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志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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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4年1月13日是星期六賽馬日,警察在九龍觀塘嘉樂街35-51號瑞和大廈地下香港賽馬會場外投注處(“觀塘投注處”)以便裝進行反扒竊行動。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96/2024[2024] HKDC 144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6/2024

[2024] HKDC 14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志強 (第一被告人)
  吳國生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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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4年9月3日
出席人士:  陳舶港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偉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何鎮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偉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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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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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控罪。

案情

2.2024年1月13日是星期六賽馬日,警察在九龍觀塘嘉樂街35-51號瑞和大廈地下香港賽馬會場外投注處(“觀塘投注處”)以便裝進行反扒竊行動。

3.下午12時55分左右,警察見到兩名男子(後知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觀塘投注處內徘徊,形跡可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行近受害人(案發時78歲),第一被告人站在受害人的右邊,從受害人的外套右邊口袋拿走一些投注單,第二被告人則站在受害人身後,雙手拿着一份打開的報紙,可以阻礙他人觀察到第一被告人的偷竊行為。

4.警察上前拘捕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並在第一被告人手上發現一張價值港幣250元的香港賽馬會現金券(“證物1”)及投注額港幣共50元的3張投注彩票(“證物2”)。

5.受害人確認證物1及2屬於他本人所有,而證物1及2被盜前收藏在他的外套口袋內。

6.第一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承認與朋友偷竊涉案投注彩票,朋友幫他掩護。第二被告人在現場否認罪行。在警誡會面中,他承認偷去涉案現金券及投注彩票,第二被告人的角色是幫他做“單擋”。

7.第二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拿着一份打開的報紙,遮掩第一被告人的偷竊行為。

求情

8.第一被告人現年68歲,患有糖尿病,在2021年並中風,影響右手及右腳活動能力,須定時服藥。他有7項盜竊紀錄(在1996年至2017年被判刑,其中2010年的一項為扒竊),最後一次判刑日期距離本案案發日期(2024年1月13日)共5年11個月。

9.辯方不爭他與第二被告人夥同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以及身為盜竊慣犯,這些均是加刑因素,但要求法庭不要因他是慣犯而大幅加刑。

10.第二被告人現時69歲,與第三任太太於多年前離異,子女已移民外國,被告獨居,去年開始有腰患,須定時服藥。第二被告人有14項盜竊紀錄(在1977年至2012年被判刑,其中在1977、1982、1986及2004年共有四項為扒竊),最後一次判刑日期距離本案案發日期(2024年1月13日)共11年3個月。辯方要求法庭不要因第二被告人是慣犯而大幅加刑。

11.辯方不爭他與第一被告人夥同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以及身為盜竊慣犯,這些均是加刑因素,但要求法庭不要因他是慣犯而大幅加刑。

判刑考慮

12.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案中,上訴庭指扒竊案應以12個月至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若犯案人使用利器、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或身為盜竊慣犯,法庭便須加刑。

13.HKSAR v Chiu Suet Yee, Angel CACC 105/2010案中,上訴庭指Ngo Van Huy案所定下的量刑起點已包括了物品價值、受害人的類別及犯罪手法等因素,最重要的不可重覆計算加刑因素。

本案判刑

14.就第一被告人而言,受害人78歲,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二人夥同犯案(加刑3個月),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加刑3個月),身為盜竊慣犯(加刑6個月),刑期是27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8個月。

15.就第二被告人而言,受害人78歲,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二人夥同犯案(加刑3個月),在人多的公眾地方犯案(加刑3個月),身為盜竊慣犯(加刑3個月),刑期是24個月。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16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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