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33/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October 2023.
1. 本案第二被告人(下稱“ 被告人 ”)被控兩項控罪,即經修訂控罪書中的第四及第五項控罪,均為“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人否認控罪。兩項控罪的控罪詳情,指被告人約於2015年1月12日至16日期間,以其擁有的楷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 楷龍 ”)於匯豐銀行所持有的帳戶,處理兩筆分別為79,961.6美元及99,966.6美元的款項,當時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兩筆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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