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6387/2012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December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ontempt of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order – Execution order – Committal – Burden of proof – Intention to disobey – Civil contempt established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Respondent failed to comply with property sale and handover orders

Legal issues: Civil Contempt Liability · Burden of Proof · Intention to Disobey

Outcome: Contempt found guilty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16387/2012[2023] HKFC 24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Dec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6387 / 2012

[2023] HKFC 2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2年第163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博芬(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2月2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交付羈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呈請人(“女方”)指答辯人(“男方”)沒有履行法院命令,向法院申請將他交付羈押監禁。

背景

2.雙方在1990年結婚,育有4名家庭子女,首兩名家庭子女已自立,其餘兩名家庭子女分別剛完成大學及於中學就讀。女方於2010年以「行為」為由提出離婚呈請,稍後於2012年改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呈請。法院已於2021年1月12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3.2019年10月14日,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當時官階)(“彭法官”)經審訊後頒布附屬濟助命令,裁定家庭資產共港幣145,587,318元,其中18個位於香港的物業及兩個位於國內的物業共港幣13,666,600元。具體附屬濟助命令頒布如下(“附屬濟助命令”):

“47. 本席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下列涉案物出售︰-

(i) 婚姻居所,底價為$22,500,000;

(ii) 婚姻居所所在屋苑地庫車位,底價為$1,800,000;

(iii) 德福花園單位,底價為$7,540,000;

(iv) 順發工業大廈單位,底價為$6,290,000;

(v) 金漢工業大廈單位(1),底價為$8,170,000;

(vi) 金漢工業大廈單位(2),底價為$7,770,000;

(vii) 金漢工業大廈單位(3),底價為$8,130,000;

(viii) 金漢工業大廈單位(4),底價為$5,210,000;

(ix) 勝任商業大廈單位(1)底價為$6,210,000;

(x) 勝任商業大廈單位(2),底價為$5,970,000;

(xi) 萬和閣,底價為$10,100,000;

(xii) 榮來工業大廈單位(1),底價為$13,000,000;

(xiii) 榮來工業大廈單位(2),底價為$13,000,000;

(xiv) 榮來工業大廈車位(1),底價為$1,060,000;

(xv) 榮來工業大廈車位(2),底價為$1,790,000;

(xvi) 榮來工業大廈車位(3),底價為$1,370,000;

(xvii) 榮來工業大廈車位(4),底價為$1,370,000;

(xviii) 榮來工業大廈車位(5),底價為$1,370,000。

(2) 並命令在將涉案物業出售時,男方須︰

a) 向女方交出所有有關物業的業權契據及文件;

b) 作出所有行為令業權轉易至買家所必要作出的行為。

(3) 如果男方未能作出上述的行為,咸頓金仕騰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夥人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38A條被委任並被賦予權力轉易有關物業及簽立有關物業的轉讓契據。

(4)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女方須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5) 分別在出售所有上述物業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所有未付的地租及差餉及其他就有關物業到期須付予政府的款額;

(ii) 支付藉抵押備忘錄註冊的產權負擔項下須付的款額;

(iii) 支付任何未付的管理費;

(iv) 支付根據本命令將涉案有關物業出售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及律師費;

(v) 向女方支付$8,920,718;

(vi) 向女方支付$974,700;

(vii) 向女方支付$14,016,600;

(v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6)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無論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或任何其他相關條例,而能提出的申索,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財產轉讓或授產案排及售賣令,予以撤銷。

(7)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8) 所有給女方的付款受第一押記所支配。

(9) 法庭日期為2011年10月26日之命令更改為男方須付女方每月$6,768作為小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19年11月1日,以後每月1日為一期,直至小兒子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10)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4.雙方一直居住於婚姻居所。

5.男方針對附屬濟助命令向彭法官申請上訴許可,2020年7月13日,該申請被撤銷。

6.隨後,男方就附屬濟助命令向原訟法院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許可及擱置執行令,該法庭於及2021年3月29日駁回男方上訴申請及撤銷申請擱置執行附屬濟助命令。

7.男方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於2021年8月11日被撤銷。

8.女方於2021年7月30日申請執行附屬濟助命令,彭法官於2021年12月15日頒布命令之第2段,男方須於2022年1月12日或之前將涉案物業之所有業權契據及文件連同租約及按金(如物業已出租)交予女方代表律師托管。根據該命令的第3段,男方須於同日將涉案物業(如沒有出租的話)的空置管有權交予女方(“執行裁決命令”)。

9.期間屆滿,男方並沒有履行執行裁決命令。

10.基於女方進一步申請,彭法官於2022年6月17日頒布命令,將男方遵從執行裁決命令的時限延展至2022年6月30日(“時限延展命令”),該命令亦附加罰則通知,免除親身派遞予男方。

11.當延展期間屆滿,男方同樣沒有履行執行裁決命令。

12.2022年7月11日,女方代表律師致函予男方,通知男方他已違反執行裁決命令。同日,女方更換婚姻居所的大門門鎖,並要求男方取回於婚姻居所內的私人物品。

13.2022年7月12日,男方籍詞取回婚姻居所內的私人物品,經幼子開門進入,拆除已更換的新門鎖並逗留在自己的房間,拒絕離開。女方隨後報案,警方到婚姻居所調查後認為女方未有禁制令禁止男方於婚姻居所內逗留,所以無進一步行動。

14.女方作供時補充,目前,男方非居於婚姻居所,他只會偶爾回到婚姻居所,逗留片刻便離去。

15.2022年9月19日,女方根據《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52號命令向法院申請發出交付羈押許可,2022年11月2日,彭法官頒布命令,許可女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交付羈押傳票”)。

