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東敏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79/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ugust 2021.

1. 兩名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79/2021[2021] HKDC 11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9/2021

[2021] HKDC 1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東敏 (第一被告)
  王澤倫 (第二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1年8月30日
出席人士:  馬明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志霖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
  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控罪:   盜竊罪 (Thef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兩名被告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承認的案情

2.2020年 11月18日早上10時左右,姜瑞泉先生(76歲)  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北河街附近購物。

3.早上10時37分左右,便裝警員在深水埗港鐵站觀察到第一與第二被告在港鐵站大堂注視途人的手袋及個人財物。二人稍後前往基隆街, 並在該處徘徊。

4.早上10時50分左右,第一及第二被告前往基隆街258 號鋪,在店外站在姜先生後方。二人尾隨姜先生,直至姜先生來到基隆街252-254 號舖外。第一被告左手拿着黑色環保袋作遮掩,右手伸進姜先生身後揹着的斜孭袋約一至兩秒,然後從斜孭袋取出一個銀包,交給站在身後的第二被告。

5.兩名被告其後被警員截停。第二被告被警方截停時把姜先生的銀包丟到地上。警員拾獲銀包並檢取為證物。

6.姜先生在基隆街與北河街交界被警方截停,才得悉銀包(價值港幣30元)不見了。姜先生證實警方檢獲的銀包屬於他所有,內有現金港幣351.5元、他的香港身分證及一張銀行卡。

求情陳詞

7.第一被告現年54歲,已婚,太太為家庭主婦,女兒從事售貨員。第一被告曾在建築地盤工作,但鑒於疫情關係,他無法找到工作,因而在經濟的壓力下犯案。第一被告有44項定罪紀錄,當中32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罪。第一被告適時認罪,反映其悔意。

8.辯方指本案除了涉及年長的事主外,被偷取的財物不多,而受害人最終亦沒有任何的損失。此外,被告的犯案手法不涉及任何的專門知識或技能,第一被告除了夥同另一人犯罪外,並不涉及有組織或國際扒手的情節,希望法庭考慮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9.至於第一被告的定罪紀錄,辯方接納他確實符合「積犯」的定義,法庭可將判刑的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作用。

10.第二被告現年43歲,已婚,沒有子女。他被捕前是一名油漆工人,月入約10,000元。第二被告有20項定罪紀錄,當中10項為盜竊罪。

11.辯方指第二被告及早承認控罪,他應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有失物已被尋回,受害人沒有任何損失。

判刑

12.就扒竊罪,上訴庭已有清晰的量刑指引(見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判詞第9段)。根據有關指引,在沒有任何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初犯者的量刑基準是12至15個月監禁。上訴庭指出加重罪責的因素包括:

(1)  帶備、手持或使用武器;

(2)  在鬧市或人多擠迫的地點犯案;

(3)  被告夥同他人犯案;

(4)  被告並非初犯者。

13.根據第一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援引的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CACC 105/2010,上訴庭指出法庭在12至15個月中選取量刑起點時,必須考慮扒竊的情況,例如被竊物品的價值、事主的年齡或是否較脆弱、盜竊時所運用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判詞第10至11段)。在該案,上訴庭就其中一項涉及年長事主的扒竊罪採納1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此外,上訴庭亦指出由於上訴人夥同他人犯案,屬加刑因素,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

14.就本案而言,涉及的事主姜先生已70多歲,屬於年長的事主。因此,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控方確認案發現場的人流不多,因此這並非是加刑因素。兩名被告夥同犯法,是加刑因素,刑期應上調3個月。此外,兩名被告過往有多項盜竊罪的定罪紀錄,法庭可以視他們為慣犯。因此,量刑起點進一步上調九個月。換言之,就每名被告而言,總量刑起點為27個月監禁。基於兩位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18個月監禁。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