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u Sai Ying 對 Hong Kong Sunshine Food and Beverage Management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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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1431/2024 [2025] HKDC 16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4年第14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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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A. 前言 1.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9、10及10A條向答辯人就一宗於2024年2月20發生的意外 (下稱「本意外」) 提出僱員補償申索。 2.於2025年1月17日,區域法院法官羅麗萍在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非正審判決,裁定答辯人須對申請人負上法律責任,補償金額則有待評估。 3.本聆訊之目的是為評定申請人應得的僱員補償金額。 B. 背景 4.申請人於2024年2月19日起受聘於答辯人,在新界葵涌金運工業大廈1座17樓的一所凍肉工場 (下稱「該工場」)任職倉務員,負責處理凍肉相關工作。 5.於2024年2月20日,即申請人開始受聘於答辯人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她被指派在該工場內操作切肉機以切割凍肉。在關鍵時刻,她的左手手指(包括食指、中指和無名指)被切肉機頂部洞口內的轉動齒輪夾住並受傷。 6.意外發生後,申請人由救護車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經診斷,申請人左手三隻手指(食指、中指及無名指)受碾傷,其中中指和食指骨折。申請人其後留院3天,至2024年2月23日出院。 7.出院後,申請人被安排於廣華醫院接受物理治療及職業治療,並於瑪嘉烈醫院骨科定期覆診。申請人最後一次於骨科覆診的日期為2024年5月22日,而其病假則獲發至2024年7月19日。在此期間,申請人未有重返意外前的工作,亦未有從事其他受薪工作以賺取收入。 8.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於2024年9月26日為申請人的傷勢進行評估,並於2024年10月10日發出《表格7》。根據《表格7》,申請人的受傷情況為「左手受傷引致左食指,中指及無名指疼痛,麻痺及僵硬及左中指指甲變形」。委員會評估申請人因受傷而引致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75%,而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則被評定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合共151日。 C. 補償金額的評定 C.1 申請人的每月收入 9.根據該條例第11條的相關條文:
10.此外,上訴庭於柯永明 訴 何炳池 [2008] 4 HKLRD 337 一案第46-47段裁定,倘若僱員在受僱不足一個月內因工受傷,如有足夠的相關證據及是「切實可行」的,則可依第11(1)(b)條後半部分計算其每月收入。倘若證據不足,則須按第11(2)條(甚或第11(5)條)作計算。 11.根據申請人的證供,其受聘於答辯人的時薪為港幣$70,每天工作時間為10小時。因此,其受聘日薪為港幣$700。為支持此點,申請人倚賴以下文件證據:
12.本席考慮申請人倚賴之證據後,認為其提交的文件證據真確可靠,足以證明其主張之日薪水平是正確的。因此,本席接納申請人的說法,裁定其受聘日薪為港幣$700。 13.就每月工作日數而言,雖然本意外於申請人受聘的第二天發生,但申請人依據以下各項證據,主張其每月工作日應為26天:
14.因此,申請人主張,其月收入應依據該條例第11(1)(b)後半部分計算,即港幣$18,200(按港幣$700 × 26天計算)。 15.交替而言,申請人主張,即使法庭認為第11(1)(b)後半部分計算並不適用,而改採第11(2)後半部分計算,其月收入仍應為港幣$18,200。根據政府統計處2025年3月24日出版的《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2024年版)》,「食品處理及生產」行業僱員的每月工資中位數為港幣$15,100,第七十五百分位數為港幣$18,900;而每小時工資中位數為港幣$59.1,第七十五百分位數為港幣$75.3。申請人的時薪(即港幣$70)接近每小時工資第七十五百分位數,故高於行業平均水平。鑑於第11(2)條計算須顧及一名在相同職系中具類似賺取收入能力的人擔任同類工作每月所賺取的平均款額,申請人每月收入因此應接近,但不超過港幣$18,900。 16.基於上述,即使法庭選擇按第11(2)後半部分計算,申請人仍主張應採納港幣$18,200作為其每月收入。 17.本席同意應依該條例第11(1)(b)條後半部分計算其每月收入。但所計月薪應為港幣$17,500 (即HK$700 x 25 天),而非港幣$18,200,理由如下:
18.既然本席已裁定申請人的每月收入可依該條例第11(1)(b)條計算,便無須考慮第11(2)後半部分的計算方法。 C.2 該條例第9條 19.該條例第9(1)(b)條規定:-
20.就該條例第9(1)(b)條中所述「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計算辦法,根據該條例第7(1)(c)條:-
21.就該條例第9(1)(b)條中所述百分率而言,根據上訴法庭在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oration [1997] HKLRD 1231一案判詞1236頁H-J段的判決,在與訟雙方沒有上訴的情況下,委員會在《表格7》中陳述的審核結果為最終的决定。本案中,委員會評定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導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爲1.75%。 22.在意外發生時(即2024年2月20日),申請人年齡為58歲,而本席已裁定計算賠償的每月收入為港幣$17,500。此收入基數低於在意外發生時該條例附表6第2欄中所指明的相對第7(1)(c)條之款額 (即港幣$36,550)。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9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
C.3 該條例第10條 23.根據該條例第10條的相關條文:-
24.根據《表格7》的評定,申請人因受傷而須缺勤的期間為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合共151日(包括首尾兩日)。因此,申請人依該條例第10條應得的法定補償為:-
C.4 該條例第10A條 25.根據該條例第10A條的相關條文:-
26.因是次意外,申請人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合共港幣$909。本席裁定此金額為她可依第10A條所得之補償金額。 C.5 答辯人已支付款項 27.於意外後,答辯人曾向申請人支付港幣$69,440。該筆款項須從申請人的補償中扣減。 D. 總結 28.故此,申請人的僱員補償金額評定如下:
E. 命令 29.基於上述,本席現作出以下命令: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的劉海峰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