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93/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June 2023.
1. 本案共有5名被告人。根據經修訂的公訴書 [1] ,L.C.L.(在本判案書中以D1代表)、L.M.Y. (D3)、L.C.Y.(D4)及L.C.F.(D5)(在CACC 193/2021案中統稱“申請方”)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2] (控罪一),罪行詳情指4 人於2018 年10 月8 日至2019 年1 月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的若干日子在香港,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致使X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 年第162 號審訊程序中更改原擬作出的證供。另外,D1和W.H.P(D2)以共犯身份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 (控罪二),罪行詳情指兩人於2018 年10 月20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致使D2及X離開香港及意圖致使她們不以控方證人身分在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8 年第162 號審訊程序中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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