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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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天水圍天恩路近輕鐵銀座站,有一設有紅綠燈的行人過路處,該段路是一條直路,單向三線行車,在左三線旁就是輕鐵銀座站,車速限制為50公里/小時。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47/2024[2025] HKDC 15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47/2024

[2025] HKDC 15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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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禧 CHAN Ka-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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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8月7日
出席人士:  梁禮賢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日成先生,由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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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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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是天水圍天恩路近輕鐵銀座站,有一設有紅綠燈的行人過路處,該段路是一條直路,單向三線行車,在左三線旁就是輕鐵銀座站,車速限制為50公里/小時。

3.2024年2月15日下午1時45分左右,當時案發地點天晴,交通流量低,路面乾爽。所有涉案的交通燈運作正常。被告駕駛著一部電單車(車牌RC4650),沿天恩路左三線行駛,向涉案行人過路處行駛。當時行人過路處是綠燈,亦有行人在過馬路。

4.81歲女死者盧女士與她的丈夫、女兒及姓蕭的外孫剛踏出行人過路處時,該行人綠燈燈號已經在閃爍中,而他們繼續使用該行人過路處。當時女死者的女兒在前,死者之後是她的丈夫及外孫。外孫與女死者相若距離大概2米。

5.當他們走到該行人過路處的中間位置時,該行人燈號轉為紅燈,而他們繼續向銀座輕鐵站方向行走。約3至5秒後,被告沿左三線駛至,並撞到女死者。女死者向左跌,前額撞到地面,倒在地上。女死者距離輕鐵銀座站行人路尚有2至3米。

6.一名女途人林卉怡(林)目擊事件經過,當時她同樣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在途中,林看見行人燈號轉為紅燈,於是她快步走到輕鐵銀座站的行人路上。突然,她聽到一下響咹聲,她即時向右轉身回望,見到被告沿左三線駛至黃色斑馬線,並撞到女死者。林表示,過程中看到被告有剎車動作。

7.輕鐵銀座站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意外過程(MFI-4)。

8.同日約下午1時52分,救護員到達,發現女死者不省人事,但有脈搏,有呼吸,前額腫脹,左耳流血,右手踭腫脹,右膝擦傷。救護員急速把死者送到屯門醫院急症室。

9.同日下午2時40分,警員拘捕及警誡被告。

10.在急症室陳醫生的檢視下,醫生發現女死者腦部受創,包括頭骨多處骨裂及蛛網膜下腔出血等,亦發現女死者兩邊肋骨有數處骨裂。

11.2024年2月15日,警員向被告錄取了會面紀錄。在警誡下,被告表示:—

(1)他見到前方控制車輛的交通燈是綠燈,但他見到有很多人仍在行人過路處過馬路,所以他減慢車速,由每小時40公里減至25公里,並響號提醒行人有車駛近;

(2)被告當時見到大部分行人已經差不多走完行人過路處,因此他預計自己收慢車速,便可以讓所有行人過完馬路之後通過;及

(3)之後,女死者突然跑到被告的車前,當時距離只有2米,被告即時剎車,但收掣不及,並撞上女死者。

12.同日晚上,警員與被告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

(1)被告以大約每小時40公里駛向行人過路處,當距離行人過路線約有50米距離時,控制車輛的交通燈由紅燈轉成黃燈,再轉為綠燈,他先保持車速繼續;

(2)當他見到行人過路處尚有約10多名行人正在過馬路,他於是減速至約25公里;

(3)由於當時被告認為這些行人已經差不多到達兩邊的行人路,並見到中間無人無車,所以被告認為有足夠的位置,並決定以慢速駛過行人過路處;

(4)到駛到斑馬線正中位置時,他有響號以提醒行人,惟在響號的時候,突然見到女死者由左至右跑出來,他收掣不及,撞到女死者;

(5)他第一眼見到女死者時,距離約2米;及

(6)他指自己沒有預計會有人跑出來,因為途人已差不多到達行人路。

13.2024年2月16日凌晨2時許,女死者被宣告死亡,死因是頭部創傷。

14.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的蘇博士檢視了輕鐵銀座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專家的意見是,碰撞前的3.6秒(36.55米),被告的平均時速為每小時37公里,這較他之前約43公里+/-4公里的時速為低,故不能排除被告有剎車減速的可能性。

15.汽車檢驗報告證實電單車RC4650機件正常。

16.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的駕駛水平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致的水平,而他的駕駛方式屬危險是顯而易見的:—

(1)被告駛近行人過路處時,見到仍然有很多人仍在過馬路,但沒有及早停下或大幅減速;

(2)意外發生在左三線上,女死者和家人早已經出現在行人過路線上,並不是突然踏出馬路,故被告理應看到他們,從而及早停低或起碼大幅度減速,但被告沒有這樣做,故導致收掣不及而撞到女死者。

因此,被告的危險駕駛方式引致盧女士死亡。

17.有關的相片冊是MFI-1及MFI-2,而涉案地方的草圖為MFI-3。

求情理由

18.被告現年38歲,已婚,育有一名9歲兒子及一名19個月大的女兒。被告中三程度,任職貨櫃碼頭吊機操作員。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在13年前有危險駕駛的定罪紀錄。辯方呈上英國案例Cooksley、香港案例特區訴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及律政司司長 訴 黃昌杰  [2020] HKCA 809作為法庭參考。

