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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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6月3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名為九龍旺角花園街43號7樓(6/F)A室)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23/2021[2022] HKDC 8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3/2021

[2022] HKDC 8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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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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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日期:  2022年8月10日
出席人士:  沈仲平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明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紀羅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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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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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於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6月3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份(該部份名為九龍旺角花園街43號7樓(6/F)A室)後,企圖在該處偷竊。

案情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顯示,案發地點,即旺角花園街43號7樓A室(“該單位”)為一住宅。於案發當天,即2021年6月2日,晚上8時左右,該單位住客周先生鎖上木門,鐵閘則沒有上鎖及打開。

3.於6月3日凌晨5時零5分左右,周先生於睡房聽到外面傳來聲響,於是打開睡房門。他看見被告人站在客廳中央,手持開着電筒的流動電話。周先生報警,被告人立刻逃離現場。

4.警方人員接報後於約凌晨5時11分到達,並於同一大廈1樓至2樓梯間截停被告人。調查期間周先生到達,並向警方人員指出被告人就是進入他住所的人。被告人被拘捕。

5.周先生發現他沒有物品失竊,但木門門鎖損壞,需要港幣$1,000修理費。

被告人背景

6.被告人現年36歲,1985年9月3日於香港出生,曾接受中五程度教育。他已婚,育有兩個兒子,分別8歲及4歲大,太太為家庭主婦。案發時他為室內設計公司東主,月入約港幣30,000元。

刑事記錄

7.被告人有4次共6項刑事記錄,沒有同類前科,最後1次於2021年9月30日因企圖傷人罪及於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入獄6個月。

求情

8.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求情時指出,案發時被告人的室內設計公司因新冠疫情生意大受影響,大兒子又患上了自閉症及過度活躍症,而小兒子則有言語及行為問題。這些不幸的情況令被告人感受很大的壓力,在一些損友的影響下,被告人開始吸食毒品(冰毒),以麻醉自己。案發當天被告人吸食了冰毒,情緒變得較為興奮。他突然萌生了要入屋偷竊的念頭,於是進入該大廈,隨機找尋可以下手的單位,從而犯下今次的罪行。

9.被告人一直與太太及兩名兒子相處融洽,在太太和親人眼中,被告人是一個好兒子,好丈夫及好弟弟。被告人亦深感後悔,自己讚寫求情信表示悔意。他的太太,父親及姐姐都分別為他撰寫求情信。求情信內容顯示,被告人雖然學業成績不算優秀,但他為人孝順、本性善良、樂於助人、愛護家庭、關心父母、尊重長輩及努力工作的好兒子、好丈夫及好爸爸。他亦關心社會,於2019年社運期間,出資捐贈大批食物,飲料及各類物資捐贈給警務人員。案發後被告人感受到家人的關心及支持,他表示絕不會再依賴毒品來逃避生活壓力。被告人於羈押期間,努力閱讀很多室內設計的書籍,增值自己,希望出獄後可以重新出發。馬大律師要求法庭接納,被告人重犯的機會甚微。

10.馬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預先計劃,沒有使用任何爆竊工具,住客亦沒有任何損失。他亦指出被告人願意,亦有能力向受害人賠償更換門鎖所需要的費用。從他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來看,被告人今次干犯的罪行實與其過往性情完全不相符。再者,因是次案件被拘留,令他一手創立的室內設計公司亦被迫停運。這對被告人來說,已是一個很大的教訓及懲罰。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馬大律師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量刑

11.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一般為3年監禁(見R v Chan Yui Man unrep, CACC 36/1988)。這量刑起點適用於成年初犯者,亦已包括一定程度的有計劃犯案(見HKSAR v Sim Ka Wing unrep, CACC 450/2000)。另外,上訴庭於HKSAR v Cheng Wai Kai unrep, CACC 338/2007中列出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適用於本案的只有被告人有前科。被告人的以往犯罪紀錄並沒有涉及不誠實的罪行。

12.被告人犯案是因為受毒品影響,這絕非求情理由。住客沒有任何損失,亦只因周先生警覺,並非因為被告人的行為所致。但本席接納被告人並非預先計劃,亦沒有使用任何爆竊工具,今次干犯罪行與其過往性情不相符。就此等因素本席會給予3個月扣減。

13.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以3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1/3扣減。被告人就其面對的「入屋犯法罪」判刑22個月。另外本席命令被告人今天之內安排向受害人周先生賠償港幣1,000元。

( 鍾偉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