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子欣(又名楊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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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九龍塘金巴倫道55號地下“ 播道神學院 ”)後,在該處偷竊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平板電腦。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512/2023[2024] HKDC 2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2/2023

[2024] HKDC 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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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子欣
(又名楊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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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日期:  2024年2月1日
出席人士:  葉俊銘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淑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達成葉祺智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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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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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月1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九龍塘金巴倫道55號地下“播道神學院”)後,在該處偷竊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平板電腦。

同意案情

2.廖女士自2019年起受聘於播道神學院,負責打理九龍塘金巴倫道55號的校舍(“校舍”)。廖女士與丈夫佔用校舍地下一個一房單位作為住所。

3.2023年1月14日深夜約11時30分,廖女士與丈夫檢查校舍的所有窗戶、大堂玻璃門及正門鐵閘,確定鎖好,才入睡。翌日早上約5時30分,廖女士起床發現飯堂一扇窗戶虛掩,防蚊網被放在地上。校舍多處發現被撬痕跡。玻璃門及鐵閘從內沒有鎖上。此外,廖女士與丈夫所佔用單位的書房內不見了屬於廖女士的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平板電腦(總值$1,500)。案件報警處理。

4.金巴倫道2號及57號安裝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於2023年1月15日沿金巴倫道行走。其後於凌晨約4時37分,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正在使用一部平板電腦。

5.2023年1月20日下午約4時13分,警員在金巴倫道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因被告人的外貌衣着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犯案人相似而截停被告人。警方向被告人搜身,在他的外套左邊口袋發現一部廖女士的流動電話。

6.警員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現場口頭警誡下承認曾進入播道神學院校舍,在內偷竊一部流動電話及一部平板電腦。由於平板電腦對他無用,所以回家途中扔掉。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僅承認案發時身處校舍,對其他提問保持緘默。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14次定罪記錄,共涉19項控罪,包括1項企圖襲擊自造成身體傷害[1]、1項搶劫[2]、1項企圖搶劫[3]、1項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使用[4]、2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5]、1項販運危險藥物[6]、2項盜竊[7]、1項企圖盜竊[8]、1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9]、1項在要求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10]及7項入屋犯法[11]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被告人現年50歲,已婚,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他的兒子現年29歲,孫兒9歲。被告人的妻子及兒孫均住在中國大陸。被告人與85歲的母親同住。雖然被告人有多名兄弟姊妹,但被告人與他們沒有聯絡。

9.被告人自2002年,與太太在大陸生活,並開設自己的食物加工生意。後來生意失敗,被告人便在2008年返回香港做裝修工作。被告人在香港亦曾經開設自己的裝修公司,但最後因生意不景,便將業務結束。被告人坦白承認自己因經濟原因而犯案。在案發前,因疫情關係,被告人的裝修散工工作量極不穩定。被告人曾經做過三份散工,但收入依然微薄。而被告人亦曾經嘗試尋找長工或其他散工解決自己的經濟困難,可惜,被告人一直沒有找到穩定的工作。被告人在被捕前做裝修散工工作,月入約 $12,000。

10.辯方指,被告人於還押期間完成更新會舉辦的函授課程,獲益良多,亦呈遞了有關證書。被告人承諾法庭他以後不會再犯,他一定努力工作。當他如果再遇上經濟困難的時候,被告人會尋求相關部門協助,包括申領綜援金。同時,被告人亦希望能盡快申請太太來港團聚。而且,被告人的母親年事已高,被告人亦希望自己能照顧母親。

11.辯方陳詞指,在一般沒有特別需要加刑的情況下,牽涉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半。辯方援引 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12.辯方亦指,雖然從被告人的紀錄來看,法庭可能很大程度上認為被告人是一名慣犯,但其實每次定罪之間相隔的時間,即大概1年至2年或3年期間,正正是被告人當時只有裝修散工的工作,工作情況極不穩定。當然被告人亦明白自己每每遇到生活拮据的時候便以身試法是非常不智。但被告人仍希望法庭能給他多一次機會,寬大處理。

量刑

13.本案控罪的案發地點在於播道神學院的校舍,案情亦指部份位置地方亦由證人佔用作住所。法庭考慮了辯方的陳詞及控方公平的立場;控辯雙方確認,本案的情況屬非住用處所考慮。

14.根據上訴法庭所訂下的指引,涉及非住宅的量刑基準一般是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15.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人受傷。法庭亦考慮了案發校舍多處被撬痕跡及一部流動電話和平板電腦被盜。

16.就被告人的定罪紀錄,今次已是第8次被告人干犯相同的控罪。他最後一次的定罪記錄亦與本案控罪相同,即入屋犯法罪,於2021年1月被判處24個月監禁,本案案發日期為2023年1月。

1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賢 CACC 285/2012案,該案涉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被告人有19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2次為盜竊、3次為爆竊、2次為搶劫。該案的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庭認為適當的刑期是3年3月監禁。上訴庭亦指:

「本庭確認法庭對一名慣犯量刑時是可以將量刑基準提高,原因是他以往所接受的刑罰對他完全起不到阻嚇作用,故此法庭有責任提高刑罰,判處阻嚇性的刑期,以遏止他重蹈覆轍,讓公眾得到保護,見: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HKSAR v Leung Tong & Another [2001] 1 HKLRD 526;HKSAR v Chau Hon Kwong [2011] 1 HKLRD 630;HKSAR v Chan Li Fat 陳利發 CACC 180/2005。」(第6段)

18.本案,法庭以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考慮了被告人的紀錄,上調3個月,即3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22個月監禁。

總結

19.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22個月監禁。

( 梁嘉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1991年

[2] 1991年

[3] 2000年

[4] 1992年

[5] 1995及2014年

[6] 1996年

[7] 2011及2012年

[8] 2012年

[9] 2014年

[10] 2018年

[11] 2014年2項、2016年2項、2018年2項及2021年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