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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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5月2日凌晨大約五時,香港新界東涌裕東路與松仁路交界的交通燈控制路口發生意外,涉及被告人駕駛的新大嶼山巴士單層公共巴士及65歲的曾先生駕駛之的士。案發時,的士車上有一名23歲乘客陳先生。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48/2021[2022] HKDC 122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Oct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48/2021

[2022] HKDC 12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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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出席人士:  區敖欣小姐,為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興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光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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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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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2.2021年5月2日凌晨大約五時,香港新界東涌裕東路與松仁路交界的交通燈控制路口發生意外,涉及被告人駕駛的新大嶼山巴士單層公共巴士及65歲的曾先生駕駛之的士。案發時,的士車上有一名23歲乘客陳先生。

3.兩車碰撞前的松仁路有三條行車線。路口左手面有一組俗稱「孭仔燈」的交通燈管制,前面及右手面有一單獨管制直駛的交通燈。松仁路最左線只准左轉,中線容許車輛左轉或向前直駛,而最右線容許車輛右轉或向前直駛。當左轉綠色箭咀交通燈亮起的時候(這是在該支俗稱「孭仔燈」的交通燈),中線車輛必須左轉,不可向前直駛。

4.案發的時候天氣良好,路面乾爽,車流稀疏,相關時速限制是50公里。

意外

5.巴士車輛上攝錄機拍攝到意外經過,當時巴士車上至少有六名乘客。巴士在意外路口前停紅燈,在中綫停在一輛的士後面。最左線有另一輛巴士。

6.約二十秒之後,向前直駛的交通燈仍然是紅色,但孭仔燈的左轉交通燈轉為綠色。最左線巴士及被告人的巴士前面之的士按照左轉綠色箭咀交通燈號左轉。但儘管向前直駛的交通燈仍然是紅色,被告人的巴士開車向前直駛進入交界。巴士的車輛攝錄機有錄音功能,同時記錄到被告人當時與一名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交談。

7.巴士駛入交界之後約八秒鐘後,沿裕東路由左至右由曾先生駕駛之的士駛至,與正在交界中央的被告的巴士碰撞。巴士在碰撞之後大約六秒停下。

調查

8.意外之後,警員13724在現場查問,被告人表示他是「順綠燈」駛入裕東路交界,而的士突然由左至右高速駛至,與巴士碰撞。

9.稍後,警員15461向被告人作進一步查問,被告人表示已經忘記當他駛入交界時,交通燈號是怎樣。他亦表示有二十二年駕駛巴士的經驗,駕駛這條巴士路線已經大約十五年。

10.根據巴士黑盒數據,巴士發生碰撞之前不久的時速大約是三十一公里。

11.汽車檢驗主任確定巴士及的士都沒有發現機械故障,巴士車頭及的士右車身嚴重損毀。

傷勢

12.意外造成的士司機多處骨折,包括肋骨、頭顱、眼眶及顴骨骨折。另外發現他:(A)右眼出血,右眉及右面頰裂傷;(B)腦部有出血,腦部右葉範圍有腦內血腫;及(C)右前臂有3厘米裂傷,尺骨位置近端部分有4厘米裂傷。他被送入瑪嘉烈醫院深切治療部,留醫至2021年5月27日,並於2021年7月7日轉送北大嶼山醫院,至2021年7月17日出院。他住院大約兩個半月。

13.意外亦造成的士乘客嚴重傷勢:(A)多塊玻璃碎片插入他頸部,造成10厘米傷口;(B)兩側氣胸、肋骨骨折、右肺挫傷及血胸;(C)頸椎及胸椎多處骨折;(D)右腋神經出現神經病變及右邊霍納氏綜合症;及(E)右邊脊椎動脈血栓或局部撕裂。這乘客送入深切治療部留醫兩天,並且在2021年5月28日出院,住院大約二十六日。

14.的士司機在2022年9月28日提供一份證人口供交代最近的醫療狀況。他出院之後仍然需要到多個專科覆診。他的右眼完全失明;鼻內有少量玻璃碎,仍然會流少量口水,流鼻水仍然沒有感覺。他記憶力受損,右手完全提不到物件,右腳乏力,步行困難,需要接受物理治療。

15.的士乘客亦於2022年9月30日提供一份證人口供,交代最近醫療狀況。雖然他雙眼視力正常,但大細眼(右邊霍納氏綜合症)的狀況或是永久性。他仍然需要到骨科覆診。他的頸部及右手經常麻痺,有時刺痛,右手不能拎重物,需要接受職業治療。另外,醫生建議他轉行,不能再從事地盤工作。

被告的刑事紀錄

16.被告人除了在1980年及1981年分別有一項輕微罪行之外,並沒有其他犯事紀錄。本席會當他是一個沒有刑事紀錄的人去量刑。

17.在交通紀錄方面,被告人取得駕駛執照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交通犯事紀錄,甚至沒有定額罰款紀錄。

18.代表被告人的王大律師一如以往為被告作出詳盡及有力的求情陳詞。辯方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年65歲,多年前已經離婚,現在與妹妹及女兒同住於大嶼山。他從事巴士司機二十二年,深得公司及同事愛戴。另外,他持有駕駛執照已經超過四十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