16.2022年11月9日,女方發出交付羈押傳票,男方拒絕收取交付羈押傳票,女方代表律師聯絡男方要求派送該傳票,男方不作回應。

17.在女方提出交付羈押許可申請後,男方在短時間內提出4份傳票,本席引述彭法官於2022年10月28日的判案書第7段,說明男方的申請:

“7. 在2022年9月22日,男方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在同一天,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2年6月17日之命令。在2022年9月26日,男方再以傳票逾期申請上訴許可,針對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提出上訴。又在2022年9月28日,男方發出另一張傳票,要求暫緩執行2021年12月15日之命令。”

18.2022年10月28日,彭法官撤銷上述4份傳票的申請。

19.2023年1月4日,彭法官頒布命令,批准女方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交付羈押傳票及支持文件予男方。女方代表律師於翌日將上述文件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予男方。

相關法律原則

20.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2(1)條,區域法院法官具權力就不服從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而施加懲罰:

“52. 因犯藐視法庭罪而被交付羈押(第52號命令第1條規則)

區域法院懲罰犯藐視法庭罪者的權力,可由一名法官藉作出交付羈押令而行使。”

21.有關藐視法庭的行為的基礎,於 BT v. CBY [2020] HKCA426 一案中,於第3段援引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 的原則如下:

“3. It is common ground that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contempt of court, it is sufficient to prove that the defendant’s conduct was intentional and that he knew of all the facts which made it a breach of the order. It is only necessary to prove that he appreciated that he did breach the order. It is not necessary to show that the defendant intended to disobey the order i.e. his conduct was contumacious : 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

22.在另一案,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e (HCMP 2988 of 2014, 12 March 2015) 中第9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解說如下:

“9.關於民事藐視法庭的原則,可以從終審法院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案的判決得知以下的原則:第一,民事藐視法庭需要嚴格證明達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見判詞第6及第30段)。第二,法庭的命令必須嚴格遵守,並且根據其條款,如果一個法庭命令要求達至某一個局面,唯一遵行該命令的方式,就是達至該局面(見判詞第26段);第三,民事藐視法庭的責任,並不需視乎犯者有沒有違反命令的意圖,或者意圖干擾司法的執行,亦都不需視乎犯者是否固執、頑抗。不過,隨意、無意或者意外的行為,並不能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的行為(見判詞第43至46段,及第53段)。”

分析

23.女方需要嚴格地,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男方干犯民事藐視法庭罪。男方明白他的權利,他選擇作供,並無傳召證人。

24.毋庸置疑,男方違反了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

25.男方作供時說,是彭法官錯判附屬濟助,附屬濟助命令是不正確的。男方在盤問下稱,他不太明白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的意思。他認為女方隱瞞資產,所以不應該將他名下的物業契據或按金交予女方。隨後,男方又說他忘記該些物業契據放在哪裡,他要慢慢找。最後,男方確認他不會將物業契據或按金交予女方。

26.首先,本席認為附屬濟助命令、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均是有效的命令,條文簡單直接,涵義清晰。男方作供時雖然說自己不太明白該些命令,但他不論針對附屬濟助命令、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懂得於本法院、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及申請擱置執行,明顯地他已收悉所有命令文本及明白文本的內容。

27.對於男方沒有準時履行附屬濟助命令,導致女方要另作申請,彭法官再頒布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男方並沒有提出任何解釋。

28.女方確認直至審訊日,男方並無履行附屬濟助命令第47(1)及(2)段、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不爭議的,時限延展命令限期是於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履行。換言之,法庭頒布之命令已因男方的行為而無法完成或達到該局面。

29.因此,直至審訊日,女方未能成功出售上述任何一項物業,她曾嘗試安排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由於不了解該些單位內裡狀況,也沒有契約,所以最後不能成功出售。

30.本席無需要視乎男方有沒有違反命令的意圖,或者意圖干擾司法的執行,亦都不需視乎犯者(男方)是否固執、頑抗。

31.事實上,男方已多次無視法庭命令,沒有在時限之內履行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更甚的是,在2022年7月12日,男方籍詞取回私人物件拒絕離開,仍然逗留在婚姻居所。當下,男方已違反交出婚姻居所的空置管有權一項(執行裁決命令第3段)。

32.男方於本審訊中選擇作供,本席認為男方的證詞不盡不實,作答時回避問題,本席不接納他的證供,他的證供不能令女方的證詞存有疑點。本席肯定男方的行為(即違反執行裁決命令及時限延展命令)並非隨意、無意或者意外,導致上述命令未有履行。

裁決

33.本席仔細考慮所有證據與陳詞後裁決,信納女方的證供,女方已於毫無疑點的情況下證明男方沒有於延展時限至2022年6月30日或之前履行執行裁決命令。本席認定男方清楚明白執行裁決命令的內容,亦清楚明白延展履行該命令的時限。男方沒有不履行該命令的理由,也不存在任何意外或錯誤的因素。

34.鑒於男方自附屬濟助判決書頒布日,即2019年10月14日至本判決書已逾50個月,女方不斷要求男方履行該命令,亦針對男方的行為而提出不同的申請,男方直至本審訊日也沒有遵從該命令。雖然交付羈押是婚姻訴訟案件中萬不得已,最後的辦法,本席裁斷,女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男方違反執行裁決命令而構成藐視法庭,因此裁定男方罪成。

35.本席在判刑之前,先聽取男方的求情理由。

  周博芬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咸頓 金仕騰律師行轉聘余奇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