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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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2月17日早上,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上午11時08分左右,私家車PY7726沿飛鳳街行駛,司機兼登記車主(“車主”)由於要上厠所,把PY7726停泊路邊。當時車上一共有4名乘客,被告是其中之一。雖然車主離開PY7726,汽車引擎仍在運行。至於PY7726之“手掣”當時是被車主拉上,而PY7726的“波檔”被車主推到“D”自動波檔(而並非一般停泊車輛該使用之“P”檔)。“D檔”為一個有動力的行車波檔模式。根據運輛署二級驗車主任於檢驗PY7726後,他知悉該私家車輛共有“P”(泊車檔),“R”(後退檔),“N”(空檔),“D”(自動波檔),“D3”,“2”及“1”(均是與“D”波檔扭力有區別之自動波檔)。驗車主任曾就PY7726進行測試,即使拉盡手制,將波檔分別推至“D”,“D3”,“2”,“1”檔,然後踩踏油門,車輛仍可向前駛。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26/2019[2019] HKDC 17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6/2019

[2019] HKDC 17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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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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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出席人士: 潘藹蓮小姐,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廷光先生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ong & Tang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的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n illegal visual display u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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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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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在認罪後就以下兩項控罪被定罪:—

第一項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1)條

第二項控罪: 「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第37及121(1)條

案情

2.2019年2月17日早上,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發生致命交通意外。上午11時08分左右,私家車PY7726沿飛鳳街行駛,司機兼登記車主(“車主”)由於要上厠所,把PY7726停泊路邊。當時車上一共有4名乘客,被告是其中之一。雖然車主離開PY7726,汽車引擎仍在運行。至於PY7726之“手掣”當時是被車主拉上,而PY7726的“波檔”被車主推到“D”自動波檔(而並非一般停泊車輛該使用之“P”檔)。“D檔”為一個有動力的行車波檔模式。根據運輛署二級驗車主任於檢驗PY7726後,他知悉該私家車輛共有“P”(泊車檔),“R”(後退檔),“N”(空檔),“D”(自動波檔),“D3”,“2”及“1”(均是與“D”波檔扭力有區別之自動波檔)。驗車主任曾就PY7726進行測試,即使拉盡手制,將波檔分別推至“D”,“D3”,“2”,“1”檔,然後踩踏油門,車輛仍可向前駛。

3.有大概19年駕駛經驗的被告明知PY7726引擎開動,仍坐上PY7726司機位。

4.當被告在司機位伸展腳部時,腳部踏中油門踏板。結果,PY7726突然加速,衝前撞到75歲男途人之後亦撞到其70歲妻子劉女士。當時劉女士與丈夫在PY7726前面相距一個半車位橫過馬路。劉女士被PY7726撞到時,與丈夫已經行至馬路中間。

5.政府化驗所法證人員估計PY7726當時車速為每小時10公里。

6.PY7726的衝力把劉女士推向路邊鐵欄,之後PY7726才停下來。

7.男途人因及時把自己推開,因此事件中未有受傷。而劉女士在碰撞後身受重傷,包括頭部、頸部、軀幹及四肢多處裂傷,肋骨及脊柱骨多處骨折,下腹有一處深裂傷口以致腸臟外露,以及盤骨變形等。劉女士送抵醫院前死亡。劉女士死因是“胸腹嚴重受傷”。

8.相關路段是一條上斜單程環迴路的右轉急彎。案發期間,天氣良好,由於是白天,能見度高。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暢順,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9.事後PY7726送往檢驗,煞車系统等操作正常。除了在駕人座椅前面裝有一部視象顯示器,違反第374A章第37(3)條外,並無發現PY7726有其他缺陷。

10.被告在現場於警察查詢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 —

(i) 他坐上司機位時,PY7726停泊在路邊;

(ii) 他不小心腳踏油門,PY7726駛前,撞到正在PY7726前面橫過馬路的劉女士;

(iii) PY7726把劉女士推向鐵欄;

(iv) 他腳踏油門踏板之前,沒有關掉汽車引擎;