19.辯方說,意外發生的背景是,在意外前被告人已經駕駛五至六小時,正在駕駛尾班車。意外之前,被告巴士停車路口之左轉交通燈轉為綠色,停於被告左邊的巴士及停於被告巴士前之的士按燈號左轉,由於被告當時已經工作多個小時,精神開始略有疲累,又適逢當時巴士前方有一隻狗由左至右走出,並在被告巴士前方徘徊,致使被告一時分心,誤將上述左轉燈號認作前行綠燈,最終導致本案意外。大律師解釋,雖然巴士攝錄機錄到被告人當時與一名乘客交談,但是被告並沒有把頭轉向後方,而且亦不是他主導交談,他只是在停車時才說話,開車時他會停止說話。被告亦不認識該名乘客。大律師強調,巴士駛入路口的時候是緩慢提速,在發生碰撞時亦只是31公里時速。相比之下,被撞的士遠較巴士速度為高。

20.大律師引用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及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指出,法庭在量刑時首要考慮被告駕駛的態度及其罪責。王大律師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有榮CACC 282/2012,在該案上訴庭提及另外三樣量刑因素,即是retribution、deterrence與及denunciation,(本席會譯為懲罰、阻嚇及譴責)。這些判刑原則都是不受爭議的。就罪責而言,辯方陳詞認為被告犯案的原因基本是一時分心,他並非刻意衝燈或者罔顧燈號。

21.王大律師指出,孭仔燈的設計常遭人批評,意外之後涉案的路段設計已經更改,出事的左二線已經改變為只准左轉。辯方亦公正地接受,本案兩名傷者(尤其是的士司機)傷勢嚴重,監禁刑罰大概無可避免。律師說,在意外之後,被告人已經在僱主公司轉職為清潔工,故此不會有任何重犯可能,所以要求法庭可以用略低於李有榮案中所採用的1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22.辯方呈交了一封由大嶼山巴士公司主席及被告女兒撰寫的求情信件。從前者信件可見,被告人的工作表現受僱主高度表揚。後者信件亦都說出被告人在意外之後的愧疚心情。

量刑

2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第五級罰款及監禁7年。法庭非常重視此類罪行,因為即使駕駛者只是一時疏忽引致意外,也可能令別人永久傷殘,甚至失去生命。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法庭除了要令犯案者得到相稱懲罰之外,亦要顧及傷者及社會整體的感受,更加要起阻嚇作用。在李有榮案,法庭強調判刑首要的考慮是被告人的罪責(culpability),並且要顧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及影響。

24.在最近的一宗案件律政司司長 訴 朱詠妍案 [2020] 1 HKLRD 771,上訴庭進一步解釋,釐定被告的罪責時要考慮罪行行為的客觀危險程度及被告人的道德責任,並且列舉了一些加刑因素。與本案相關的是,被告人正在駕駛著一輛公共巴士,而兩名受害人的傷勢十分嚴重;的士司機傷勢尤為嚴重,要留醫兩個多月,有一隻眼現在仍然失明。

25.本席接納辯方大律師所說,被告人並非故意衝燈或者魯莽冒險,而是因為他左手邊及前方車輛開動轉左,令他錯誤以為燈號已經轉綠色而開車直駛。本席亦能夠明白俗稱「孭仔燈」的交通燈對駕駛者可能造成的困難。然而,被告人身為職業司機,亦在同一路線駕駛多年,理應對此組交通燈的轉燈流程十分熟悉,不應該因為其他車輛左轉而誤會自己可以開車直駛。客觀上而言,被告人的駕駛行為非常危險。從道德責任而言,他的責任亦甚大。本席不同意被告人是一時分心,從巴士錄影片段可以聽見,意外之前被告一直與乘客不必要地交談,這並不是專業司機的應有行為。本席相信被告人開車過路口時應該是沒有看交通燈,否則理應不會開車直駛。但是碰撞是發生在他開車八秒鐘之後,在這八秒鐘期間,他前方的交通燈可以清楚見到紅色燈號亮著。假設他這八秒期間都沒有注意到紅色燈號,他也是極度疏忽及嚴重不專注的司機;如果他是發現了紅燈之下仍然繼續不顧風險前進,罪責便更大。被告人身為公共車輛司機,正在駕駛著至少有六名乘客的巴士,更加是加刑因素,可幸巴士上無人受傷。但是他的駕駛行為令的士司機及乘客受嚴重傷害,的士司機傷勢特別嚴重,他一隻眼睛現在完全失明,而的士乘客亦有大細眼情況,並且因為不能夠提重物而無法再從事地盤工作,被逼要轉行。這些都是加重嚴重性的因素,法庭在判刑的時候必須要反映懲罰、阻嚇及譴責的原則。王大律師已盡全力作出最有力的求情,但在本案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量刑起點是18個月監禁。

26.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席接納被告人以往駕駛紀錄甚佳,亦接納他有真誠悔意。他在65歲之年要被判監。考慮到這些因素之後,本席給予被告人多1個月的減刑。

27.因為以上理由,被告人被判監禁11個月。本席並且下令被告人停牌兩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並且要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