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對 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978/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ugust 2024 before 廖玉玲.
Child maintenance variation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Financial circumstances – Maintenance reduced from HK$11,000 to HK$8,000 per month – Respondent claimed loss of staff quarters and increased rent – Court accepted rent increase but rejected higher utility claims – Respondent's income and assets sufficient to pay higher amount – No costs order as parties self-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Need for accommodation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Maintenance reduced to HK$8,000 per month from March 2023.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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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978/2021 [2024] HKF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1年第49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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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答辯人(「男方」)於2023年3月15日發出傳票,申請調低他須支付家庭子女(「女兒」)的贍養費。 2.本席於2022年5月20日頒下《判案書》[1],裁定男方須向呈請人(「女方」)支付每月11,000港元作為女兒的生活費。男方曾向本庭和上訴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均不獲批准[2]。男方其後在2023年3月15日提出申請,要求把女兒的贍養費調低至每月6,000港元。於審訊前,男方進一步要求調低至每月1,000港元。 3.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規定,本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者解除。第11(7)條規定,法庭在行使第11條所授予的權力時,需要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需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而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列於以上條例第7條內的各項事宜。 4.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AEM 對 VFM[3] 中定下原則,法庭在處理這一類申請時,應該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的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作出更改。 5.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在HCTT 對 TYYC[4],第16段中指出,除非情況有實質的重大轉變,法庭一般不會更改之前所作的命令。 6.在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人(即本案的男方)有舉證的責任。換句話說,他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法庭應該因應他目前的情況而接納他的申請。 7.根據以上的法律原則,法庭應以雙方目前情況作為基礎,並檢視相對於原先命令頒佈時的情況而言,考慮是否存在重大改變,目的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而舉證責任是在男方身上。 8.本案的背景和判決理由載於《判案書》內,在此不贅。 9.雙方的背景扼要而言,男女雙方現時約40歲。男方任職二級懲教助理,女方任職教師。兩人婚姻維持了大約5年半。女兒現年6歲,將開始就讀小學。 10.男方和女方分別於本審訊作供。 11.男方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他在離婚後不能獲得宿舍的福利,須遷離宿舍,另行租住居所,因而增加必要的開支,包括租金、水費、電費及煤氣費等雜項開支。男方提交了日期為2023年3月12日的租約,顯示他自2023年3月16日起租住一個居所,月租7,000港元(包括地租、差餉和管理費),租約為期兩年。男方聲稱加上公用設施的開支,每月較附屬濟助審訊(「原審」)時的開支增加了10,000港元。[5] 12.本申請距離原審判決的時間不遠。除了以上男方租住居所的支出之外,雙方的財務狀況主要有以下的改動。 13.根據男方於2023年8月存檔的表格E和證供顯示,
14.根據女方2023年9月存檔的表格E和證供顯示,
15.綜合雙方的證供和陳述, 本案主要有以下的爭議點:
16.男方在他的開案陳詞開宗明義指出更改贍養費的原因是自從離婚後,他不可以居住在僱主提供的宿舍,於是在2023年3月交還宿舍,租住私人單位作居所,他的經濟情況因此出現重大改變。 17.男方沒有文件證據支持他於離婚後喪失宿舍的福利及於2023年3月已經交還宿舍,但他提交了2023年3月簽訂的租約。 18.女方沒有否定男方必須交還宿舍及已簽訂租約。女方質疑男方未能繼續居住於宿舍而需要另行租住房屋的說法,只是為了扣減女兒的生活費,並非基於他的實際需要,女方提出的原因是:
19.男方反對女方以上的說法,並指出他必須租住私人居所。 20.就男方是否必須租住私人居所一事,本席仔細考慮了所有的證供,認爲沒有充分證據支持男方父母會接納男方搬回同住,或男方可取得單人公務員房屋福利的機會及所需的時間。在平衡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接納男方的説法。既然男方不再獲僱主提供宿舍,便會產生合理的開支以照顧他住屋的需要。本席接納男方於2023年3月開始增加了7,000港元的租金開支,但本席認為他聲稱增加3,000港元的水、電及煤氣等開支是過高的,男方也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支持。本席認為每月1,200港元的公共設施開支已經是充裕的。 21.雖然男方增加了開支,但並不應單純把增加的開支從他應付女兒贍養費中扣除,法庭也需要以目前所有情況為考慮基礎。 22.如前所述,雙方的收入都有穩定的增長,而女方收入的增長較男方的為高。在資產方面,男方有穩定的增長,女方因爲新買樓宇而目前沒有資產上的增長。 23.男方現在收入每月34,605港元,在醫療等方面享有僱主提供的福利,即使加上租住房屋所需,仍有能力支付多於6,000港元以照顧女兒的經濟需要。 24.男方每月3,000港元的儲蓄互助社供款不是開支,而是一個儲蓄。 25.本席不接納男方有供養父母8,000港元,也不接納男方聲稱他擁有的80多萬港元須作為父母的醫療儲備,而沒有能力支付女兒贍養費。男方沒有提供證據支持他父母有急切的醫療需要。縱然他有照顧父母的責任,這並非逃避照顧女兒需要或調低贍養費的理由。 26.在女兒的開支方面,男方反對女方為女兒選擇了直資小學,增加學費開支,他認為女方在開支上並非量力而為。女方指所選擇的學校是為了適合女兒的需要。本席理解每位父母對於子女的教育安排都會有不同的看法,也不評論本案中為女兒選校的安排。但是在考慮贍養費金額時,本席需要平衡雙方的收入和經濟狀況。 27.另外,本席認為女方提出女兒的一些開支相對過高,尤其是課外活動費和額外補習費共7,335港元,以及支付給她父母的5,060港元子女看顧費。 28.女方沒有因增加按揭供款開支而要求增加女兒的贍養費。這也並非否定男方減低女兒贍養費的原因。本席並不是批評女方的投資選擇,也理解女方可能是為了自己和女兒能有一個穩定居所而作出的決定,但是在平衡各方的財務情況時,不應單純把這項支出的增長視為否定男方這申請的原因。 29.雙方在本審訊中重複了一些原審時已經提出的事情,那些事項在原審時已獲充份考慮,目前亦沒有重大改變。 30.綜合所有考慮,本席裁定男方須支付女兒的贍養費,自2023年3月起,調低至每月8,000港元。 31.由於雙方沒有律師代表,本席酌情不作訟費命令。 32.本席注意到雙方雖然對於女兒的合理需要及各自應負責的比例有明顯的爭議,但仍然願意在經濟上負擔女兒的需要。本席對此表示欣賞。但是與訟雙方必須緊記,縱然他們決定離婚,不能改變的是他們生育了女兒,他們永遠都是女兒的父親和母親。本席希望他們繼續肩負教養他們所生的女兒的責任,盡量減低女兒因為他們離婚而面對的困難,也同時分享女兒成長的喜怒哀樂。 33.本席也留意到男方自從2021年至今,一直主觀地堅持他只能支付6,000港元作爲女兒的贍養費。男方又提出他因為這訴訟而產生精神方面的問題,需要接受專業治療。男方未能客觀合理地證明他以上堅持的看法。本席也解釋了判決的理由。本席希望男方能在專業治療的幫助下,好好處理他精神方面的問題,儘快開展健康的生活。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 [2022] HKFC 165; [2023] HKCA 306. [3] [2008] 3 HKLRD 36和 [2013] 2 HKLRD 144. [4] CACV380/2007. [5] 男方於2023年3月15日存檔的誓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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