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紅蘭 對 安全護衛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59/202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25.
1. 答辯人在2024年9月4日發出傳票及存檔誓章, 申請 法庭命令申請人向法庭繳存港幣320,000元,作為 答 辯人在本上訴案件的訟費保證金。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CACV 159/2024, [2025] HKCA 243 原本案件 [2024] HKDC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24年第159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13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答辯人在2024年9月4日發出傳票及存檔誓章,申請法庭命令申請人向法庭繳存港幣320,000元,作為答辯人在本上訴案件的訟費保證金。 2.申請人反對申請,在2024年9月19日提交了誓章。答辯人就申請提交了書面陳詞,但申請人未有提交書面陳詞。 3.本庭經考慮本申請的文件及答辯人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 》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規則,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書面陳述裁決答辯人的申請。 DCEC 1318/2023 4.申請人前受聘於答辯人,任職保安員。申請人稱,她於2020年11月14日下午在荃灣麗城花園第3期遊樂場當值期間受海風吹著感到不適,進入更衣室取工作外套時突然嘔吐、雙腳無力並撞上墻壁,導致右腦出血及中度中風。 5.申請人於2023年6月12日在區域法院存檔僱員補償申請(DCEC 1318/2023)。她提出,當日因為受冷風以致血管收縮,引發腦出血及中風。 6.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第14(1) 條規定,僱員補償申請須在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時起計24個月內提出。第14(4) 條並規定,法院如信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提出申請是有合理辯解的,可受理該項補償申請,並作出裁定。 7.由於申請人的申請是在條例規定的時限過後提出,她於2023年12月28日以傳票向法庭申請,准許延展提出僱員補償申請的時限。 8.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汪祖耀(「原審法官」)經聆訊後,於2024年4月3日頒發判決書( [2024] HKDC 522 ),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並剔除她的僱員補償申請。 9.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可簡述如下:
10.申請人在2024年4月23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原審法官的裁決向本庭提出本上訴。 訟費保證金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11.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規則訂明:「上訴法庭在特殊情況下,可命令就上訴的訟費提供公正的保證。」 12.上訴法庭在不同案例中,就有關的法律原則有以下的闡釋:
答辯人的訟費保證金申請 13.答辯人的申請理據是: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欠佳,假如她的上訴被駁回,她將無力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或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會遇到延誤和困難。 14.申請人在反對誓章中提出反對理由如下:
15.申請人的反對誓章隨附一頁手寫文件,其内容為:
本庭的的判決理由 16.答辯人提出以下幾點以證明申請人經濟能力欠佳:
17.申請人存檔的反對誓詞 (包括隨附的手寫文件) , 沒有就其經濟狀況作出任何陳述,亦沒有對答辯人的說法提出任何相反的説法或證據。本庭接納答辯人在支持誓詞所提出的證據及陳詞,申請人的經濟情況的確欠佳,倘若她上訴失敗被命令支付答辯人的訟費,答辯人在執行訟費命令時會有困難。本上訴的情況因此符合第59號命令第10(5)條所指的「特殊情況」。 18.然而,本庭亦須考慮申請人的上訴是否享有極高的勝算,以致構成一項抗衡因素,使法庭應拒絕行使其酌情權,破例地免除原告人繳付訟費保證金。
20.上訴通知書並包括下列附件:
21.本庭在現階段不是處理上訴,不會逐一分析申請人的上訴理由,而只需要對其強弱作出初步的評估。 22.本庭細閱過判案書,認為原審法官正確理解,法庭是否行使酌情權力延展提出僱員補償申請時限,必須考慮的事項和一般法律原則。原審法官對申請人的申索原因、事實經過的說法以及她提交的醫療報告有充分了解,亦給予仔細考慮和分析。 23.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就延誤沒有充分及良好的解釋,及她的申索不具合理成功機會,當中都涉及對事實的裁斷。明確的法律原則是,上訴法庭不會輕易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上訴人必須顯示該些裁斷明顯錯誤(“palpable error”),這是極高的門檻,見:Ting Kwok Leung v Tam Dick Yuen (2005) HKCFAR 336及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 Ors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 24.本庭認爲,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未能證明原審法官的判決犯了明顯或嚴重錯誤,她的上訴成功機會不高。本案因此不存在抗衡因素,可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在答辯人執行訟費命令時會有困難的情況下,破例地拒絕答辯人的訟費保證金申請。 25.就訟費保證金的金額而言,本庭認為上訴涉及的文件並不繁複,議題焦點簡單直接,答辯人2024年9月4日訟費陳述書估算的訟費金額偏高,尤其有關與當事人和大律師聯絡(C1和C3項)及準備文件、對法律資料的搜集和對法律程序的跟進(D1、D5和D6項),以及大律師的費用(E1項)。本庭認為,合理的保證金金額是港幣150,000元,當中包括是次訟費保證金申請的訟費。 本申請的訟費 26.至於本申請的訟費,按一般訴訟常規,答辯人申請成功,應得訟費。 27.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沒有分開列出本申請的訟費。本申請的程序、文件和議題並不複雜,為節省時間和訟費,應該採用簡易程序評定訟費。本庭考慮了本申請的文件、書面陳詞和論點,概括地把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評定為港幣50,000元。由於訟費保證金已包括本申請的訟費,因此申請人現階段只需在法庭繳存上文述及的150,000元訟費保證。 命令 28.本庭命令如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