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錦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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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的控罪 [1] 罪成。被告人以其公司名義(樂天),使用虛假的樂天會計報告和銀行月結單,分別向兩間銀行詐騙由政府任擔保所推行的中小企融資及信貸保證計劃的融資服務。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10/2020[2021] HKDC 15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Nov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10/2020

[2021] HKDC 1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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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錦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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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出席人士:  鍾偉強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錦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5] 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 (Using copies of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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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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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的控罪[1]罪成。被告人以其公司名義(樂天),使用虛假的樂天會計報告和銀行月結單,分別向兩間銀行詐騙由政府任擔保所推行的中小企融資及信貸保證計劃的融資服務。

2.詐騙手法一點也不複雜,被告人以公司名義向銀行申請融資服務時,附上虛假的樂天會計報告(所謂虛假原因是文件上看來是由張國雄會計師行發出但事實上他們沒有發出)和虛假的銀行戶口月結單(虛假原因是月結單上顯示的交易但事實上卻沒有)。

3.受害銀行分別是中國信托商業銀行“CTBC”和大新銀行。被告人在2013年第四季利用上述虛假文書向CTBC申請有關融資,12月中獲批1,300萬的融資服務,以上事情構成控罪一。

4.被告人約於2014年12月中,向CTBC就銀行要進行的周年覆核申請延期三個月,並利用虛假文書(會計報告),誘使銀行批准該延期申請(最終成事),以上事情構成控罪二。

5.被告人約於2015年2月27日,向CTBC申請增加融資服務中的貸款額,利用虛假文書(樂天永隆銀行戶口的月結單)的副本,誘使銀行批准該申請(但最終未能成功),以上事情構成控罪三。

6.被告人於2014年3月,向大新申請融資服務,利用以上所述的兩種虛假文書(會計報告和永隆銀行月結單)的副本,誘使銀行批出600萬的融資服務(最終批出),以上事情構成控罪四。

7.被告人約於2015年6月9日,向大新申請延長該融資服務,利用以上兩種虛假文書(會計報告及樂天永隆銀行月結單),誘使銀行同意該延長申請(最終成事),以上事情構成控罪五。

8.CTBC批出的1,300萬的融資服務(600萬是入口融資、另外600萬為中期非循環貸款和100萬短期非循環貸款),當中600萬中期非循環貸款於2014年1月9日存入樂天於CTBC的戶口,於同日下午幾乎全數(約590萬元)分12次轉賬及一次20萬元現金被提走;

9.大新批出的600萬元的融資服務(400萬為貿易融資、餘下200萬元為定額貸款),當中200萬元定額貸款於2014年6月25日存入樂天的大新戶口,於翌日分兩筆全數被轉走。

10.被告人(49歲),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主要與暴力罪行有關例如傷人和襲警等,但一點對其有利的是他最後一次案底已是17年前的事 — 在2004年12月因兩項襲擊他人致身體受傷害罪被法庭判處罰款和賠償。

11.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在求情時表示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可講的求情說話不多。他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 — 被告人雖然單身但卻育有一名現年22歲的兒子,案發時有職業,是一名廣告從業員,月入$30,000左右。

12.張大律師續說被告人熱心公益,加入扶輪社任義工,協助對象主要是老人家。扶輪社社長劉偉倫在信中提到被告人為其認識多年的好友,指被告人為人樂善好施,培育後輩,關愛基層及服務社會。在捐贈抗疫物資方面不遺餘力,目前因訴訟困擾,已令其精神飽受抑鬱,聲譽亦大受影響。

13.在量刑方面,張大律師提到案中主要牽涉兩名受害者分別是CTBC和大新銀行,可分成兩個組別來考慮(第一組別涉及第一至第三控罪和第二組別包括第四至第五控罪)。張大律師指出第一組別的CTBC損失600萬元而大新則是200萬元。

14.張大律師援引一宗上訴案例 Yu Lai Lai Agnes CACC 242/2013,該上訴人在短短8星期時間內,利用虛假的發票及空運貨單,向同一銀行申請出口貿易貸款,成功取得一千五百多萬元的貸款,這也是銀行的實際損失。經審訊後被定罪,原審法庭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批准刑期上訴認為6年已經足夠反映上訴人的罪責。

15.雖然這類罪行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Yu案引述另一案例Dai Chi Wai CACC 84/2010道出原審法庭量刑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2)- The number of banks deceived;

(3)- The period over which the fraudulent act was committed;

(4)- Whether the banks had suffered any loss and

(5)- The roles played by each of the defendants.

16.張大律師指出有關銀行損失時只是提及其中一個考慮的因素,被告人利用虛假文書令銀行向他發放融資金額合共1,900萬元 (CTBC 1,300萬+大新600萬)。這絕對不是一個小數目,被告人是可以動用這些融資服務(未償還欠款見附件一),不要忘記這些融資服務背後還有政府就一定的金額作出擔保(CTBC-政府同意就1,300萬當中960萬作擔保而大新則就600萬當中一百萬作擔保)。

17.政府在事件中支付大新銀行的擔保金額是$743,109.69元而就CTBC而言,金額仍在商討中,這些都會是政府的損失;政府原先推動這些計劃目的是協助中小企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從而令生意重拾上升軌,但案中的證據顯示被告人的公司(樂天)  看來並非是一間有實業的公司。

18.根據法庭的裁決,毫無疑問,被告人是這個行騙計劃的主謀。他是當中的直接操控者,亦是直接得益的人;兩間銀行因他的行騙行為損失了合共$15,277,994.39元的款項(當中$743,109.69元由政府作為擔保人賠償給大新銀行的款項)  — 首先是800萬元款項存入戶口後很快被轉走,從附件一所見,銀行向被告人追討的金額$15,277,994.39元(未計算利息)遠超出800萬; 明顯地增加的部份是被告人動用了1,900萬元其餘的融資服務。

19.首先,他利用虛假文書令銀行向他提供巨額的融資服務,事後利用相類同的虛假文書拖延銀行向其進行覆核又或是申請擴大貸款額等事宜,雖然再沒有增加融資服務的金額,但銀行給他的虛假文書所誤導而繼續向他提供現行的融資服務。欺騙的事情持續年多時間。

20.從整體來考慮,本席認為6年是適當地反映被告人整體的刑責。就每項控罪而言,判刑如下:

控罪一:5年;

控罪二:2年;

控罪三:2年;

控罪四:4年;

控罪五:2年。

21.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認罪的扣減;至於其他方面,本席找不到任何有力的的求情因素。

22.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一的刑期與控罪二、三、五同期執行但與控罪四當中的一年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香港樂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樂天)的未償還欠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CTBC」)
證物 頁碼
P69 E1107 截至2016年10月 26日,樂天拖欠CTBC款項共 $10,654,727.56(未計算利息在內),CTBC無法向樂天或被告人追討,法庭頒令樂天清盤及被告人破產。
香港按揭證券公司 (「HKMC」) 就樂天向CTBC的貸款提供擔保,CTBC就樂天的欠款向HKMC申請索償,但有關申請仍在處理中,尚未有結果。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
P66 E1090 截至2016年4月18日,樂天/被告人拖欠大新款項$4,623,266.83(未計算利息在內),大新無法向樂天或被告人追討。
P70 E1109 工貿署 (「TID」)就樂天向大新的貸款提供擔保,大新就樂天的欠款向TID申請索償。TID於2017年10月,向大新賠償$743,109.69(未計入上述大新欠款)。

樂天拖欠CTBC 及大新款項共:$15,277,994.39

(當中的 $743,109.69是由TID支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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