同個受害人年齡嘅差距;第二,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包括被告人係咪利用佢嘅職位或者佢嘅身分去犯案,同埋犯案嘅時候有冇破壞別人對佢嘅信任;第三,就係被告人有冇威逼、利誘受害人,令到受害人就範,供其淫慾;第四,就係犯案嘅次數多少、犯案嘅時段長短;第五,就係犯案嘅時候有冇涉及不當或者係不必要嘅暴力,或者有冇對個受害人做出傷害或者不適;第六,犯案嘅時候有冇採用適合嘅安全措施、有冇對受害人及大眾嘅衛生安全造成危害;第七,就罪行有冇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心理嘅創傷;第八,罪行對受害人嘅家庭有冇影響;第九,被告人有冇涉及其他不當嘅行為,譬如係邀請他人或者容許他人在場觀看、拍照、拍呢個錄影咁之類嘅行為;而第十,就被告人有冇心理失衡、戀童嘅癖好,同埋重犯嘅機會高低。十項嘅因素。
除咗上面所講呢十項因素之外,本席認為,法庭亦都需要考慮立法嘅原意係同13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係較與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更加嚴重,所以要考慮呢一點,同時亦都要將有利於被告人嘅求情因素考慮喺入面,先至作出適當嘅判刑。
好喇,將頭先所講嗰十項嘅原則或者因素套用喺呢件案,咁又點呢?
第一,案發就喺2008年至2013年,X喺2001年出世,即係話佢7歲、8歲至到12歲之前就係畀被告人你猥褻侵犯。而到12歲嗰一年,被告人你就同佢進行非法嘅性交。被告人喺1952年出世,即係你猥褻侵犯X嘅時候就56歲、57歲同埋61歲。咁而喺呢個進行非法性行為嘅時候,你就61歲,即係話其實你同X嗰個年齡係有成四十九年嘅差距,差唔多五十年,呢個第一項。
第二,被告人你就受託於X嘅父親去照顧X,你嘅地位就等同係佢嘅監護人,幫佢去照顧,即係幫X嘅爸爸去照顧佢年幼嘅女兒,但係你嚴重違反誠信,利用你係有機會同X獨處,去性侵犯佢。
第三,第三個元素,喺呢件案件睇嚟就冇證據話好明顯被告人你係去威逼或者利誘X,但係考慮到你當時與X嗰個關係,你係代替咗X嘅父親嚟照顧佢,所以某程度上,本席都考慮到,X根本係冇咩嘢能力去提出任何反抗㗎喇。
第四,就係被告人你最初開始侵犯X就2008年,即係猥褻侵犯,最終一次就2013年同佢就進行性交,就總共有前後四次嘅侵犯,維時就有六年咁耐。
好喇,第五項,就睇落被告人就冇係涉及用不當或者不必要嘅暴力,亦都冇係令到X身體受傷。
第六項,就呢一個非法性交罪,被告人有使用到安全套,因此係有採取到呢個安全嘅措施。
第七項,就較早前已經講咗喇,個臨床心理學家蔡小姐嘅報告已經係講,對X嚟講事件,係有做到嚴重嘅心理情緒上嘅傷害。
第八,本席就冇X家人嘅供詞喇,就唔知佢哋就呢件事件嗰個影響有幾大,但係可見,有啲咁樣嘅事件,喺某程度上,都一定係會受到影響,尤其係X嘅爸爸將X交託畀被告人你去照顧。
咁而第九,就係冇話其他啲不當嘅行為,譬如拍照,嗰啲冇喇。
咁而第十,就係關於被告人你本人,就係心理學家係話冇呢個資料顯示有戀童嘅癖好,重犯機會亦都係低。
好喇,被告人其實係喺X成長嘅重要階段,喺長達六年嘅時間之內係多次侵犯X,咁而被告人係應該去提供一個安全嘅居所畀X,但佢反而係利用同X獨處嘅機會嚟性侵犯佢,被告人呢啲獸行係令人髮指,必須要重懲。
本席唔認為被告人本身係愛X係減刑嘅因素,反之,如果證據顯示被告人係有毆打X,令到X就範,就反而係加刑嘅因素,當然喺呢件案件就冇呢個加刑因素,不過本席唔接受話因為被告人係愛X,係構成減刑因素。
