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29/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October 2024.
1.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控罪二為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案情顯示在2023年9月9日凌晨3時許,兩輛特別用途車(以下稱為「車輛1」及「車輛3」)停在新界赤鱲角機場路雙線單程行車的向左上斜天橋之左一線上。車輛1為一架密斗貨車,車斗部份塗上黃色;而車輛3則為一輛黃色輕型貨車,車上安裝了訊息板,上面的閃爍箭嘴指示燈號正在運作,指示路過的車輛使用左一線右方的另一行車線。因車輛1在清潔過程中一直向前行,令其後車輛1與車輛3之間有一段遠距離。其後死者及控方第二證人在車輛1後面清洗路面。死者穿戴黃色安全帽及黃色反光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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