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387/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25 before 黃禮榮.
Divorce proceedings – Vexatious Litigant Order – Abuse of Process – Ancillary Relief – Non-compliance – District Court – Respondent repeatedly filed frivolous appeals to delay execution of property sale orders – Court granted Vexatious Litigant Order prohibiting further applications without permission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on indemnity basis
Legal issues: Vexatious Litigant Status · Grant of Vexatious Litigant Order
Outcome: Vexatious Litigant Order granted against Respondent;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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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6387 /2012 [2025] HKFC 12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2年第1638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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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本離婚訟案的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 2.在2025年1月28日呈請人向法庭申請限制申請令,以制止答辯人濫用法庭的程序。 背景 3.雙方在1990年4月結婚, 並育有四名子女, 皆已成年, 分別是34、32、28及18歲。 4.呈請人在2012年11月以雙方已分居兩年為理由呈請離婚。呈請人在呈請書報稱是家庭主婦,答辯人是商人。 5.法庭在2013年7月29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6.雙方的附屬濟助訴訟長達將近七年,直至2019年10月14日, 經四天的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法官(當時官階)頒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訴訟涉及18個香港的物業,包括一個位於德福花園的物業(“德福花園物業”),所有物業都是在答辯人控制之下。此外, 訴訟亦涉及兩個在內地的物業。 簡單來說, 法官的判決是,雙方必須在發出絕對離婚令後立即將所有的香港物業出售,並按判決書所列的規定攤分予呈請人及答辯人(“附屬濟助命令”)。這些物業價值達$136,666,600。 7.答辯人不滿判決, 並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兩項申請在2020年7月13日被彭法官撤銷。 8.法庭在2021年1月12日頒下最終離婚令。 9.答辯人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決。兩項申請皆在2021年3月29日被上訴法庭撤銷 ( [2021] HKCA 443) 。 10.答辯人仍不服,向上訴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上訴許可,及擱置暫緩執行申請, 兩項申請均被上訴庭在2021年8月11日駁回( [2021] HKCA 1176) 。 11.從以上可見,本案的附屬濟助早在2021年8月已麈埃落定,有了終極判決,可是至今附屬濟助命令仍未被執行。 呈請人指這是由於答辯人濫用法庭程序,不停的提出無理的申請,以拖延執行判決。呈請人遂在2025年1月28日提出本申請。 法律原則 12.關於限制申請令的案例典據見於終審法院案例 吳逸之 對 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2025] 8 HKCFAR 1(終院民事上訴2004年第5號,2005年1月20日)以及其後訂立的實務指示11.3, 訂明各項措施以制止訴訟人經常濫用法庭的程序。 13.扼要來說, 若訴訟人曾經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訴訟人在若干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無論是在法庭作出判决之前或之後,經常向法庭提出毫無理據的申請,而法庭在此情況下發出限制申請令是相稱的對應措施。 14.在吳逸之 案判案書第48-50段,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對限制申請令的發出條件作出了以下解釋:
討論 15.為方便討論, 本席將由2021年8月11日上訴法庭撤銷答辯人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上訴許可後直至2024年12月本席開始參與處理本案前所發生的事項列出:
16.接着便是本席開始參與處理本案。 本席在2024年12月6日處理答辯人就2024/10/22龍聆案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本席在當日已清楚向答辯人指出,呈請人已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及規定,包括張貼通告, 及沒有收到任何人聲稱為租客或佔用人實際管有德福花園物業, 亦沒有人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 法庭發出的管有令狀的法律基礎無可爭議。 本席認定答辯人沒有任何理據,將他的上訴撤銷。 17.事實上,從以上時序可見,當答辯人向法庭申請針對2024/10/22龍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時,他同時間在2024年11月1日亦向張聆案官申請將管有令狀撤銷。 該項申請不單是重覆申請,亦沒有理據。 18.答辯人沒有就此罷休, 在2024年12月12日就2024/11/6張聆案官的命令也提出上訴。該上訴也是本席處理。 由於這已是答辯人針對管有令狀的第二次上訴,本席在2025年2月5日將他的上訴撤銷,並頒令他需要支付訟費。 19.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吳逸之 對 上潤有限公司及另一人的判案書第2段指出:
20.答辯人明顯為李國能法官形容的 “無理纏擾的訴訟人”,不許別人說“不”的訴訟人,不接受他的理據和訴訟已經不被接受。除了以上所提及答辯人的訴訟行為外,本席有以下理由: 21.首先,彭法官和上訴庭在判案書中多次指出,答辯人對於出售物業事宜一直採取不合作的態度。 答辯人的不合作行為已被法庭判定為藐視法庭,而他在被監禁服刑完畢後,依然拒絕遵行2022/6/17售樓令及2021/12/15交出契據空置管有權命令。 22.事實上,儘管呈請人已經於2019年取得了附屬濟助命令、2022/6/17售樓令、2021/12/15交出契據空置管有權命令、及管有令狀,但時隔6年直至今日,呈請人仍未實際取得任何物業的空置管有權、契約、或任何租約。 23.第二,答辯人慣常「為反對而反對」。其行為模式表現為:對呈請人提出的每項申請均提出異議, 對法庭作出的每項命令均提起上訴和暫緩執行申請,即使相關法律爭議早已被法庭駁回。此舉明顯旨在拖延程序,通過無實質理據、無聊、無意義的反對,對呈請人實施纏訟行為。 24.第三,需要特別指出,2021年8月11日,答辯人向上訴庭申請向終審法庭上訴的進一步上訴許可,及擱置暫緩執行申請,已經被上訴庭駁回,這已經是最終裁斷。但答辯人仍然持續對呈請人提出的與執行附屬濟助命令相關的所有申請提出異議, 而其理據顯示他只是拒絕接受法庭的附屬濟助命令是一個具有約束力和不能再被推翻的命令。舉例包括:
25.本席認定答辯人的行為已明顯超出合理訴訟策略的範疇,構成嚴重的濫用司法程序。其持續不斷的無理反對與上訴,唯一目的在於惡意拖延時間、增加呈請人執行命令的困難。 答辯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無理纏繞,濫用法律程序,這完全違背《高等法院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所強調的“公平”、“提高須就在法庭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而依循的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 、“確保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速有效處理”的基本原則。 命令 2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下針對答辯人的限制申請令:
訟費 23.是次申請全歸究於答辯人不當的訴訟行為, 答辯人理應支付呈請人的訟費。 本席頒令,答辯人需支付呈請人本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連大律師證書, 以彌償基礎評定。 呈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黃女士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咸頓金仕騰律師行轉聘余奇大律師代表出庭 答辯人:林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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