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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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認罪及同意案情後,就四項「盜竊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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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1/2023 [2024] HKDC 8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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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在認罪及同意案情後,就四項「盜竊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2.四項控罪的詳情如下:
案情 控罪一 3.2023年5月23日上午10時35分,陳先生(“PW1ˮ)進入2樓男廁其中一個廁格,將黑色背包放在廁所水箱上。該背包內有PW1的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四張銀行卡、現金港幣550元、現金澳門幣500元、現金人民幣500元及四張信用卡。PW1如廁後發現上述個人物品不見了。PW1的被盜財物總值港幣1,590.80。 4.黃大仙中心北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5月23日上午10時,被告進入商場,這時沒有揹着任何背包。同日上午10時44分,片段拍攝到被告揹着一個黑色背包,在洗手間外的走廊出現。 5.2023年7月19日,被告在住所外被拘捕。警員就控罪一拘捕和警誡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冇錯單嘢係我做嘅”。 6.警方在被告同意下搜查被告住所,檢獲一些物品,其中包括一個黑色Samsonite背包、一個華為無線耳機、一個紅米無線耳機、一把折疊傘及一副眼鏡連粉紅色盒。被告承認該等物品是他偷來的財物。 7.在2023年7月19日上午11時39分至上午11時57分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警方就控罪一向被告提問。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罪行,更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在黃大仙中心北館的男洗手間內偷去另一人的背包。被告從相鄰廁格伸手下去拿起涉案黑色背包,其後從後門離開,往入竹園南邨方向離去。被告已花掉涉案現金,亦已將其他物品棄置於垃圾桶。警方展示搜屋檢獲的被盜財物,被告承認“啲嘢係我偷嘅,但邊單案我唔記得”。 控罪二 8.2023年6月3日晚上7時40分左右,董先生(“PW2ˮ)進入地下男廁廁格,將他的黑色North Face背包放在廁所水箱上。大約5分鐘後,PW2如廁完畢,發現背包不見了。該背包內有一件黑色長袖Adidas外套、一個藍色Coach銀包、現金港幣5,500元及一個無線耳機。被盜財物總值港幣8,600元。 9.黃大仙中心北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2023年6月3日晚上7時26分,被告進入黃大仙中心北館,這時已揹着一個黑色背包。另一個鏡頭拍攝到同日晚上7時44分,被告從商場洗手間出來。由這個角度看來,被告左肩掛着一個黑色袋,背上揹着另一個背包。 10.2023年7月19日中午12時04分至中午12時16分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控罪二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在地下男廁偷去一個背包,然後經後門離開商場,往竹園南邨方向離去。被告聲稱“啲錢我用咗買嘢食”,其他財物已棄置。此外,被告又承認犯了4次盜竊案。 控罪三 11.2023年6月23日晚上8時30分左右,關先生(“PW3ˮ)進入地下男廁廁格,如廁時將一個黑色腰包放在廁所水箱頂部。該腰包內有PW3的身分證、兩張自動櫃員機卡、一張八達通卡、一部白色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幤200元。同日晚上8時50分左右、PW3如廁後發現腰包不見了。被盜財總值港幣1,280元。 12.黃大仙中心北館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2023年6月23日下午6時50分,被告揹着一個黑色背包進入商場。另一個鏡頭拍攝到被告於晚上8時47分手持一個黑色腰包離開洗手間。還有一個鏡頭拍攝到被告於晚上8時51分離開商場。片段清楚可見,被告離開商場時除了揹着一個黑色背包外,還拿着一個黑色腰包。 13.在2023年7月19日上午12時27分至中午12時39分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控罪三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他在地下男廁內從相鄰廁格伸手下去偷去另一人的財物。 控罪四 14.2023年7月11日晚上10時15分左右,陳先生(“PW4ˮ)進入地下男廁廁格,將其深藍色背包放在廁所水箱上。該背包內有一個金色小米電器、一把兩傘、一支酒精消毒液及一些衣物。晚上10時25分左右,PW4如廁後發現背包不見了。PW4在地下男廁四處查看,但該處沒有人。他記得曾經有人在其中一個廁格內。被盜財物總值港幣400元。 15.在2023年7月19日上午12時46分至中午12時56分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就控罪四聲稱一些事情,其中包括當時他身在地下男廁,從相鄰廁格拿走一個背包。被告其後離開,將部分被盜財物棄置於垃圾桶。 被告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6.被告生於1970年7月,現年53歲,中二學歷,曾任職廚房雜工、木匠、侍應等工作;被告與現任妻子處分居狀態,他與前妻及現任妻子各育有一名兒子,分別為30歲及18歲。 17.被告在干犯本案四項控罪前,曾在九宗案件中共累積了十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四項「盜竊罪」紀錄,於2019年6月共被判處11個月監禁。 求情陳詞 18.朱大律師請法庭參考上訴庭在下述案件的「判案書」:
19.朱大律師指:
20.就本案案情,朱大律師陳詞說:
判刑 21.正如上訴庭在吳阿珊案「判案書」第26段所說,本案被告是有意識以各受害人的疏忽為目標,故意趁他們不為意而乘機盜取他們放在附近的財物。 22.考慮到本案案情,包括被盜物品除了有現金外,也有各受害人的身份証明文件、銀行卡及信用卡,本席以14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23.被告干犯本案前已有四項「盜竊罪」前科,本席為此把每項控罪的刑期上調2½個月,至16½個月監禁。 24.被告適時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就每一項控罪,均為11個月監禁。 25.總刑期方面,本席下令控罪二、三及四每一項的其中3個月監禁,須與控罪一的11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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