(v) 案發期間,他沒有檢查PY7726使用什麼波檔;及

(vi) 儘管他自2001年起持有駕駛執照,他聲稱混淆油門及煞車掣的位置。

11.警方其後於2019年2月17日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下確認較早前所說出的事項。被告進一步承認撞到劉女士後,繼續腳踏油門。被告聲稱這樣做是因為個人(錯誤地)堅信PY7726拉了手掣而不會駛前,同時亦因為慌張。結果,劉女士被夾在PY7726車頭與鐵欄之間。PY7726最終撞到欄杆才停下來。

12.PY7726之汽車攝影機所得片段顯示被告當時視線沒有受阻。

13.被告駕駛方式差劣,在幾方面表露無遺。當時,PY7726所停泊的位置,車前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十分接近,而被告沒有適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劉女士。被告坐上司機位,但沒有留意PY7726狀況,甚至沒有理會PY7726引擎有否關掉便腳踏油門。被告也沒有檢査當時PY7726使用什麼波檔。儘管被告是有19年駕駛經驗的司機,但承認“不肯定”他當時踏的是油門或煞車掣。

被告背景

14.被告生於1977年,現年42歲,已離婚,沒有兒女,與母親、兄長及弟弟同住,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是一名清潔工人。

15.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只有一次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的定額罰款的交通紀錄。

求情

16.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被告人的陳詞大綱」,要點如下:—

(i) 被告在案發時與家人坐在其弟弟的私家車上,當私家車駛至九龍慈雲山飛鳳街與鳴鳯街交界附近,被告的弟弟離開其車輛的司機位到附近的洗手間如廁。在等候期間,被告離開其乘客座位步行到司機座位坐下,正當他將自己的腳伸長少許時意外地將腳踏着油門,繼而令私家車往前衝並撞到事件中的女死者。根據被告所說,他之所以坐上司機座位是因為他擔心如沒有司機坐在司機座位上,他們的車輛可能會被巡邏警員以違例泊車的罪名票控;

(ii) 被告之所以犯案,是基於他一時大意沒有確保他在坐上司機座位時汽車的引擎已熄掉,並意外地踏着油門。被告指出案發時他並沒有將車輛的引擎撻着,亦沒有試圖駕駛該車輛。事發前,被告並沒有經常駕駛汽車的習慣,而他又不熟悉該私家車的性能,才導致是次不幸的事故;及

(iii) 無論如何,這次的事件十分嚴重,意外奪去了一名無辜巿民的寶貴生命,明顯地被告的駕駛態度和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的罪行。但是,案中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駕駛態度存在着加刑因素。在案件的整體性而言,被告的駕駛態度是屬於最低等嚴重性的危險駕駛級別。

17.黃大律師提交了下列案件的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CAAR 3/2009 and CACC 34/2009

18.黃大律師亦向法庭呈遞了多封求情信,信中均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9.上訴庭在Poon Wing Kay一案引述英國上訴庭在Cooksley一案所列出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原則(見該案判案書第10段)。

20.上訴庭在Liu Kwok Chun一案亦援引了Poon Wing Kay一案,並列出了關於「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刑的加重刑責因素及減刑因素(見該案判案書第38及39段)。

21.本案被告駕駛方式差劣。當時,PY7726所停泊的位置,車前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十分接近,而被告沒有適當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如劉女士。被告坐上司機位,但沒有留意PY7726狀況,甚至沒有理會PY7726引擎有否關掉便腳踏油門。被告也沒有檢查當時PY7726使用甚麼波檔。儘管被告是有19年駕駛經驗的司機,但承認“不肯定”他當時踏的是油門或煞車掣。當時PY7726是拉上手掣的,而PY7726是停放於微斜路上,若要令PY7726在拉上手掣的情況下起動,被告踩踏油門的力度必定不輕。

22.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有關案例,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及時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拆扣,令刑期扣減至10個月監禁。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案判刑有進一步扣減,因此就第一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10個月監禁。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2A)條,本席亦吊銷被告駕駛執照5年;並須於停牌令期滿前3個月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3.就第二項控罪,考慮了被告及早認罪,本席判處被告罰款二千元,可從保釋金中扣除。

( 鄭紀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