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信 對 香港特區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142/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September 2023 before Cheung Chak-yau JA, Chow Ka-ming JA.

1. 2022年11月11日,楊家雄法官頒下判決書,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並撤銷該訴訟。楊法官簡述該訴訟的背景和議題如下:

Legal issues: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eal

Outcome: Extension of time to appeal refused; applicant to pay costs.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MP 142/2023[2023] HKCA 106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Sep 2023
JudgeCheung Chak-yau JA, Chow Ka-ming JA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42/2023, [2023] HKCA 1069

原案件:[2022] HKCFI 3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3 年第 142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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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羅健信  
   
被告人 香港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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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3 年 9 月 15 日

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事實背景

1.2022年11月11日,楊家雄法官頒下判決書,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並撤銷該訴訟。楊法官簡述該訴訟的背景和議題如下:

1)  2019年5月27日,原告人存檔原訴傳票,展開HCMP 762/2019。原告人稱上訴法庭審理CACV 85/2013時,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與他達成一口頭協議(「 該口頭協議 」) ,會將他在上訴聆訊所作的口頭陳詞收錄到判詞中,但上訴法庭其後頒下的判詞並無收錄他的口頭陳詞,違反該口頭協議,故此原告人要求高等法院作出書面道歉及H K $ 30,000,000的賠償。

2)  2019年10月31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批准香港特區政府的申請,頒令剔除原告人在HCMP 762/2019中的原訴傳票,並撤銷該案。原告人就此提出上訴。

3)  2021年3月24日,上訴法庭頒下判案書,剔除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及補充上訴通知書。

4)  2022年4月20日,原告人存檔原訴傳票,展開本案即 HCMP 425/2022,再次基於該口頭協議控訴香港特區政府「尚未執行法官對本人的承諾未達成之補償」。

5)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存檔的原訴傳票,並撤銷該訴訟。

2.楊法官批准被告人申請的理由是原告人的申訴是基於他所稱的口頭協議,但實際上是追究袁法官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而該等行為是受《基本法》第 85 條保障,不受法律追究。況且,原告人的申索已經在HCMP 762/2019提出,原告人是次的申索明顯是一案兩訴,濫用法庭程序。因此楊法官剔除原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該訴訟。

3.2023年1月11日,原告人存檔誓章,就楊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和延期申請」。

4.2023年3月10日,楊法官頒下書面判決書,拒絕原告人上訴延期的申請。

5.2023年4月3日,原告人存檔誓章,逾期申請「許可」,就楊法官2022 年11 月11 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6.本庭經考慮原告人的證據和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跟從《實務指示4.1》,不經口頭聆訊,而以書面形式來處理本申請:見下文第 7(4) 段。

II.  法律分析

7.在處理原告人的申請之前,本庭首先釐清原告人是次申請的性質:

1)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21(1)(a) 條規則,與訟人有當然權利,就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

2)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2)條規則,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判決或命令,包括「根據第 18 號命令第 19 條規則或根據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的、剔除某宗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或狀書或狀書的任何部分的命令」。

3)  由於楊法官的命令是根據第 18 號命令第 19 條規則和法庭固有的司法管轄權所作出的,原告人是有當然上訴權利,無須獲得許可就可以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由於原告人未如期提交上訴通知書,故此他必須申請延期上訴。正因如此,楊法官將原告人的申請當作一項延期上訴的申請去處理:見該判決書第 4 段。

4)  同樣地本庭視原告人現時的申請是向本庭重新其延期上訴的申請。這是一項非正審的申請。

8.本庭是否批准原告人延期上訴須考慮以下因素:1) 延誤時間長短;2) 延誤原因;3) 擬提上訴的勝算;及4) 對擬答辯人的不公。

9.本庭考慮了原告人的誓章和書面陳詞後認為原告人擬提的上訴完全沒有勝訴的機會。首先,原告人在其誓章和書面陳詞均沒有清楚指出他擬提出上訴的基礎,也沒有指出楊法官在2022 年11 月11 日所作出的命令犯了何種法律錯誤。

10.其次,《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楊法官剔除原告人訴訟的決定是基於《基本法》第 85 條內明文規定的司法豁免權,他的裁定完全合理,並無干犯任何法律錯誤。原告人違反一案兩訴,濫用法庭程序的裁決亦是正確的。

11.至於原告人的其他指稱,例如過往處理原告人案件的法官均未有獨立公正地判案,香港特區政府干涉司法獨立說法,全屬子虛烏有,毫無理據。本庭不予接納。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否決原告人延期上訴的申請。由於原告人申請失敗應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本庭將以簡易程序評核訟費。被告人須在10 天內提交訟費清單,原告人須在10 天後就該清單提交反對書。雙方呈交上述文件後,本庭會以書面裁決該訟費金額。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