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07/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October 2025.
1. 就辯方申請撤換法官審理本案申請的裁決,我強調一點,我用「撤換」這兩個字,我認為比辯方所說的「避席」為恰當。因為「避席」可以是一個法官在未開審之前因為某個原因,舉個例子,他認識受益人或甚控方的檢控官,因此就要去避席,不要審理該案件。法庭用「撤換」,因為在這一個階段以及我們現在的情況來說比較恰當。我重申題目為就辯方申請撤換法官審理本案申請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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