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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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1/2021 [2022] HKDC 9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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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期間,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42至146號金利商業大廈6樓B至D室,偷竊共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和1.305兩足白金,總值港幣350,639元,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高寶珠寶製作有限公司的財產。 3.答辯聆訊定於2022年8月3日,當天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在進行答辯之前,本席遂向被告確認以下在區域法院提訊時所發生的事項:
4.本席向被告解釋答辯聆訊的程序,包括有機會他會被判監,被告表示明白,願意繼續在沒有律師代表下進行聆訊。 5.被告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6.案情顯示,自2015年3月9日,被告在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42至146號金利商業大廈6樓B至D室高寶珠寶製作有限公司("高寶")任職打金師傅。 7.被告的工作是用黃金、白金等貴金屬打製金飾。高寶將所需的貴金屬交給被告。金飾打製完成後,被告須將餘下的貴金屬交還高寶。 8.2020年6月初某日,由於高寶生意不佳,東主盧振威先生要求被告將手上保管的貴金屬全部退回給高寶,但被告沒有退回。 9.2020年6月17日,被告與盧先生簽署欠據,被告承認拿去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時值港幣339,625元)和1.305兩足白金(時值港幣11,014元)自用,未能交還高寶。被盜物品時值港幣共350,639元。 10.被告於2020年7月28日因"盜竊罪"被拘捕,之後於同年7月28日及11月3日進行兩次警誡會面,期間承認以下事項:
11.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被告偷竊27.501兩18K黃金及18K白金和1.305兩足白金,而該等物品為屬於高寶的財產。 被告的認證口供和刑事定罪紀錄 12.被告的認證口供顯示他今年59歲,接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已婚,與妻子居於樂富。自2020年,他任職保安員。他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3.被告親自作出求情,他指2015年之前,他投資失敗,虧蝕很多,他用強積金的積蓄來還債。之後,他轉到高寶工作。高寶會將所需的貴金屬交給被告打製金飾。被告的收入以每件打製好的金飾計算。被告指他開工不足,生活入不敷支,所以犯案。2019年,因社會事件和後來出現了新冠疫情,他轉職做保安員,收入僅僅維持生計。 14.由於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把案件押後至8月23日,期間還押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背景報告 15.背景報告內容顯示,被告任職打金行業超過四十年,現為夜更保安員,賺取日薪700元。 16.被告與太太於1986年結婚,二人育有一名成年的女兒。被告透露二十多年前替一名同事擔任借貸的擔保人,該同事借取$180,000之後便銷聲匿跡,被告需要替他還債。 17.被告干犯是次控罪原因是在高寶開工不足,所賺取的收入不能維持生計。他稱若然生意好轉或奇跡發生(即中獎),便會向高寶賠款。他沒有向家人透露是次事件,直至8月3日被還押時才通知家人,他現感到非常愧疚。太太和女兒得悉此事之後,感到非常震驚。他們強調被告是一名好丈夫、好父親和好女婿。被告悉心照顧患病的外父,當外父病逝後,太太非常難過,因而經歷中風及驚恐症,被告不單照顧太太,還處理家中大小事務。 18.高寶的盧先生指被告違反了誠信,曾承諾還款,但未能履行承諾。 19.被告任職的保安公司形容被告盡職盡責,表現出色。 進一步求情 20.2022年8月23日的聆訊,被告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大律師代表求情。 21.馬大律師在聆訊時強調他在書面陳詞所羅列出的十一項原因,希望法庭輕判,甚或判被告緩刑。該些原因包括:
22.馬大律師在其書面求情陳詞第5段指,被告願意歸還他從公司挪取的款項(即350,639元)。在這議題上,馬大律師援引HKSAR v Hui Siu Man [1999] 2 HKLRD 236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 HCMA 475/2014。 23.HKSAR v Hui Siu Man案為商業欺詐案,並涉及違反誠信。上訴人許先生承認六項盜竊罪和欺詐罪。被告偽造文件,以欺詐方式盜取公司客戶金錢。他的惡行被揭發之後,立即承認己過,並於兩星期後全數歸還被盜約630,000元款項。就每項控罪,他被判21個月監禁,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最後更獲判緩刑3年。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 24.上訴庭指全數歸還欺詐的款項是值得鼓勵的。然而,僅歸還款項並不能確保緩刑。上訴庭考慮了該案的案情,包括:(a)許先生欺詐行為於1997年5月中旬被揭發,被告即時承認過錯;1997年5月30日,他全數歸還盜取的款項給公司僱主。同年7月28日,他被拘捕,但直至98年6月3日,他才被落案起訴;(b)檢控過程有延誤;(c)許先生已更生等等。最終維持原判。 25.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該案的上訴人唐先生是一名執業律師,他收取客戶律師費$24,000,經與律師行拆帳後,私吞當中$9,600,因而被控盜竊罪(控罪一)。其後,他向客戶訛稱需要支付額外款項,所謂「堂費」,從而騙取該客戶3,000元。被告被加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控罪二)。兩項控罪所騙取的金額為$12,600。他承認兩項控罪,原審裁判官就每項控罪採納6個月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認罪刑期扣減,每項控罪減至4個月,並下令控罪二其中兩個月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個月。該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他被改判監共4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 判刑 26.毫無疑問,這是一宗違反誠信的案件。馬大律師提供了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66案供本席參考。 27.如馬大律師所言,一般而言,在違反誠信案中,除案件有獨特之處或特別情況,法庭會判處一名被告即時監禁。上訴庭在張美嬌案對於這類別的案件定了量刑指引。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案 [2008] 4 HKLRD 1018,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指:
28.被告是高寶的僱員,是一名受信者,公司對他信任因而交付貴重金飾給他打造,他卻多次違反誠信。涉案控罪指被告於2015年某日至2020年某日期間干犯盜竊罪。換言之,被告因貪心和方便的驅使,從沒間斷地犯案,犯案持續長達接近五年。還有,被告所盜竊的物品時值港幣共$350,639,款額確實不少。 29.根據上述判刑指引,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是合適,而判處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純以算術計算,涉及的金額可以高於25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考慮所有案情包括被告雖違反誠信,但正如馬大律師所言,他不是擔任公職又或上市公司的高層而違反誠信,本席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會給予給他認罪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30.馬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汝駿,該案是裁判法院上訴案,對本庭沒有約束力。 31.另外,該案與本案案情不可相提並論,上訴人唐先生面對兩項控罪,雖源於一個案情,但涉及兩個個別事件。本案的被告長時間犯案,長達四年多、五年。另外,唐先生只是盜竊僱主$12,600,並在檢控之前已經全數歸還,所以律師行沒有損失。但本案涉及盜竊款額高達350,000多元,而被告由2020年6月17日,即他與高寶的盧先生簽署欠據至今仍沒有歸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32.本案案情顯示,2020年6月初,盧先生要求被告將手上保管的貴金屬全部退回,但被告沒有退回。2020年6月17日,雙方簽署欠據,但被告沒有歸還任何款項。正如背景報告所指,盧先生因被告未能履行還款承諾才採取法律行動。換言之,當時被告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或計劃打算還款。被告在背景報告中聲稱如生意好轉,又或有一日中獎,他才會還款。這證明被告沒有積極籌算如何還款。 33.他於2020年7月28日被捕;於2021年8月5日第一次出席裁判法院聆訊。直至上次於本席前的聆訊,他也從沒表示打算還款。 34.今天,本席得悉被告家人會存入法庭一張250,000元的支票歸還給盧先生,餘下款項將約於二十天內歸還。 35.在HKSAR v Wong Kam Tat [2002] 2 HKC 677,上訴法庭法官司徒敬(當時官階)說:
36.本席會以被告償還全數款項考慮,並把刑期下調至13個月。 37.如前述,本案有其嚴重之處,不論是犯案持續多年,盜竊款項亦不少。經考慮所有犯案背景和被告人個人背景和相關緩刑原則,即SJ v Wade, Ian Francis CAAR 1/2015,本席不認為可以緩刑令取替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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