被告人其實係利用X年紀細,會鍾意玩遊戲,而乘機就用呢個玩遊戲嘅方法嚟第一次侵犯X,行為非常之卑劣。咁然後繼續就係得寸進尺,再兩次去猥褻侵犯X,最後更加進而同佢係發生性行為添。而被告人同呢個心理學家鮑先生見面嘅時候,仲將嗰個責任係推向X。本席唔接納被告人話佢詞不達意、唔係咁講,因為心理學家形容被告人嘅講法非常之清晰。本席睇落就認為被告人雖然係認罪,但係佢將佢自己嘅行為所謂叫做「合理化」,所以佢其實係睇嚟係唔願意真真正正為佢嘅卑劣行為負上責任。
另一方面,雖然被告人係有前科,但係嗰三項嘅前科,即係個前科嘅意思係有案底,有刑事紀錄,但係就同本案嘅性質完全唔同,而且加上時間都幾耐下喇,所以本席係會當被告人冇案底咁樣嘅人嚟處理。
考慮嗰個案情同埋上述所講嘅各項因素,我就認為恰當嘅量刑就如下,呢個量刑嘅意思就係以,假如被告人係不認罪,審訊之後嗰個量刑。
第一項控罪,當時X係得7歲嘅啫,被告人你,頭先講咗喇,以玩遊戲嘅方式嚟侵犯佢,仲要係要摸佢嘅身體各部分,仲有兩次係摸佢嘅陰部、私處,情況嚴重,18個月。
第二項控罪,當時X 8歲,咁再次侵犯佢,當然已經係情況更嚴重喇,第二次侵犯,而當時係撳住佢,當時摸佢個胸、摸佢下體,所以亦都係屬於情況嚴重,咁所以呢個亦都係18個月。
第五項控罪,我係有考慮到被告人你係自己招認呢項控罪,X冇提到話沖緊涼嘅時候係畀你侵犯佢。不過,另一方面要考慮,當時已經係第三次去侵犯呢一個X,而且佢今次仲唔係有著到衫,仲係全身赤裸,而畀被告人你去摸佢嘅,所以我認為都仍然係恰當用18個月作為呢一個量刑。
而第六項控罪,咁已經講咗喇,即係同13歲嘅女童發生性行為非常之嚴重嘅罪行,加上你又違反誠信,頭先已經講晒嗰啲嘅各項嘅因素,五年半。
雖然本席已經講咗喇,就話被告人就似乎係將佢嘅行為嚟合理化,睇嚟就唔係真心或者係真正咁願意去為佢自己嘅劣行嚟負責,但係畢竟被告人係坦白認罪,節省咗法庭嘅時間,所以係可以得到一般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亦都基於本案嗰個嘅案情,因為涉及相當年輕嘅一個女童,而被告人認罪係的確令到X係唔需要出庭作證。因此,我係額外畀被告人你兩個月嘅減刑。
好喇,首先我就講出咗,凈係畀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之後嗰個判刑幾多先。如果以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第一項控罪就12個月;第二項控罪: 12個月;第三項控罪: 12個月;第六項控罪就三年八個月,即係等同44個月。
跟住我就要考慮整體刑期喇,本席認為,以一個六年半為審訊後嘅整體量刑就恰當,如果以六年半嚟睇,經過咗三分之一個扣減,就應該係四年四個月,即係話52個月。我已經講就係話畀多兩個月嘅額外扣減,因為唔需要X上嚟畀口供,所以整體減晒之後嗰個刑期就係四年兩個月。咁點去達至四年兩個月呢個刑期呢?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 12個月;第二項控罪: 12個月;第三項控罪: 12個月;第四項控罪係三年八個月。控罪一嘅12個月,其中6個月,同控罪六嘅三年八個月分期執行,控罪二同埋控罪五嘅刑期,同其他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夾埋就係四年兩個月,即係合共5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