19.辯方說雖然被告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希望法庭能夠以四分一或者五分一的刑期扣減,作為被告經認罪的扣減。辯方說被告真心悔疚,感到自責及難過。辯方說本案案情並不是最惡劣的一種,罪咎程度屬於低。被告並沒有違反交通燈號,亦沒有超速。被告曾經減速,亦有響號提醒過路者。辯方說被告錯判形勢,沒有留意死者的動向。被告並非是職業司機,而當日被告是到母親新居所去幫忙裝修的工作。

20.事發後,辯方說被告承受沉重的精神壓力,對駕駛已經有極大的恐懼。被告的家庭亦都面臨重大的挑戰。

判刑

21.這類交通事故並沒有判刑指引,而明顯地,沒有人想看到悲劇的發生。但是由於被告的危險駕駛,在那一剎那,他奪去一名老婦的生命,這亦使到死者家人受到沉重的衝擊及悲痛。

22.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對死者及其家人道歉,說聲對不起。被告感到無比內疚。他起初不認罪,但在候審期間,疼愛自己的嫲嫲去世,使他更決定認罪及承擔責任。

23.被告說自從今年(2025)6月還柙後,他深深體會牢獄之苦,更加反省過錯。被告掛念家人,特別是幼女,見到家人探望時都淚流滿面。兒子因為父親的入獄,在學業上變差。被告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他能夠早日與家人聚首團圓。

24.被告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她和被告結婚11年,自己是家庭主婦。她對死者及其家屬深深致歉,知道無論怎樣道歉,都彌補不了死者及他們家人的傷害。丈夫是性格開朗的人。事發後,被告神不守舍,心事重重,沒有了笑容,惡夢連連。小女兒出世時,都要緊急剖腹出生。丈夫是熱心助人的人,每當兒子探望父親時,都是哭著面,希望父親能夠早日出獄,亦希望法官能夠寬宏大量,輕判被告。

25.被告的家姐在求情信中說被告是一個愛護家人、家庭的人,並且是一個孝順兒子。案發當日,被告是到天水圍幫母親剛編配的公屋單位裝修。是次不幸的事件,使家人都受著痛苦煎熬。

26.被告的朋友及僱主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認為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敬業有禮的人。

27.本席相信被告對事故的發生確實深感內疚,亦對不起死者、死者家人,以及自己的妻子、兒女,以及家人。但是從有關的圖片及草圖來看,被告案發時的危險駕駛行為並不是單單被告所言,辯方所言“tunnel vision”及被告在警誡下所說。他在響號後「突然見到盧女士由左至右跑出來」。那時行人過路處除了死者家人之外,亦有不少路人過路。被告駕駛電單車到達過路處時,縱然交通燈剛剛變綠,但這並不表示被告可以罔然有權照樣駛過行人過路處。被告有減速,亦有響號,這亦表示被告知道過路處仍然有人過馬路。草圖MFI-3顯示被告的電單車已經超前在行人過路處黃線以外,而死者亦距離行人過路處2至3米。這可推論為電單車的撞擊力把死者撞出黃色的過路線之外。馬路上亦沒有車輪的車軚急剎車的痕跡,這亦表示被告雖然有減速,但並沒有急剎車。

28.被告在2012年9月因為危險駕駛等罪行被定罪,但得到緩刑12個月及罰款的判刑。被告的交通定罪在2015年10月及2017年7月都有超速的紀錄。

29.在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持有電單車駕駛執照約一年,而涉事的電單車亦是被告擁有一年多。本案並不涉及超速,但被告不顧有人仍然在行人過路處。雖然被告減速,但亦有大概37公里/小時的速度。死者是頭部創傷而死,頭骨有裂痕,而兩邊肋骨亦有骨裂。正如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黃昌杰(該判案書第30段)所說,「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必須預計會有行人不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亦必須關注會有行人雖然有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但因為年長或傷殘而行動緩慢,故未能在燈號轉換前成功完全越過馬路」。本案死者是81歲,而她和家人已經橫越大概三分二的馬路過路處。被告響號,反而可能使年長者更加緊張。但無論如何,當被告駛到行人過路處時,在繁忙的過路處便更加應該小心謹慎。

30.本席在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決定從輕發落,以2年(24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被告最終認罪實屬明智之舉,這至少可使被告得到25%的刑期扣減。本席因此把刑期減免6個月至18個月。另外,本席相信被告會痛定思痛,為了結髮11年的妻子,為了年幼的兒女,為了家人,亦為了自己,不會行差踏錯,不會再對不起家人和任何人。因此,本席酌情再減刑2個月,判被告入獄16個月。

31.被告在2012年9月有危險駕駛的定罪,本席根據第69A(3)條,因上一次的定罪已經超過5年,決定視本案的定罪為被告的首次定罪。在這基礎下,根據第36(2A)條,本席頒令停牌令5年。停牌令適合各種車輛類型,當然亦包括電單車。另外,由於本定罪被視為首次定罪,因此本席頒令停牌令以今日判刑開始計算(見第69A條)。被告亦需要在法定時段之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