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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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79/2024 [2025] HKDC 1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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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案情 2.2024年4月25日上午9時55分左右,在德輔道西德東樓天台進行反爆竊觀察的警員見到被告人從東邊街30號大廈天台跨過去毗鄰的26-28號大廈天台,再去22-24號及18-20號大廈天台,然後跳落14-16號住宅大廈天台。當時被告人上身赤裸,穿深色長褲,雙手戴着白色手套,手持一件包裹着棒狀物體的藍色短袖衫。 3.被告人在14-16號大廈天台徘徊,不斷四處張望,並於10時10分左右經半掩的天台門進入該大廈。警員立即通知隊員。 4.隊員於10時33分左右在該大廈唐六樓(5/F)發現當時手持鐵筆指向該層唯一單位鐵閘的被告人,向他表露身分。被告人隨即將鐵筆掉在地上逃走。隊員把他截停,並從他的褲袋內搜出一把以白色毛巾包着的螺絲批,及塞在其褲頭的一件藍色短袖衫。 被告人的背景 5.被告人43歲,已離婚,有一名女兒。他於案發前獨居,報稱是一名裝修工人。 6.他的5項定罪紀錄中有4項是入屋犯法罪,其餘一項是盜竊罪。最近一次定罪是2023年7月26日,就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監禁27個月。最後一次離開監獄是2023年9月28日。 求情 7.代表被告人的張維新大律師援引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案以指出,就一名成年初犯者而言,住宅入屋犯案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 8.被告人在本案只是企圖入屋犯法,手法非常笨拙,沒有固定目標,並非職業入屋犯法者,沒有損失,沒有精密策劃,沒有破壞,沒有人受驚,沒有同黨。 9.被告人承認控罪。他雖有案底,唯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案情並不嚴重而採用較輕的判刑起點。 10.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因經濟原因犯案,非常後悔,不會再犯法。 判刑考慮 11.住宅入屋犯法罪如不涉加刑因素,3年監禁的判刑起點適用於一名成年初犯者。 12.考慮過張大律師對案件缺乏嚴重性的陳詞,本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是3年。 13.被告人之前所干犯的4宗入屋犯法罪行中,除第一宗外,其餘3宗均涉及住宅入屋犯法;他顯然是一名慣犯,並於出獄後約7個月再次犯上相同罪行。過往刑罰似乎對他沒有足夠阻嚇。 14.他的犯案手法亦十分專業。他有備而來,帶同以上衫包裹着的鐵筆及袋在褲袋裏的螺絲批,從一幢大廈的天台跨過數幢大廈到達涉案大廈的天台,然後從天台一扇半掩門進入該大廈,去到涉案單位外。當警員出現時,他正在以鐵筆指向該單位的鐵閘,他的企圖顯而易見。 15.本案之所以沒有損失,沒有事主受驚,沒有物件被破壞,全賴執行這次反爆竊行動的警員及時留意到被告人在天台的舉動,通知同僚,才能成功阻止被告人對該單位的進一步行動,令案情不再惡化。 16.本案有着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案所提及的一些加刑因素[1],即是被告人是一名有數項同類型定罪紀錄的專業爆竊犯。 17.本席就這些加刑因素將控罪的量刑起點調高至3年9個月監禁。 18.被告人承認控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就此他可獲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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