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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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91/2021[2022] HKDC 9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Aug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91/2021

[2022] HKDC 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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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2年8月23日
出席人士:  馮家安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家颿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 (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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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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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期間,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42至146號金利商業大廈6樓B至D室,偷竊共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和1.305兩足白金,總值港幣350,639元,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高寶珠寶製作有限公司的財產。

3.答辯聆訊定於2022年8月3日,當天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在進行答辯之前,本席遂向被告確認以下在區域法院提訊時所發生的事項:

•  2021年9月23日,他表示會認罪,並不需要法律代表;

•  2021年11月16日,他表示打算申請法律援助;

•  同年12月29日,他再次表示不需要法律代表,法庭定下2022年3月16日答辯聆訊;但因新冠疫情關係,該聆訊押後至2022年5月3日;

•  2022年5月3日,法庭定了8月3日為答辯聆訊。

4.本席向被告解釋答辯聆訊的程序,包括有機會他會被判監,被告表示明白,願意繼續在沒有律師代表下進行聆訊。

5.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6.案情顯示,自2015年3月9日,被告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42至146號金利商業大廈6樓B至D室高寶珠寶製作有限公司("高寶")任職打金師傅。

7.被告的工作是用黃金、白金等貴金屬打製金飾。高寶將所需的貴金屬交給被告。金飾打製完成後,被告須將餘下的貴金屬交還高寶。

8.2020年6月初某日,由於高寶生意不佳,東主盧振威先生要求被告將手上保管的貴金屬全部退回給高寶,但被告沒有退回。

9.2020年6月17日,被告與盧先生簽署欠據,被告承認拿去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時值港幣339,625元)和1.305兩足白金(時值港幣11,014元)自用,未能交還高寶。被盜物品時值港幣共350,639元。

10.被告於2020年7月28日因"盜竊罪"被拘捕,之後於同年7月28日及11月3日進行兩次警誡會面,期間承認以下事項:

(a)  每當被告打製金飾、切割貴金屬,當中必有些會變成碎粉。碎粉混和其他雜質,變為廢棄物。由於高寶沒有要求打金師傅交回該些廢物,被告將廢棄物一批批儲存起來,底價賣給上環小型金鋪;

(b)  被告於2015年入職高寶後不久,便不時將所收到的貴金屬割去少許,即每1至2兩割去3至4錢左右,然後將其餘一批批的儲存金屬廢棄物混和,熔製成顆粒賣給小型金鋪;及

(c)  被告多年如是,記不起有多少次。被告也如此處理黃金及白金。

11.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被告偷竊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和1.305兩足白金,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高寶的財產。

被告的認證口供和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的認證口供顯示他今年59歲,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已婚,與妻子居於樂富。自2020年,他任職保安員。他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3.被告親自作出求情,他指2015年之前,他投資失敗,虧蝕很多,他用強積金的積蓄來還債。之後,他轉到高寶工作。高寶會將所需的貴金屬交給被告打製金飾。被告的收入以每件打製好的金飾計算。被告指他開工不足,生活入不敷支,所以犯案。2019年,因社會事件和後來出現了新冠疫情,他轉職做保安員,收入僅僅維持生計。

14.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把案件押後至8月23日,期間還押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背景報告

15.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任職打金行業超過四十年,現為夜更保安員,賺取日薪700元。

16.被告與太太於1986年結婚,二人育有一名成年的女兒。被告透露二十多年前替一名同事擔任借貸的擔保人,該同事借取$180,000之後便銷聲匿跡,被告需要替他還債。

17.被告干犯是次控罪原因是在高寶開工不足,所賺取的收入不能維持生計。他稱若然生意好轉或奇跡發生(即中獎),便會向高寶賠款。他沒有向家人透露是次事件,直至8月3日被還押時才通知家人,他現感到非常愧疚。太太和女兒得悉此事之後,感到非常震驚。他們強調被告是一名好丈夫、好父親和好女婿。被告悉心照顧患病的外父,當外父病逝後,太太非常難過,因而經歷中風及驚恐症,被告不單照顧太太,還處理家中大小事務。

18.高寶的盧先生指被告違反了誠信,曾承諾還款,但未能履行承諾。

19.被告任職的保安公司形容被告盡職盡責,表現出色。

進一步求情

20.2022年8月23日的聆訊,被告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大律師代表求情。

21.馬大律師在聆訊時強調他在書面陳詞所羅列出的十一項原因,希望法庭輕判,甚或判被告緩刑。該些原因包括:

•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  本性善良;是慈父賢夫;直至53歲才初犯事;

•  沒有不良嗜好,只是因僱主給他的工作量越來越少,收入減少,又不希望家人擔心家中經濟出現問題才犯案;

•  在諸多破壞誠信案件中,本案被告受信程度是最輕微的;

•  他被起訴之後,獲告知不能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因此未能在最早階段還款,並不是蓄意不償還;

•  坦白認罪,向調查警員和盤托出事發經過;

•  太太有皮膚癌,做過兩次手術;為了協助被告償還款項,打算把保險金套現,用作賠償高寶;

•  僱主收到還款後,基本上沒有損失;

•  被告患上新冠後遺症,現有支氣管炎;

