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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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2月17日早上,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上午11時08分左右,私家車PY7726沿飛鳳街行駛,司機兼登記車主(“車主”)由於要上厠所,把PY7726停泊路邊。當時車上一共有4名乘客,被告是其中之一。雖然車主離開PY7726,汽車引擎仍在運行。至於PY7726之“手掣”當時是被車主拉上,而PY7726的“波檔”被車主推到“D”自動波檔(而並非一般停泊車輛該使用之“P”檔)。“D檔”為一個有動力的行車波檔模式。根據運輛署二級驗車主任於檢驗PY7726後,他知悉該私家車輛共有“P”(泊車檔),“R”(後退檔),“N”(空檔),“D”(自動波檔),“D3”,“2”及“1”(均是與“D”波檔扭力有區別之自動波檔)。驗車主任曾就PY7726進行測試,即使拉盡手制,將波檔分別推至“D”,“D3”,“2”,“1”檔,然後踩踏油門,車輛仍可向前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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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6/2019 [2019] HKDC 1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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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在認罪後就以下兩項控罪被定罪:— 第一項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1)條 第二項控罪: 「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37及121(1)條 案情 2.2019年2月17日早上,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上午11時08分左右,私家車PY7726沿飛鳳街行駛,司機兼登記車主(“車主”)由於要上厠所,把PY7726停泊路邊。當時車上一共有4名乘客,被告是其中之一。雖然車主離開PY7726,汽車引擎仍在運行。至於PY7726之“手掣”當時是被車主拉上,而PY7726的“波檔”被車主推到“D”自動波檔(而並非一般停泊車輛該使用之“P”檔)。“D檔”為一個有動力的行車波檔模式。根據運輛署二級驗車主任於檢驗PY7726後,他知悉該私家車輛共有“P”(泊車檔),“R”(後退檔),“N”(空檔),“D”(自動波檔),“D3”,“2”及“1”(均是與“D”波檔扭力有區別之自動波檔)。驗車主任曾就PY7726進行測試,即使拉盡手制,將波檔分別推至“D”,“D3”,“2”,“1”檔,然後踩踏油門,車輛仍可向前駛。 3.有大概19年駕駛經驗的被告明知PY7726引擎開動,仍坐上PY7726司機位。 4.當被告在司機位伸展腳部時,腳部踏中油門踏板。結果,PY7726突然加速,衝前撞到75歲男途人之後亦撞到其70歲妻子劉女士。當時劉女士與丈夫在PY7726前面相距一個半車位橫過馬路。劉女士被PY7726撞到時,與丈夫已經行至馬路中間。 5.政府化驗所法證人員估計PY7726當時車速為每小時10公里。 6.PY7726的衝力把劉女士推向路邊鐵欄,之後PY7726才停下來。 7.男途人因及時把自己推開,因此事件中未有受傷。而劉女士在碰撞後身受重傷,包括頭部、頸部、軀幹及四肢多處裂傷,肋骨及脊柱骨多處骨折,下腹有一處深裂傷口以致腸臟外露,以及盤骨變形等。劉女士送抵醫院前死亡。劉女士死因是“胸腹嚴重受傷”。 8.相關路段是一條上斜單程環迴路的右轉急彎。案發期間,天氣良好,由於是白天,能見度高。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暢順,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9.事後PY7726送往檢驗,煞車系统等操作正常。除了在駕人座椅前面裝有一部視象顯示器,違反第374A章第37(3)條外,並無發現PY7726有其他缺陷。 10.被告在現場於警察查詢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 —
11.警方其後於2019年2月17日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確認較早前所說出的事項。被告進一步承認撞到劉女士後,繼續腳踏油門。被告聲稱這樣做是因為個人(錯誤地)堅信PY7726拉了手掣而不會駛前,同時亦因為慌張。結果,劉女士被夾在PY7726車頭與鐵欄之間。PY7726最終撞到欄杆才停下來。 12.PY7726之汽車攝影機所得片段顯示被告當時視線沒有受阻。 13.被告駕駛方式差劣,在幾方面表露無遺。當時,PY7726所停泊的位置,車前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十分接近,而被告沒有適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劉女士。被告坐上司機位,但沒有留意PY7726狀況,甚至沒有理會PY7726引擎有否關掉便腳踏油門。被告也沒有檢査當時PY7726使用什麼波檔。儘管被告是有19年駕駛經驗的司機,但承認“不肯定”他當時踏的是油門或煞車掣。 被告背景 14.被告生於1977年,現年42歲,已離婚,沒有兒女,與母親、兄長及弟弟同住,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是一名清潔工人。 15.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只有一次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的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 求情 16.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被告人的陳詞大綱」,要點如下:—
17.黃大律師提交了下列案件的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18.黃大律師亦向法庭呈遞了多封求情信,信中均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9.上訴庭在Poon Wing Kay一案引述英國上訴庭在Cooksley一案所列出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原則(見該案判案書第10段)。 20.上訴庭在Liu Kwok Chun一案亦援引了Poon Wing Kay一案,並列出了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刑的加重刑責因素及減刑因素(見該案判案書第38及39段)。 21.本案被告駕駛方式差劣。當時,PY7726所停泊的位置,車前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十分接近,而被告沒有適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劉女士。被告坐上司機位,但沒有留意PY7726狀況,甚至沒有理會PY7726引擎有否關掉便腳踏油門。被告也沒有檢查當時PY7726使用甚麼波檔。儘管被告是有19年駕駛經驗的司機,但承認“不肯定”他當時踏的是油門或煞車掣。當時PY7726是拉上手掣的,而PY7726是停放於微斜路上,若要令PY7726在拉上手掣的情況下起動,被告踩踏油門的力度必定不輕。 22.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有關案例,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及時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拆扣,令刑期扣減至10個月監禁。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有進一步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10個月監禁。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2A)條,本席亦吊銷被告駕駛執照5年;並須於停牌令期滿前3個月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3.就第二項控罪,考慮了被告及早認罪,本席判處被告罰款二千元,可從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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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