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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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16個月,他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1297/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297/2001

HCMA129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2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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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李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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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3月21日

宣判日期:2002年3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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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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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監16個月,他不服原判,提出上訴。

2. 案情顯示上訴人於2001年10月13日黃昏,在亞皆老街及通菜街交界緊隨一名女子,並在該女子背包的外袋扯出一具手提電話。上訴人的舉動為在附近當值的便衣警員看見,於是將上訴人拘捕並在他身上起回該手提電話。

3. 上訴人總共有31次刑事紀錄,其中22次是與本案相同的犯罪紀錄,可以說是名符其實的職業扒手,毫無悔改的積犯。裁判官又注意到這類案件在旺角/油蔴地一帶非常猖獗,有需要判以阻嚇性刑期。裁判官亦非常清楚這類案件的一般刑期是12個月至15個月。裁判官最後决定取用24個月作為起點,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折扣,因而判處上訴人入獄16個月。

4. 代表答辯人的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引用兩宗上訴庭的判例支持她的論點,第一宗是香港特區政府訴陳佩慈(譯音)[1999] 2 HKLRD 830,在834頁A-B,上訴庭這樣說:

「假使被告人是個積犯,屢次干犯同樣或類似罪行,結果是採取量刑起點時,要與判處一個沒有犯罪紀錄的人時有所不同,有時需要上調,以一併考慮到一方面被告人屢罰屢犯,以往的刑罰已不能起阻嚇作用;另一方面,亦要考慮法庭有責任保護公眾。」(譯文)

5. 另一宗案件是香港特區政府訴梁棠(譯音) CACC412/2000,上訴庭有如下的觀察:

「對嘗試改過自新不表興趣的那些積犯,將面對較長的刑期。原審法官絕對有權採用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因上訴人對於社會真的是個嚴重威脅。」(譯文)

6. 代表上訴人的王熙曜大律師又投訴裁判官所取用的24個月判刑起點是裁判法院所能判處的最高刑期,只適用於最嚴重或最差的案件。但是不要忘記盜竊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其實在同類的案件,刑事檢控專員應該考慮將案件轉解至區域法院審理或判刑。

7. 本庭並不認為刑期明顯過重,或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因此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託王熙曜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