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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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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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8/2021 [2022] HKD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9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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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 承認事實 2.被告人承認的事實如下:—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44歲,曾接受至中三程度教育。他已離婚,與兄長及姊姊同住,父母早已移居美國。被告人從事搬運散工,月入15,000元。 4.被告人的紀錄惡劣,有37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共47項控罪,其中29項控罪與不誠實有關,包括一次爆竊。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就一宗「非法集結」案而被拘捕,並於同年6月29日獲警方保釋。辯方承認被告人於上述保釋期間不但干犯本案,還干犯了另一件盜竊案(WKCC 517/2021)。2021年9月15日及9月27日,他分別就「盜竊」及「非法集結」罪被定罪,被判處4個半月監禁及9個月監禁,兩項控罪分期執行(即共13個半月監禁)。被告人現仍在服刑,本來會於2月14日獲釋。 5.大律師指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表現悔意。被告人稱案發時,他的朋友居住於酒店;被告人前來酒店作探訪,但朋友不在;被告人到一樓找洗手間時,看見鍋爐房的門戶虛掩,在酒精的影響下趁虛而入。大律師指當時被告人沒有帶備任何爆竊工具,沒有令任何人受驚嚇,亦沒有大肆搜掠。她指被告人是機會主義者,沒有周詳計劃;他只是見鍋爐房門戶虛掩,因一時貪念才犯案,涉案金額亦不高。大律師明白「爆竊」罪有量刑指引,她要求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下令本案的部份刑期與被告人現在的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原因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控罪,最高刑期為14年監禁。爆竊非住宅處所的適當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見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2004] HKCU 1497 (CAAR 5/2004, 16 December 2004, unreported)。可是該量刑起點只適用於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的案件(AG v Lui Kam-chi [1993] 1 HKC 215;HKSAR v Sim Ka-wing[2001] HKCU 498 (CACC 450/2000, 30 May 2001, unreported)。 7.有加刑因素,可上調起點。於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一案內,上訴法院舉例的加刑因素包括:—
8.除此之外,服刑後不久便再犯案及違反緩刑令均為加刑因素。 9.本席明白涉案的處所為非住宅處所,一般初犯者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本席以 30 個月監禁作為初步的量刑起點。可是,被告人有29個與盜竊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為爆竊。被告人於2018年5月29日就「入屋犯法」罪被定罪,被判處22個月監禁。出獄後便隨即干犯兩件盜竊案,之後於2020年7月再干犯本案。換句話說,他獲䆁後不久便再干犯相同控罪。另外,沒有爭議的是被告人是於「非法集結」案的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大律師承認上述均為加刑因素,而適當的上調為3至6個月監禁。因此,本席將量刑起點上調至33個月監禁。被告人適時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刑期減至22個月監禁。 10.被告人於2021年9月27日就「非法集結」被定罪而被判處9個月監禁。首先,「非法集結」罪的性質、日期及地點均與本案無關,刑期亦理應完全分期執行。就「非法集結」,被告人將於本月14日刑滿出獄。話雖如此,法庭仍須考慮總刑期原則。因此,本席下令本案的其中2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的刑期同期執行(即20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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