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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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控罪二)。她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74/2021[2023] HKDC 118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74/2021

[2023] HKDC 11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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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8月24日
出席人士:  是香媛小姐,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胡可詩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振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 without reasonable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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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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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控罪二)。她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控罪一

2.2020年12月3日晚上10時,警務人員在深水埗大南街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

3.經搜查,在被告人手袋內發現以下毒品:手袋內大間隔有一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6.1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6.45克晶狀固體;及手袋內另一個間隔有一個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3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8克晶狀固體。她手袋內的上述所有間隔並沒有拉上拉鍊。

4.被告人身上亦搜出現金951.1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5.在被捕後,經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兩包『冰』係我買嚟自己食」。被告人其後在警誡會面中保持緘默。

6.案中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4,620元。

控罪二

7.2021年6月15日,被告人第一次到區域法院應訊。案件經過數次押後,讓被告人尋求法律代表,最後一次押後至2021年11月2日,但當日被告人沒有出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

8.2022年5月27日,被告因為本案再被拘捕,她在警誡會面說她忘記出庭應訊,後來發覺錯過了出庭日期,但她又沒有法律代表,感到害怕。

9.被告人在庭上承認案中檢獲的危險藥物是作非法販運用途。

10.被告人有三次賭博的刑事紀錄。

11.代表被告人的胡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在庭上補充。她說被告現年30歲,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她在2010年移居香港。案發之前,被告人營運網上代購業務,月入港幣4,000元。她於2018年與前夫離婚,二人育有兩名兒子,分別12歲及9歲,及一名7歲的女兒。12歲兒子及女兒與前夫在內地居住,甚少與被告聯絡。而被告人的小兒子因為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讀寫障礙、學習困難及情緒病,需要到瑪嘉烈醫院精神科定期覆診,他被前夫嫌棄,所以一直由被告照顧,跟被告及被告患抑鬱症的母親同住。被告人的前夫並沒有給予被告人任何經濟支援。被告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

12.案發時,被告人面對家庭沉重經濟負擔及照顧問題兒子的困難,她感到非常困擾,在男友誘使之下,被告開始服用「冰」毒,舒解壓力。大律師說,案發當日被告人是剛剛買完涉案毒品,正準備到訪男友家,與男友分享。現時被告與該名男友已經分手,被告作出深切反省,已決定遠離毒品。

13.就控罪二,被告是因為善忘,錯過了上庭應訊日期。她又一直未有找到律師代表,所以感到非常害怕,不知如何是好,她亦擔心被還押後無人能夠代其照顧兒子,所有沒有主動聯絡法庭或警方。

14.大律師陳詞說,案中的毒品份量不算很多,只是分開兩包包裝,而她身上並沒有發現任何包裝的工具,亦沒有大量現金或多部手提電話。她呈交了一份懲教署的尿液樣本測試報告,報告顯示被告人的尿液對安非他命及可卡因呈陽性反應,而且毒素頗高。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即時表示有關毒品是自用,並且在會面紀錄及背景口供內表示自己有毒癮,有濫用「冰」毒的習慣。涉案的毒品都是供被告及男朋友服用,大約是一半一半的比例。大律師說,涉案毒品份量不多,案中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這些毒品是作轉售用途。

15.辯方呈交的一份懲教署確認的尿液報告,雙方並不爭議。這個報告是指被告人是在2022年5月31日,尿液中有「冰」毒陽性反應。

16.至於量刑方面,辯方大律師指出,根據譚伊真[1]案,上訴庭定下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應該判處3至7年監禁。而本案涉及7.44克「冰」毒,根據該指引,量刑起點應該是大約5年11.71個月監禁。如果法庭接納顯著或極可觀部分的毒品是被告自用,法庭是可以根據黃雪孝(音譯)[2]案及周俊生[3]案給予被告人10%至25%扣減。假如法庭不接納有顯著或極可觀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但接納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法庭仍可以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適當刑期扣減。最後,因為被告人是第一時間向法庭表示認罪,所以應該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大律師亦請求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因素,判處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7.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罪行,根據上訴庭在譚伊真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判刑3至7年。本案涉及7.44克「冰」毒,量刑起點會是大約71個月監禁。

18.辯方大律師以一半毒品是被告自用作為減刑理由,但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辯方呈交了懲教署的尿液報告,這個尿液報告顯示被告在2022年5月31日收集尿液,裡面有「冰」毒,但是距離本案案發已經近一年半。儘管如此,法庭會接納被告人在案發時已經是一名吸毒者,她有吸毒(包括「冰」毒)的習慣,但這並不足以支持案中毒品有一半自用之說,被告要倚賴部分毒品自用作為求情,必須有確實證據支持。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吸毒習慣如何、每天吸毒份量有多少、購買毒品自用的能力、為何要買案中份量不少的毒品,而且案中亦沒有任何關於她男朋友身分的證據。案中的毒品市值雖然不算太多,但亦要四千多元,不過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在案發之前被告人營運網上代購,月入只有4,000元,她的前夫亦沒有給被告任何經濟支援,被告人是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法庭並不接納被告人會用整個月的收入去買毒品,全部供男友及自己分享。而且在拘捕及警誡之下,被告人只是說兩包「冰」毒是自己食,而不是說與別人分享。案中的「冰」毒數量不少,被告人的經濟能力十分有限,她是在街上被截停,兩包毒品不是放在一起,而是放在手袋內不同間隔,間隔亦沒有拉上拉鍊。

19.考慮所有證據之後,本席拒絕接納這些毒品是被告人與男友分享及有一半自用之說。

20.雖然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求情說法,辯方大律師同意這並不影響被告人認罪答辯的恰當性。本席同意。被告人承認了販毒罪,並且在庭上承認案中毒品是販運用途,求情的重點只是法庭會否接納有一半是被告人自用,本席認為控罪一是有足夠的定罪基礎。

21.控罪一涉及7.44克「冰」毒,本席認為應以7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並不完全排除案中毒品有極少部分可能是被告人自用,所以調低量刑起點至66個月。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減至44個月。法庭接納被告人的家庭困境,因此再酌情減刑1個月。控罪一,判監43個月。

22.控罪二並沒有量刑指引,考慮了控罪一的嚴重性、被告人棄保之後近7個月後被捕歸押以及被告人的解釋,法庭認為應該以監禁作為處罰,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所以減至兩個月,但是刑期並不能夠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而必須分期執行。

23.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總共45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4] 3 HKLRD 691

[2] [2002] 1 HKLRD 69

[3] [2012] 2 HKLRD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