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55/202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26.
1. 被告人蔡享洺於本席前承認 3 項控罪,第一及第二項均為“入屋犯法”罪,第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而第二項則違反第11(1)(a)及(4)條。兩項控罪罪行詳情相若,第一項指被告人於 2025 年 5 月 24 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觀塘秀明道101號秀茂坪商場3樓310B號舖)後,在該處偷竊2部智能電話、1把手提風扇、1張八達通卡、現金港幣(下同)150元、1架手推車、12個咖啡袋、1罐柚子蜜糖、2包燕麥片、1罐杏仁霜、1盒牙籤、1包三文治袋及1把剪刀;第二項指他於同日進入同一商場1樓102號舖外臨時攤位,意圖在該處偷竊。第三項控罪為“盜竊”罪,違反同一條例第9條。罪行詳情指他於同日於同一商場1樓市集,偷竊10件T恤、1個袋、15個衣架及7瓶護膚品,而該等物品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Cites 4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