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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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2)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43/2024[2024] HKDC 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Nov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43/2024

[2024] HKDC 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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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喆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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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凱依小姐,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縱火(A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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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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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縱火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2)條。

2.案發地點是在元朗一個室外停車場,面積有50,000平方呎,業主是譚先生,該停車場免費給予附近村民泊車。

3.譚先生擁有兩輛雙層巴士,分別價值港幣75,000元及80,000元。這兩架巴士停泊在該停車場,並沒有入油,也沒有充電,兩架巴士上儲存了一些帆布製雜物。譚先生沒有鎖上這兩架巴士,巴士迷不時會前往該停車場參觀這些巴士。

4.2023年11月6日,被告以WhatsApp聯絡譚先生,要約他出售其中一輛巴士,譚先生建議被告人自行到現場看這些巴士。

5.2023年11月10日上午,一位余先生把他的私家車泊在該停車場,這架車價值港幣39,000元;而另一輛價值不明的私家車亦泊在該停車場。

6.當日上午大約11時,被告人向警方報案指停車場發生火警,稍後火勢被撲滅。警方向被告人錄取口供期間,被告透露他曾經在「車輛二」(一架巴士)下層吸煙,並且將煙蒂拋向下層後方。警誡之下被告表示,他相信巴士起火是因為他未有弄熄煙蒂,但他無意焚燒巴士,他只是純粹不小心。

7.稍後被告人錄取了一份警誡口供,被告供稱,他在「車輛二」上吸了半支香煙之後,把煙蒂拋掉,當時「車輛二」上放有一大堆帆布物料,這些帆布物料很可能便在車上起火。後來火勢蔓延,並燒著了車輛兩旁的其他三輛車。因為被告人無法撲熄火,所以他立刻撥打999報警。

8.案中四輛車在火警中嚴重燒毀。

9.被告人有四次刑事紀錄,涉及違反感化令、擅自取去交通車輛及窺淫罪,他兩次被判入更生中心,第一次在2023年12月11日;第二次是在2024年5月23日。

10.代表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補充求情陳詞,今天亦在庭上作出補充。她說,被告人是在香港出生及成長,案發的時候被告人只有16歲,他現在亦只是17歲,他在被捕之前在香港就讀中五,他是在2024年8月10日離開更生中心,之後因為本案一直被羈押。

11.被判往更生中心之前,被告一直與父母及哥哥一同居住,他的父親是任職售貨員,母親在醫院任職清潔員,而哥哥是任職巴士維修員。

12.大律師說,由被告人的朋友、家人及社工所撰寫的求情信可以顯示,被告人的本質是一個善良、待人友善、主動關心別人的人,他是在2022年底因為受到不良朋友影響之下才開始作出犯法行為。他在2023年12月11日還押之後已經作出深切反省,對於自己所作的違法行為深表歉疚。

13.林大律師說,本案的案情與一般縱火案有顯著不同的地方。在本案,被告人並非刻意縱火,他是吸煙之後並沒有弄熄香煙,扔在放置於巴士上的帆布材料導致火警,他是罔顧巴士以及涉事車輛是否會被損壞或摧毀,他並沒有意圖焚燒該些車輛,被告人看見巴士起火之後已經即時報警,並且留守現場協助警務人員調查。政府化驗師的報告亦指出,在案發現場燒焦的碎片或被告人的衣服上並沒有發現任何助燃劑;再者,本案檢控全賴被告人所作出的招認,他其後繼續以合作態度配合警方作出調查。

14.大律師陳詞說,縱火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他呈交了數宗案例,包括龔伯富[1]案,上訴庭在該案指出,縱火案是極為嚴重罪行。大律師亦呈交了包括兩宗涉及少年罪犯的縱火案,一宗是SWS[2]案,另一宗是CWC[3]案。辯方請求法院先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15.法庭考慮了被告人以往的刑事紀錄,他曾經違反感化令以及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感化令或者社會服務令並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並不是適當判刑,所以只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6.這些報告現在已經備妥,懲教署的報告說,被告人因為體能不足,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但適合進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而以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17.報告詳述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成長,簡單而言,他是在基層家庭成長,父母忙於工作。被告人讀書成績不算理想,但他升至中五。他在早年行為上亦沒有很大問題,在小學時期,他的操行良好;在中學時期行為一般。

18.他自中一起開始成為巴士迷,在2022年經網上認識了同樣是巴士迷的一個損友之後才開始有犯法行為,包括干擾車輛、擅取交通工具及窺淫罪。他先後被判警司警誡、感化令及兩次進入更生中心。報告亦指出,被告人之前在更生中心期間能夠遵守院內規則,在這次還押期間他表現有禮及合作。被告人以前的感化官則說,被告人表現一般,但有表示悔意。林大律師說,被告人明白及同意這些報告內容。她再強調,被告人是有真誠悔意,請求法庭接納懲教署建議,判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19.縱火罪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犯案時只有16歲,現在也只有17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法庭不應該判處他監禁,除非別無選擇。

20.在本案,法庭接納被告人並非存心縱火意圖摧毀涉案的巴士及私家車,而只是罔顧其風險。被告人在案發之後並沒有逃走,他是主動報案,並且留在現場,亦向警方坦白招認罪責,這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21.法庭亦考慮到,被告人因為本案已經被羈押大約三個半月,法庭亦接納被告人確有悔意。本席認為更生中心的羈押期可以反映本案嚴重性,而且更生中心的羈押是有助被告人改過自新,亦能加強他的守法意識,這是符合社會利益的。

22.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同意更生中心命令是適當刑罰,所以判處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429/2007

[2] [2021] 1 HKLRD 1117

[3] [2002] 1 HKLRD 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