•  他現職保安,僱主對他評價高。

22.馬大律師在其書面求情陳詞第5段指,被告願意歸還他從公司挪取的款項(即350,639元)。在這議題上,馬大律師援引HKSAR v Hui Siu Man [1999] 2 HKLRD 236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 HCMA 475/2014。

23.HKSAR v Hui Siu Man案為商業欺詐案,並涉及違反誠信。上訴人許先生承認六項盜竊罪和欺詐罪。被告偽造文件,以欺詐方式盜取公司客戶金錢。他的惡行被揭發之後,立即承認己過,並於兩星期後全數歸還被盜約630,000元款項。就每項控罪,他被判21個月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最後更獲判緩刑3年。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

24.上訴庭指全數歸還欺詐的款項是值得鼓勵的。然而,僅歸還款項並不能確保緩刑。上訴庭考慮了該案的案情,包括:(a)許先生欺詐行為於1997年5月中旬被揭發,被告即時承認過錯;1997年5月30日,他全數歸還盜取的款項給公司僱主。同年7月28日,他被拘捕,但直至98年6月3日,他才被落案起訴;(b)檢控過程有延誤;(c)許先生已更生等等。最終維持原判。

25.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該案的上訴人唐先生是一名執業律師,他收取客戶律師費$24,000,經與律師行拆帳後,私吞當中$9,600,因而被控盜竊罪(控罪一)。其後,他向客戶訛稱需要支付額外款項,所謂「堂費」,從而騙取該客戶3,000元。被告被加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二)。兩項控罪所騙取的金額為$12,600。他承認兩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就每項控罪採納6個月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刑期扣減,每項控罪減至4個月,並下令控罪二其中兩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該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他被改判監共4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

判刑

26.毫無疑問,這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馬大律師提供了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66案供本席參考。

27.如馬大律師所言,一般而言,在違反誠信案中,除案件有獨特之處或特別情況,法庭會判處一名被告即時監禁。上訴庭在張美嬌案對於這類別的案件定了量刑指引。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案 [2008] 4 HKLRD 1018,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指:

「16. 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eung Mee Kiu一案,依循R v Clark [1998] 2 Cr App R 137一案,就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定下判刑指引。上訴法庭將量刑基準,根據涉案的金額的數額分開五組;第四組涉及250,000元至1,000,000元,量刑基準為2至3年……」

28.被告是高寶的僱員,是一名受信者,公司對他信任因而交付貴重金飾給他打造,他卻多次違反誠信。涉案控罪指被告於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期間干犯盜竊罪。換言之,被告因貪心和方便的驅使,從沒間斷地犯案,犯案持續長達接近五年。還有,被告所盜竊的物品時值港幣共$350,639,款額確實不少。

29.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是合適,而判處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純以算術計算,涉及的金額可以高於25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所有案情包括被告雖違反誠信,但正如馬大律師所言,他不是擔任公職又或上市公司的高層而違反誠信,本席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會給予給他認罪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30.馬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該案是裁判法院上訴案,對本庭沒有約束力。

31.另外,該案與本案案情不可相提並論,上訴人唐先生面對兩項控罪,雖源於一個案情,但涉及兩個個別事件。本案的被告長時間犯案,長達四年多、五年。另外,唐先生只是盜竊僱主$12,600,並在檢控之前已經全數歸還,所以律師行沒有損失。但本案涉及盜竊款額高達350,000多元,而被告由2020年6月17日,即他與高寶的盧先生簽署欠據至今仍沒有歸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32.本案案情顯示,2020年6月初,盧先生要求被告將手上保管的貴金屬全部退回,但被告沒有退回。2020年6月17日,雙方簽署欠據,但被告沒有歸還任何款項。正如背景報告所指,盧先生因被告未能履行還款承諾才採取法律行動。換言之,當時被告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計劃打算還款。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如生意好轉,又或有一日中獎,他才會還款。這證明被告沒有積極籌算如何還款。

33.他於2020年7月28日被捕;於2021年8月5日第一次出席裁判法院聆訊。直至上次於本席前的聆訊,他也從沒表示打算還款。

34.今天,本席得悉被告家人會存入法庭一張250,000元的支票歸還給盧先生,餘下款項將約於二十天內歸還。

35.HKSAR v Wong Kam Tat [2002] 2 HKC 677,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當時官階)說:

“12. A number of mitigating factors relevant to sentence must be mentioned. First, the applicant pleaded guilty. However, that plea came late. It came only after the close of the prosecution case, after nine witnesses were called and four days of trial had proceeded. The applicant also had a clear record. Furthermore, after his plea of guilty, he raised the funds with which to repay to Mr Tse the purchase price of the vehicle. This was restitution at the very last moment and, although it counts for something, it must be viewed in that light.”

36.本席會以被告償還全數款項考慮,並把刑期下調至13個月。

37.如前述,本案有其嚴重之處,不論是犯案持續多年,盜竊款項亦不少。經考慮所有犯案背景和被告人個人背景和相關緩刑原則,即SJ v Wade, Ian Francis CAAR 1/2015,本席不認為可以緩刑令取替監禁刑期。

(王詩麗)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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