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泉 訴 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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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上訴是被告人李靜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 2005 年 8 月 18 日作出判決的上訴。朱法官駁回被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於 2005 年 7 月 15 日頒發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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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84/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8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 2005 年第 284 號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雜項案件編號 2002 年第 2594 號)

原告人 劉錦泉  
   
被告人 李靜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6 年 5 月 11 日

判案書日期:2006 年 5 月 16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案情

1.本上訴是被告人李靜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 2005 年 8 月 18 日作出判決的上訴。朱法官駁回被告人針對司法常務官於 2005 年 7 月 15 日頒發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2.原告人劉錦泉及被告人李靜是離婚夫婦。兩人纏訟多年。劉錦泉在 (HCMP No. 4061/1993) 案件獲法庭頒發命令,判他擁有李靜名下九龍花園街一號鴻禧大廈 20 樓 B 室(‘涉案物業’)的一半權益。李靜針對這判決的上訴亦被駁回。劉錦泉根據該判決獲法庭頒發扣押令,在 2002 年 12 月 19 日他在本案即 HCMP No. 2594/2002 更獲法庭頒發命令,可出售涉案物業。

3.司法常務官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將上述 2002 年 12 月 19 日的命令作出修改,其內容如下:

(1)     涉案物業出售底價由 $800,000 提高至 $1,080,000;

(2)     劉錦泉及其現任妻子及李靜均可在拍賣涉案物業時作出競投。

4.涉案物業安排於 2005 年 8 月 19 日進行公開拍賣。

上訴理由

5.李靜對朱法官有關命令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i) 劉錦泉沒有取得收樓令,卻擅自佔用涉案物業 3 年多,李靜已提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HCA No. 1508/2005 一案,向原告人追討逾 100 萬元的欠租或佔用費,而該案目前仍在訴訟中。

(ii) 劉錦泉違反何聆案官 2002 年 12 月 19 日的命令,拒絕讓李靜和她委派的人進入涉案物業查察,致使她無法在 56 天期限內把物業出售和進行修葺,因此不能及時解除押記令。

(iii) 劉錦泉隱瞞和收藏 2003 年 6 月 25 日土地審裁處在 LDPD No. 1280/2003 案中發出批准李靜收樓的「收樓令」(writ of possession),直至 1 年多後才把它傳真、郵寄予她。

6.李靜稱上述法律爭議仍未清楚解決前,涉案物業是問題樓宇,不能買賣,因此她要求撤銷 2005 年 7 月15 日的命令,亦要求把出售涉案物業一事推遲至 HCA No. 1508/2005 案審結後。

HCA No. 1508/2005 案件

7.HCA No. 1508/2005案件的背景如下:李靜於 2005 年 8 月 1 日在原訟法庭展開該案的訴訟。該案的第一被告人是劉錦泉,第二被告人是 Paul Kwong & Co./李寶榮律師,而第三被告人是陳泰谷。在該案,李靜提出以下的申索及指控:

(1) 劉錦泉在沒有法庭收樓令和李靜同意下,非法佔用涉案物業。李靜因此申索租金/佔用費 100 萬元。

(2) 劉錦泉違抗 HCMP No. 2594/2002 案中何志強聆案官於 2002 年 12 月 19 日作出的命令,拒絕讓李靜和她的裝修師傅(準買家)進入涉案物業,阻止她解除押記令,構成藐視法庭。

(3) 劉錦泉隱瞞李靜,收藏起經土地審裁處在LDPD No. 1280/2003 案發出的「管有令狀」(又稱「收樓令」),又不予以執行,是藐視法庭。

(4) 劉錦泉利用法律空隙申請拍賣涉案物業。

(5) Paul Kwong & Co./李寶榮律師是上述 (1) — (4) 項的主謀,須向李靜賠償 50 萬元。

(6) 陳泰谷欠李靜租和擅自把涉案物業交予劉錦泉使用,是破壞合約,須賠償 50 萬元予李靜。

8.朱法官在該案剔除李靜針對劉錦泉及 Paul Kwong & Co./李寶榮律師的申索。本庭在CACV No. 338/2005 一案於 2005 年 5 月 16 日駁回李靜針對朱法官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

LDPD No. 1280/2003

9.至於土地審裁處 LDPD No. 1280/2003 的背景,朱法官已在 2005 年 8 月 18 日的判決書內詳細說明。該宗土地審裁處案件已經移交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案件編號為 HCA  No. 3803/2003。李靜在該案的申索已於 2005 年 7 月 5 日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剔除。本庭亦於 2006 年 5 月 16 日駁回李靜針對該判決涉及劉錦泉剔除李靜申索的上訴。

駁回上訴

10.正如朱法官所說,司法常務官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所作出的命令只是提高了出售涉案物業的底價及就出售物業的具體安排和費用作出進一步的指示,該命令並不影響涉案物業應否或可否被拍賣和出售。

11.劉錦泉在 HCMP 2594/2002 一案取得法庭命令,可以出售涉案物業。在該案,雖然李靜多次嘗試推翻有關的命令,但都不成功。她之後提出 HCA No. 1508/2005 及 HCA No. 3803/2003 的訴訟,目的都是重新提出涉案物業的業權及出售的議題及阻撓出售涉案物業。這明顯地是濫用法律程序。這兩宗案件與司法常務官作出的命令並沒有關係。

總結

12.李靜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足以推翻朱法官於 2005 年 8 月 18 日所作出的判決,故此,本庭駁回上訴及命令李靜支付劉錦泉本上訴的訟費(不包括本上訴聆訊的訟費)。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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