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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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3項控罪,包括經營煙窟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及(2)條、第4(1)(a)及(3)條和第36(1)及(2)條。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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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57/2021 [2022] HKDC 11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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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3項控罪,包括經營煙窟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及(2)條、第4(1)(a)及(3)條和第36(1)及(2)條。 2.2021年5月14日下午約3時許,警員於九龍旺角通菜街8號1樓進行反毒品行動。期間,一名中國籍男子按單位門鈴,被告開門,除被告外,單位內還有8名男子及3名女子坐在多張枱前。 3.單位面積約650平方呎,有一個房間及一個洗手間。房間內放有2張枱,客廳內則放有17張枱。警方搜查單位後,在單位內搜出以下物品:
4.被告說她是單位的負責人,警誡後,被告承認她負責管理該處所、開門給顧客及於單位內售賣毒品。 5.政府化驗師其後確認所檢取的全部危險藥物均含有毒品的成份。 6.被告承認該些毒品是用作售賣給顧客的。被告當時身上有1部載有2張電話卡的手提電話,但並無現金。 7.警方估計所檢取的危險藥物的總市值大約為港幣40,763元。 8.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期間,承認以下事項:
9.被告現在承認:
10.被告現年43歲,過往共有8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3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在2011、2012及2018年,最後於2020年9月因賭博罪被判罰款。 11.代表被告的伍大律師指出,被告患有抑鬱症多年,需要定期服用精神科藥物,每月倚賴3,000元傷殘津貼以及其父親另外給她每月大約3,000元維生,被告自2021年5月案發後被羈留至今已超過一年。 12.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深切反省自己愚蠢的行為,決心改過,遠離毒品,被告特別感謝其父親,他雖然已經年邁,仍然每星期到羈留所探訪她,她深感後悔,日後定當愛惜光陰,努力工作,改過自新。其父親、朋友亦致函指被告本性善良,但因誤交損友,誤入歧途,父親亦打算在被告獲釋後,安排被告在自己的車房工作,對社會有所貢獻,重入正途。 13.判刑方面,伍大律師就經營煙窟罪援引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CACC 56/2003,指出相關類似案件的判刑範圍是1至2年監禁。而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海洛英18.3克、「冰」毒1.12克、261片內含3.38克的米達唑侖片劑及7.49克草本形態大麻,伍大律師援引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來處理販運不同危險藥物的判刑。伍大律師同時亦要求法庭可酌情不考慮當中較少份量的毒品,例如米達唑侖及大麻等等。 14.伍大律師按不同案例用不同的方法作計算,本案涉及販運18.3克海洛英應判予約67.4個月監禁,1.04克「冰」毒約為40.9個月監禁。伍大律師計算出,如按absurdity test計算,分別為5年8個月及7年7個月監禁。而按轉換法conversion test,則分別約為6年監禁。而按比例法 ratio test,則為5年9個月監禁。 15.伍大律師亦指出被告把部份「冰」毒作自用,她每日吸食大約1.75克「冰」毒及3克海洛英,按HKSAR v Cheung Wai Man [2019] 1 HKLRD 817,判刑上望可予以15至20 % 的扣減。 本席的考慮 16.經營煙窟及販運危險藥物均為非常嚴重的控罪,如上述Lam Lai Chu Pasty一案指出,經營煙窟可判予1至2年監禁。本案涉及的單位規模不小,約650方呎,分別共有19張檯,更已有八男三女坐在多張不同的檯前面,而檯上亦放置了不同的毒品及吸食工具,牆上亦列明不同毒品的價目表,案情嚴重。經考慮後,應予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4個月監禁。 17.而就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接納涉及的米達唑侖及大麻份量相對海洛英及「冰」毒較少,量刑上可酌情不作考慮。而就判刑而言,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以及HKSAR v Tam Yi Chun CACC 524/2011,已分別就販運海洛英及「冰」毒訂下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10至50克應判予5至8年監禁,而販運「冰」毒10克以下應予3至7年監禁。本案涉及18.3克海洛英,應判予約67個月監禁,而1.4克「冰」毒則應判予約40個月監禁。 18.如上述Chan Yuk Leong及Cheung Wai Man案件,若以absurdity test作考慮,所有毒品共重18.3加1.04,即19.34克,如全數為海洛英,應判予約68個月監禁,全數為「冰」毒則判予約92個月監禁。若以conversion test作考量,販運約6.5克「冰」毒的判刑亦約為67個月監禁,即本案可考慮共販運6.5克加1.04克,即7.54克「冰」毒,判刑約為72個月監禁。而販運約4.5克海洛英,亦可判約40個月監禁,即本案可被視為販運共18.3加4.5克,即22.8克海洛英,判刑亦約為6年監禁。而最後若以比例法ratio test作計算,毒品總重量為18.3加1.04等於19.34克,海洛英判刑的佔比為18.3除以19.34乘以68個月,等於64個月,「冰」毒判刑的佔比約為1.04除以19.34乘以92,等於5個月,即合共總判刑為64加5,等於69個月監禁。 19.考慮上述所有仔細計算的方式及最終的判刑,本席認為較合適以轉換法conversion test作計算,即判刑起點為6年監禁。但本席亦考慮到被告吸毒的背景,部分毒品亦為被告自用,在此情況下,法庭酌情把判刑起點下調至5年監禁,因此,被告認罪後,就販運危險藥物罪,即第二項控罪,減為40個月監禁。 20.就第三項控罪,被告管有兩套吸服工具,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個月監禁。 21.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過往並無同類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經營煙窟的刑事定罪紀錄,本席亦考慮到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認為大部分刑期可予同期執行。 22.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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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